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杰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文 / [db:出处]
2016-07-12 11:25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宁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杰,男。

辩护人闫卫东,吉林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杰犯赌博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传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杰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日,时任松原市体育局训练竞赛科科长的被告人林某杰,租用宁江区农林村松原市友谊赛狗俱乐部场地,以“宣传松原市承办全国第八届农运会”为名,举办中国“犬类速度赛”吉林(松原赛区)比赛,并对参加竞跑比赛的狗采取双方现金押注,其从中按赌注总金额的10%进行抽红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四场赛狗累计赌资30万元,其中在已结束的前3场赛狗比赛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1 500元。案发后,非法所得及部分赌资被依法收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林某杰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林某杰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林某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赌博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对参加竞跑比赛的狗采取双方现金押注,从中按赌注总金额的20%进行抽取渔利。

辩护人辩护称:1、对罪名没有意见,该赌博案件的抽红比例是总赌资的20%,赌资数额应认定为15万元;2、案发后,非法所得及部分赌资被依法收缴,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杰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时任松原市体育局训练竞赛科科长的被告人林某杰,租用宁江区农林村松原市友谊赛狗俱乐部场地,以“宣传松原市承办全国第八届农运会”为名,举办中国“犬类速度赛”吉林(松原赛区)比赛,并对参加竞跑比赛的狗采取双方现金押注,其从中按赌注总金额的10%进行抽红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四场赛狗累计赌资25.75万元,其中在已结束的前3场赛狗比赛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21 500元。案发后,非法所得及部分赌资被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林某杰的供述:我是松原市体育局训练竞赛科科长。赛狗俱乐部是体育局租的,一次5 000元,这5 000元在赛狗的收费里出,以前赛狗收费标准是一次500元,今天押的钱多了,超标准了,能多收点,租用场地协议是5月15日我和杨某廷在友谊宾馆签的,租用场地,每次跑6场左右,今天跑了三场,第四场还没跑呢就被公安抓了。第一次收了2 000元,第二场7 000元,第三场12 500元,一共是21 500元。这21 500元在郑某砖手里,这21 500元是输赢之后剩余的钱,若不被公安机关扣押,去掉场地费5 000元,剩余的按照人员平均分(尹权、杨某廷、在友谊宾馆研究的,按照人头分钱,所有参加的人都有一份,包括场地内所有工作人员平均分)。我今天就领郑某砖一个人到的赛狗俱乐部,郑某砖负责现金收款,还有一个是赛狗俱乐部的女的收款。郑某砖今天跟我去赛狗俱乐部有酬劳,但具体多少没说,挣的多了就多给点,没有具体数额。宣传条幅是是杨某廷做的,做几个我不知道。地租用协议上面"松原市体育局"章是真的,是我找我单位办公室工勤人员刘某盖的,她负责管理公章,该公章没有经过领导批准,举行中国"犬类速度赛"是体育局举行的,但没有谁批准举行。

2013年6月1日,我是杨某廷开黑色捷达车拉着我和郑某砖一起到的友谊赛狗场,到狗场的时候,能有100左右人在狗场(我就认识三个人,一个是肖某东,一个叫什么老歪、还有一个叫小七),一共比赛3场。郑某砖是我介绍来的,我和郑某砖说,老杨赛狗场今天有比赛,你去给当一天现金员,负责收钱,报酬和我们一样,就是发点补助费。我和郑某砖说你就把剩下的钱收好,算账是小七和吴某霞他们去算,他们把每场剩下的钱,给你多少,你就留好。郑某砖问我到底留多少钱,我说是每场总钱数的20%。今天参赛的有山东的、大庆的、河北的,具体哪来了多少人我不清楚。这场在友谊赛狗俱乐部举行的赛狗活动不是松原市体育局举办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霞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我丈夫尹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江北农林村西山的赛狗场执勤,赛狗场有比赛,让我去看看热闹,我开车就去了。我正在看热闹你们警察去了就把我带回公安局了。我没有参与利用赛狗赌博,我没有参与这个赛狗场组织工作。

2、证人冯某锋的证言证实:别人叫我小七。我在江北友谊赛狗俱乐部上班,那里招人我就去了,我和刘某喜签的合同,一个月1 600元。我们就听经理刘某喜指挥,我就负责记账,收钱,没有押的了,我就连记账的单子和现金交给屋里那两个女的(我不知道叫啥名。据说的体育局的会计),之后就开始赛狗,赛完后,我就到屋里跟那两个女的给赢的人发钱。今天一共跑了三场,第四场收完了还没跑呢。每次都是两条狗跑,这两个狗主定跑不跑,跑多远,押的人想押哪条狗就把钱交给我,我写上名。狗跑的时候终点有录像,哪条狗跑第一刘某喜在现场知道,跑完之后大伙就都知道了,赢的人就进屋到那两个女的那取钱,我根据我记得帐跟赢的人对一下帐。押多少,赢多少。那两个女的负责给钱。我记的这条狗赢了我去同那两个女的给赢家发钱,输了六叔去。账本上的内容是左边的是押的人的人名,右边是押的钱数,后面划对号的是根据两条狗押的钱数不一样时就割下去(意思就是两条狗跑押的钱数得一样,我只记一条狗的帐,还有一个叫六叔的人记另外一条狗的帐,要跑之前我俩得对一下帐,如果我这边押的钱多于他那条狗押的钱数,我就把多出的钱现场退给押钱的人)每次最少押100,最多 5 000元。我记的那条狗第一场、第二场输了,第三场赢了。押100元狗场抽20元,一条狗如果跑连场押的超过2 000元,还给狗主狗喜,输赢都给,给多少我不知道。

3、证人刘某喜的证言证实:别人还管我叫老六。我在友谊贵宾楼当经理,友谊赛狗俱乐部的法人代表是杨某廷,友谊贵宾楼也是他开的,我在友谊贵宾楼当经理,赛狗俱乐部那边赛狗我也去。平时赛狗我也去,给我一个月1 200元,一天150元,一个月跑8次,每周周二、周六跑。我在友谊赛狗俱乐部名义上是经理,实际上是看门,录像,看着跑道不让进人。有异议给看看录像。冯某锋是我雇的,一个月1 600元,和他签合同了。他在友谊赛狗俱乐部负责写帐,现场收钱。今天他在赛狗现场也是记账,收钱,收钱之后交到体育局人的手里。跟他一起写帐的还有一个姓杨的,大伙都管他叫六叔,也是雇的,还没签合同呢,是试用期。假如有两条狗要赛,大伙就押钱,最低一头得押500元开赛,别人也可以押,有押的他俩就把名记下来,把钱收着,之后交到体育局的人手里。两条狗跑,赢的那伙就把输的那伙的钱拿走,狗场按100元抽20元收取费用。赛狗时两条狗押的钱数必须是一样的,要不输赢没法算,押多的一方得把多的那部分钱退回去。冯某锋和那个叫六叔的是每人各记一条狗的帐,收一条狗押的钱。当天在俱乐部屋内坐的那两个女的有一个我不认识,那个是尹某的媳妇。老林领来一个说是体育局的现金员,收钱的,尹某媳妇去干啥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她们之间都是啥关系。

4、证人王某亮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9点多,我和任某龙一起开车去友谊赛狗俱乐部,到那时第三场刚跑完,第四场刚要开始,我押了500元,我押的是一条南方格力黑狗,还没等比赛呢,公安人员去了,比赛就黄了。我不知道友谊赛狗场是谁开的,我就参与今天这一次堵狗。我今天押这500元现金,交给一个叫小七的人,他是友谊狗场雇的,他收完钱之后交给交给屋里那两个女的。今天狗场没有给我开收据,任某龙没有参与押钱,不知道他以前是否参与过。我押这500元钱,假如赢了能赢400元,如果输了,这500元就没了

5、证人肖某东的证言证实:今天上午10点左右,我到的友谊赛狗场,当时第三场刚完事,第四场刚要开始,我押了3000元钱,我押的是一条黑狗,还没等比赛呢,公安人员去了,比赛就黄了。我记不清我参与了赌狗多少次,每次几百块钱,总玩。每场不超过500元,我自己有赛狗。我今天押这3 000元现金,交给一个叫小七的人,他是友谊狗场雇的,他收完钱之后交给体育局收款的。平时押500元就给收据,今天没给,不知道啥原因。我押这3 000元钱,假如赢了能赢2400元,如果输了,这3 000元就没了

6、证人杨某廷的证言证实:友谊赛狗俱乐部有松原市民政局发的非民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负责人是我。2008年注册,需要年检,但我没有年检。松原市体育局在我这组织赛狗,我租给他们场地,我与松原市体育局有一个场地租用协议,该协议是林某杰在前一周前给我的。2013年6月1日,松原市体育局组织"犬类速度赛",这次比赛,场地是我提供,每天5 000元钱,用我单位5个人(看门的侯富、冯宪峰(小七)负责写单子、孙成波负责维修机器、冯文海负责开机器、刘某喜负责摄像),每人一天200元,由体育局出。收款的人不是我俱乐部的,2013年6月1日,上午赛狗我是和林某杰、还有一个女的,是林某杰找的,这个女的负责收钱,是现金员,我们三个人一起开车去的,我不清楚上午一共比赛几场,也不知道一共收了多少钱。

7、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松原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副支队长。2013年6月1日,根据市局领导的指示,我和我们支队的支队长依贵海、民警韩立臣,还有司机在赛狗场执勤维护秩序。

8、证人郑某砖的证言证实:今天早上六点来钟,松原市体育局的一个姓林的主任给我打电话说“我们要举行一次比赛叫我帮忙去给记载下场次”他来我家楼下接的我,我们一起坐一辆黑色的捷达车到友谊赛狗俱乐部,之后他告诉我怎么记账。林主任是我通过我哥哥范宗志认识的,他到赛狗场之后叫我记好每场赛狗的钱,然后把每场赛狗的钱都包好,我不知道和我一起的女的是谁,她也像我似的收钱。我们收钱的经过时,外面来人了,有人站在黑板上写个老雷头,我也在纸上写个老雷头,之后有个男的就往一个小本上写人名,边写边有人交钱,都叫给往本上记名的那个人。收完钱黄子华就把钱交给和我一起坐着的这个女的,后来她又给退了不少钱,我不知道是咋回事,过来一会记名收钱的那个男的回来了,又跟进来不少人,这个记名的男的在那个女的那拿的钱给进来的这些人分了。这个女的剩了2000元用纸包起来了。纸上的字是和我一起那个女的写的。这个记名的男子有40-50岁。过了一个多小时回来一帮人,他们过来算账,那个的女的还让我帮她拿6400元,她说她查完了,算了一会又在我手里把钱拿回去了,最后她给了我7000元,跟上次一样用纸写着第二场7000元。如此反复,后来又给了我12500元,我找了张纸写了第三次12500元,放到包里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我这几张收钱姓林的没有说给我报酬,就让我帮着去记账。我不知道他们在赛狗场赌博。姓林的就说把每一场钱包好,他得给发奖金,他没说给谁。今天一共收了21500元,我不知道这个赛狗场是谁开的。

9、证人李某伟的证言证实:是松原市体育局局长,林某杰是我单位竞赛训练科科长,他主要负责全市青少年的训练和全部的竞赛活动。印有我们单位公章场地租用合同、场地租用协议、大型活动邀请函(复印件),公章是我们单位的,林某杰去搞这个竞赛活动他自己就可以决定,我知道他去搞这个竞赛,但是他具体怎么去运作,我不清楚,他没有向我汇报过。如果按正规操作剩余的钱,林某杰可以留在科里用于发展体育事业。如果通过不正当操作剩余的钱,我们单位是坚决不允许的。

10、证人王某宇、王某元的证言证实:听别人说有南方人带狗和北方人的狗比赛,所以今天上午9点多到的赛狗场,就已经赛第三场了,前两场没看见,第三场是600米,听别人说赛狗有奖金,但我没看见钱。没押就看热闹了。刚要跑第四场警察就去了。

1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我今天是第二次去赛狗场,今天我一哥们说赛狗场有赛狗,我俩顺路就来了,我刚到这警察就来了,我啥也没看到,还没跑呢我没押钱,我没看到现场有人押钱。

12、证人翟某进的证言证实:我今天去友谊赛狗场看热闹了,我啥也没看见,还没开始跑呢,我没押钱,听说有人押钱但我没看见。

13、证人郎某财证言证实:我今天去友谊赛狗场找肖某东借钱,他在那卖狗粮。我刚才车就被公安带走了,我没押钱,我没看见有人押钱。

14、证人刘某雨的证言证实:我今天去友谊赛狗场去看热闹了,我就看到狗场有条花狗,不知道是跑完了还是没跑呢,之后警察就来了。我没押钱,我没看见现场有人押钱。

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我今天去友谊赛狗场去看热闹了,我就看到狗场有人牵条花狗在场上遛呢,之后警察就来了。我没押钱,我没看见现场有人押钱。我不知道友谊赛狗俱乐部如何进行比赛。

16、证人王某中的证言证实:我今天去友谊赛狗俱乐部溜达了,我看见跑狗了,就是两条狗装到笼子里,放开就跑,看哪条狗跑的快,我没有押钱,我没看见现场有人押钱。我不知道友谊赛狗俱乐部是如何进行比赛的。

17、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我和韩晓光来松原买鸽子,出租车司机说有赛狗比赛我们就来了。我们刚到赛狗场,还没有看到比赛呢,警察就来了,我没有参与赌狗,我刚到没看见他们是怎么玩的。

18、证人依某海的证言证实:我现在是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支队长,2013年6月1日,我同尹某、韩立臣等人去宁江区友谊赛狗俱乐部去执勤。今年的5月16日,市公安局李书记给我打电话说市体育局有一个比赛,跟农运会有关,让我们去保卫,我就到李书记办公室取的文件,是松原市体育局给松原市公安局发的“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邀请函”。回到单位我和尹某还有韩立臣说了这个事,到时候让他们两个去。6月1日早上五点半,我和韩立臣、尹某开车去赛狗场区了,车刚到就过来一个穿黑色运动服的一个男的(不知道叫什么),尹某给我介绍说他是体育局的,之后这个人说这个比赛是为农运会作准备,以后还有赛马。我问旁边的人,这种赛狗能否伤人,他们说不能。之后我就在周边看看就会单位了。以后赛狗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这次去保卫的目的就是大型活动安保,我不知道赛狗的规则。我不知道赛狗现场有赌博的情况,我去的时候听体育局的人说,以前市里领导也看过比赛,而且赛狗场都有宣传牌子。

19、证人韩某臣的证言证实:我是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民警。2013年6月1日,我同尹某、伊贵海盗友谊赛狗俱乐部去执勤了。是支队领导依贵海安排我们去的,这次保卫的目的就是大型活动安保,我不知道赛狗的规则,我不知道赛狗场有赌博的情况。我看到第一场在屋里有交钱的,交的好像是报名费,后来我就进屋看电视了,后来一分局的人就去了。屋里有两个不认识的女的收钱,收多少不知道。当天一共进行了两场比赛,第二场我没出去看。

三、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6月1日宁江公安一分局工作人员在宁江区新城乡农林村友谊赛狗场俱乐部将被告人林某杰抓获。

2、被告人林某杰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林某杰的基本身份情况。

3、冯某锋、刘某喜、吴某霞、郑某砖、杨某廷、尹某、王军、王延中、王某元、王某宇、崔某、刘某雨、郎某财、林某、翟某进、王某亮、肖某东的户籍信息以及刘某喜、冯某锋、王某亮、肖某东、吴某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实上述人员的处罚情况。

4、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6月1日10时40分,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赛狗场现场提取吴某霞记录的赛狗收取现金的记录1份。

5、被提取人为吴某霞的现金记录一份证实:山东:12500-3000-500=9000-900-3600-1800-1800+14000-5400-1800-5300-400,狗喜400+4900,总收入为14000-20%=2800-狗喜800=2000,剩2000

6、提取笔录一份证实:2013年6月1日10时35分,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赛狗场现场提取郑某砖记录的赛狗收取现金的记录5份。

7、被提取人为郑某砖的现金记录5份(卷二P143-147)证实:

(1)山东:14000x20%=2800-喜800计2000元(2)7000元

(3)12500元。

8、提取笔录证实:印有松原市体育局公章的“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邀请函”的复印件由松原市公安局经文保支副大队长尹某于2013年6月1日向我大队提供,我大队工作人员依法提取。

9、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邀请函(邀请单位为松原体育局,时间为2013.5.15,该有松原市体育局公章,上有李X勇,于5月16日请贵海支队长与体育局协调,做好安排的批示)证实:松原市体育局经请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定于2013年6月1日上午举行中国“犬类速度赛”吉林(松原赛区)比赛。为确保活动安全顺利,根据有关领导指示,提前进入赛场,特请市公安局经文保部门帮助并落实安全保卫工作。

10、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6月1日11时40分,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治安大队依法提取杨某廷提供的场地租用协议两份。

11、场地租用协议一份证实:更好的宣传我市承办全国第八届农运会赛事,定于2013年6月1日上午在友谊赛狗场举行中国“犬类速度赛”吉林(松原赛区)比赛。

12、甲方为松原市友谊赛狗俱乐部,乙方为松原市体育局的场地租用合同一份证实:乙方租用甲方友谊赛狗俱乐部场地,用作搞犬类比赛活动,租金每天5000元,乙方租用甲方友谊赛狗俱乐部场地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处罚与甲方无关,双方原于2011年12月28日签订的场地租用合同废止。

13、扣押笔录证实:2013年6月1日10时30分,松原市公安局宁江治安大队民警在赛狗场现场扣押郑某砖收取的现金共计3笔,一笔2 000元,一笔7 000元、一笔12 500元,共计21 500元。

14、收缴笔录证实:2013年6月1日,宁江公安一分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冯某锋在友谊赛狗俱乐部现场收取的赌狗人员的赌资人民币42 500元收缴。

15、松原市行政处罚收缴罚款通知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文化路支行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证实:2013年7月12日处罚林某杰共计64 000元(没收非法所得21 500元,收缴赃款42 500元。)

16、提取笔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2013年6月1日宁江公安一分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将冯某锋于2013年6月1日在友谊赛狗俱乐部举行的犬类竞速赛现场记录参加赌狗人员名字和所押金额的记账本提取(共计五张)并随案移交。冯某锋记录本上共计赌资42 500元。

17、松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江分局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经查松原市友谊赛狗俱乐部未在我局办理注册登记,杨润庭于2001年3月6日在我局办理了松原市北方赛马俱乐部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赛马,赛狗,斗牛。并于2010年8月18日注销登记。

18、松原市民政局出具证明一份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实:松原市友谊赛狗俱乐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书号:松民证字第200811号),是2008年12月2日在我局登记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008年12月2日至2012年12月2日)

19、松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市友谊赛狗俱乐部收费属市场调节价,由该俱乐部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进行价格公示,我局仅对公示价格进行监制。

20、办案说明证实:林某杰涉嫌赌博罪一案中在赌狗现场收钱的叫六叔的(姓杨)经我大队工作呢暂时未能找到;同崔国一同到赛狗场看热闹的韩晓光,以及同王东梁一同到赛狗场的任某龙经我大队工作暂时未能找到;参赛狗主经我大队工作暂时未能找到。

21、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4日宁江一分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依法在杨某廷处提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松民证字第200811号)复印件一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松民证字第200811号复印件一张;松原市友谊赛狗俱乐部竞赛收费标准复印件一张。

22、松原市友谊赛狗俱乐部竞赛收费标准证实:(1)每赛段每一场,每组2条犬参赛各赛段录取第一名;(2)跑连场的犬,每一条犬可跑1-6场,每一场每一条犬竞赛收费标准500元;(3)跑连场的犬,连续跑6场的犬每一条犬竞赛收费标准

3 000元。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某杰在第四场赛狗比赛中共计收取赌资85 000的指控,经查,公安人员依法将冯某锋在友谊赛狗俱乐部现场收取的第四场赌狗人员的赌资人民币42 500元收缴,对此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公诉机关以推定的方式认定另外一条狗的赌资数额为42 500元的指控,庭审中,向本院出具的冯宪峰证言只能证实一名叫“六叔”的人收取另外一条狗的赌注,但对收取赌注的金额未向本院出具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据此,公诉机关对于该笔赌资数额的认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林某杰及其辩护人提出,该赌博案件的抽红比例是总赌资的20%,赌资数额应认定为1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肖某东、王某亮的证言证实,二人均系参与赛狗比赛的赌狗押注人员,狗场从中按输家赌注的20%抽取利润,且有证人冯宪峰、刘某喜等人的证言及郑某砖记载的赛狗收取现金记录单在卷予以佐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林某杰等人从中按赌注总金额的10%进行抽红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的事实存在。对公诉机关的此节指控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某杰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林某杰的赌博犯罪尚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范围,本院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案发后,涉案的非法所得及部分赌资被依法收缴,且被告人林某杰能够向本院提供足额财产担保其罚金刑的执行,对被告人林某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的基层组织愿意对其实施监管的考量因素,可以对被告人林某杰判处管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七次会议讨论决定,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杰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40 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祥民

审 判 员  路 平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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