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云丰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91号
罪犯夏云丰,男,1981年7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辽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云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70467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9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吉刑三终字第121-1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夏云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退赃退赔人民币390000元。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96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夏云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17日上午10时许,在长春市打工的东丰县那丹伯镇向阳村村民刘俊山和李文忠在向阳村村路上跟村书记李山索要耕地,并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告人夏云丰路过看见两个陌生人殴打李山,便持一把单刃弹簧刀冲上去,刺刘俊山腹部和李文忠后腰部各一刀后,离开现场。2009年12月31日,被害人刘俊山在医院经治疗无效死亡,被害人李文忠受重伤。2010年1月1日,被告人夏云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审期间,夏云丰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冲压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2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23.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夏云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云丰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