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庆玉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决书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梨刑初字第35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女,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满族,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户籍民警,现系梨树县公安局户政大队民警。现住梨树县梨树镇。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3年4月3日被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文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3)第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于2014年1月23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孟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孟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朱 颖
人民陪审员 刘玉清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