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王育才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王玉山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徐德光、王北山犯行贿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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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王育才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王玉山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徐德光、王北山犯行贿罪一案再审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吉中刑监字第6号
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王育才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王玉山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徐德光、王北山犯行贿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吉中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姜富权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