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金友寻衅滋事罪一审裁定书

文 / [db:出处]
2016-07-12 11:25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月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松宁检刑诉(201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XX系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需要松原地区法院、检察院回避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 平

审 判 员  王彦军

人民陪审员  谭凤云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宇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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