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焕,任炎彬,张大为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文 / [db:出处]
2016-07-12 11:25

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梨刑初字第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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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男,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徐长昆,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梨树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3)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徐长昆,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秋天,被告人任某某、徐某、张某某在梨树县医院院内盗窃华鹰摩托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在梨树镇康平小区盗窃宗申摩托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任某某将华鹰摩托车、宗申摩托车分别销给周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

2009年秋天,被告人任某某在梨树镇农机校家属楼下,盗得嘉陵摩托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通过被告人徐某销赃给王某。

2010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梨树镇消防小区,将被害人安某某一台力帆1OO-A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2450元,将此车放到家中由其父张某某甲使用。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任某某、徐某、张某某供述,被害人安某某陈述,证人周某某、田某某等人证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

被告人任某某、徐某、张某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的事实。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物已经全部返赃,并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徐某判处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秋天,被告人任某某、徐某、张某某在梨树县医院院内盗窃华鹰摩托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在梨树镇康平小区盗窃宗申摩托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之后三名被告人将两台摩托车销赃给高某某,高某某发现两台摩托车来路不明后退给被告人任某某,然后被告人任某某将华鹰摩托车、宗申摩托车分别销给周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

2009年秋天,被告人任某某在梨树镇农机校家属楼下,盗得嘉陵摩托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通过被告人徐某销赃给王某。

2010年11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梨树镇消防小区,将被害人安某某一台力帆1OO-A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人民币2450元,将此车放到家中由其父张某某甲使用。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任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8月30和9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本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07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公安机关扣押笔录,证明公安人员分别将周某某、王某、田某某、张某某甲所骑的赃车予以扣押。

3、公安机关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任某某在一组照片中辨认出老黑就是被告人张某某。

4、公安机关拍摄的图片,证明三被告人盗窃、销赃现场及被盗车辆的情况。

5、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徐某在其家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任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四平市华展附近一旅店被公安人员抓获。

6、公安机关户口查询,证明被告人任某某生于1991年11月2日。

7、梨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单独盗窃的力帆100-A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被告人任某某单独盗窃的嘉陵90-3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徐某、张某某、任某某共同盗窃的华鹰125-7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宗申100-9摩托车价值2100元。

8、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大约2009年秋天的一天上午我以800元的价格在任某某手中买了一台摩托车。车是六成新,买时什么手续都没有,就知道便宜。

9、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大约在2010年春天一天,我以500元的价格在任某某手中买了一台弯梁摩托车。买时什么手续也没有。

10、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我在徐某手中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二台摩托车,后感觉来路不明,将赃车退回。

1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9年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通过徐某购买一台摩托车。这台摩托车没有手续。

12、证人张某某甲证言,证实我儿子张某某为我弄回一台力帆100-A黑色弯梁摩托车,说是500元钱买的。

13、被害人安某某陈述,2010年11月2日我自已的摩托车停放在消防小区36号楼时被他人盗走了。

14、被告人徐某供述,2009年秋天,我和任某某、张某某在梨树县医院内盗窃华鹰摩托车一台,在梨树镇康平小区盗窃宗申摩托车一台,后来任某某将华鹰摩托车、宗申摩托车分别销给周某某、田某某。卖车款我们三人分了。张某某当时在车上放风了。我还帮助任某某将其偷来的一台摩托车销售给王某。

15、被告人任某某供述,2009年秋天,我和徐某、张某某在梨树县医院内盗窃华鹰摩托车一台,在梨树镇康平小区盗窃宗申摩托车一台,后来我将华鹰摩托车、宗申摩托车分别销给周某某、田某某,卖车款我们三人分了。张某某当时在车上放风了。也是在2009年秋天,我在梨树镇农机校家属楼下盗得嘉陵摩托车一台,后来这台摩托车通过徐某销赃给王某。

1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秋天,我和任某某、徐某在梨树县医院内盗窃华鹰摩托车一台,在梨树镇康平小区盗窃宗申摩托车一台,后来任某某将华鹰摩托车、宗申摩托车分别销给周某某、田某某。我当时在车上放风了。2010年11月2日晚上,我到梨树镇消防小区盗窃一台力帆摩托车,之后这台摩托车放到家中一直由我父亲张某某甲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视本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赃物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等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任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投案自首)、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缓刑的适用及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处罚及缴纳期限)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缓刑的适用及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处罚及缴纳期限)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蔡 利

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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