宫建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文 /
2016-10-01 05:4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6)吉01刑监 3 号

再 审 决 定 书

原审被告人宫建军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以(2013)长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宫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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