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梨刑初字第42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郭家店镇,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7日以梨检刑诉(2013)第44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7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D/21J07号桑塔纳轿车行驶至蔡家镇浩达家园小区前,将被害人朴某某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闫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拍照图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认定的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7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鲁D/21J07号桑塔纳轿车行驶至蔡家镇浩达家园小区前,将被害人朴某某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事赔偿部分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拍照图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对肇事现场进行勘查并拍照。
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朴某某因本次损伤所致、致重度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损伤死亡。
4、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外逃,经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后将其抓获归案。
5、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自己驾车行驶时,看见前面有一台桑塔纳车将一个老太太撞倒后,撞人的车就跑了,我往派出所打电话报的警。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母案发当天早上出去买菜被车撞了,送医院2小时后死亡,当时撞人的那台车跑了。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7日我和王某某在游戏厅玩,王某某让我和他一起去找买他车的人要钱,他开着车走到八里村西头时,我看见郭某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在那等着我们,王某某下车和郭某某说话,我没下车,他们说啥我不知道,之后王某某拉着我回他家了,郭某某开着轿车走了。不知道去哪儿了,后来听王某某说他卖的车肇事了,我和他一起去的交警队。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同郭某某换车,当时写了收据,他欠我7000元钱,2013年10月7日12时左右,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没钱,想把车还回来,他在电话里和我说他开车撞人了,下午一点左右,郭某某开车来我家了,要把车还给我,我没同意,郭某某把车开走了。后来听到交通台广播,说一台轿车在蔡家撞人跑了,我想到郭某某和我说过他开车撞人的事,我们跟前这种车型很少,我就来交警队说明一下情况,并把换车协议带来了。
9、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子郭某某肇事当天开车从家里出去后,8点多钟给我打电话,说他在蔡家街里撞人了,我让他把车给车主送回去,让他到公安机关处理,他就把电话挂了,之后他也没回家。
10、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驾驶撞人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郭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崔 仁
审 判 员 王青石
人民陪审员 范淑萍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