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洪涛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db:出处]
2016-07-12 11:26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九刑重字第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洪涛,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原系长春市民政局副局级巡视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邴永生,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国巨明,吉林大华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洪涛受贿一案,由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493号起诉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九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蒋洪涛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蒋洪涛不服,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长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发回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洪涛及其辩护人邴永生、国巨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蒋洪涛于2010年至2014年5年间,利用担任长春市民政局副巡视员分管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的职务便利,每年春节收受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另案处理)贿赂2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被告人蒋洪涛于2011年至2014年,利用担任长春市民政局副巡视员分管长春市社会福利院、长春市儿童福利院的职务便利,介绍工程承包商赵某某(另案处理)承揽上述两家单位基建工程及长春人文纪念园的土建工程并承诺给予赵某某相应照顾,分四次共收受赵某某贿赂45万元。

3、被告人蒋洪涛于2013年伙同其妻子潘某某(另案处理),为帮助吉林省嘉康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李某甲(另案处理)能顺利中标长春市康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通过蒋洪涛给其下属单位长春市康宁医院院长毛某某打电话讲情,使李某甲获得该单位欲采购设备的需求单子和资金预算而顺利中标,事后被告人蒋洪涛、潘某某收受李某甲贿赂5万元。

4、被告人蒋洪涛于2013年10月,在其妻子潘某某的授意下,利用其担任长春市民政局副巡视员的职务便利,在未通过任何招聘程序的情况下将潘某某的亲属马某某(另案处理)的儿子马彦恒安排到其下属单位长春市人文纪念园负责绿化工作,事后收受马某某贿赂5万元。

5、被告人蒋洪涛于2011年5月伙同妻子潘某某,利用蒋洪涛担任长春市民政局副巡视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蒋洪涛给其下属单位长春市九龙塬社会公墓服务中心的经理张某某打电话讲情,使得长春佰冠石材经销处经理田某某(另案处理)承揽到长春市九龙塬社会公墓服务中心的405套墓碑制作及安装工程,后田某某为感谢蒋洪涛及潘某某帮忙,分三次给被告人蒋洪涛及潘某某共计人民币17万元。

6、被告人蒋洪涛于2013年初,受其下属单位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基建维修科负责人徐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忙找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说情欲提拔徐某某为基建维修科科长,徐某某为感谢蒋洪涛的帮助向其行贿2万元。

7、被告人蒋洪涛于2010年,利用担任长春市民政局副局巡视员,分管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的职务便利,介绍其亲属蒋某某(另案处理)承揽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办公楼装修工程,收受蒋某某贿赂10万元。

案发后退回赃款人民币50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如下证据: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石材购销合同、劳动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书、记账凭证、银行凭证;证人潘某某、田某某、李某甲、马某某、张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蒋洪涛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洪涛目无国法,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洪涛辩解称,对公诉机关指控我受贿我有异议。

一、收受刘某某10万元我承认,但是认定我受贿是不对的,事实是刘某某每年都代表单位向相关单位领导送礼,钱不是刘某某个人的;二、我收受赵某某45万元是事实,但不构成受贿罪,这45万元是连续四个春节给我爱人的拜年钱,与他参与工程项目无关。三、收受蒋某某10万元是事实,但是指控构成受贿罪定性不对,证据不足,我和他是叔伯兄弟,他每年春节都给我拜年,市政府的工程不是蒋某某中标得到的,我没有向他介绍承揽殡葬服务中心工程,我也没有给刘某某打电话帮助蒋某某催要工程款。四、收受徐某某2万元是事实,我不否认,但是情节与起诉书指控的不一致,时间是2012年春节前,收钱是他到我办公室给我拜年,买烟的钱,送钱和说事相隔2年多,检察机关对我的定性是不对的。五、指控我收受田某某17万元是错误的。潘某某与田某某合作在九龙源做生意是真实的,潘某某在合作项目中投入资金,我和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都可以证明这个事;潘某某全程参与了经营管理,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都可以证明;我没有参与潘某某与田某某的合伙,我根本不知道他们俩的事,所以不应该指控我犯受贿罪;潘某某与田某某的合作是合法的;我没有给张某某打过电话。六、说我收受李某甲5万元的事,完全是扭曲事实,我给毛院长打电话只是让他接待一下,根本没有笔录说的“照顾一下”,没有说情的问题;康宁医院的采购单子对李某甲中标没有帮助,单子中没有参数;医疗设备采购是市政府依法采购,采购信息都是公开的;我与潘某某没有参与康宁医院医疗设备的招投标;李某甲是怎么中标的,我们俩没有参与,不知道。我给毛院长打电话是正常的朋友关系、工作关系,根本构不成犯罪;李某甲承诺说“等我货款回来好好感谢你(潘某某)和毛院长,这话是真实的,这笔钱是2014年5月给的;李某甲中标不是我利用职务获取的。七、我不是利用职务便利直接给马彦恒安排工作,人文纪念园是殡葬服务中心的下属单位,我没有权利管理这个单位。我实际上起到了一个推荐的作用,推荐大学就业是正常的。马彦恒参加了审查、面试、体检等招聘程序;马某某的钱不是我收的,我事先不知道潘某某收他钱的事,我听潘某某说,她把小香作保姆的工资钱给退回去了。综上,检察机关指控我犯受贿罪不正确,证据不足。我的行为不具备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赵某某和蒋洪涛、潘某某是老领导、老同志、老朋友关系,怀感恩心给的钱,是赠与;李某甲找潘某某 帮忙联系看康宁医院的需求单子,是正常的业务洽谈,蒋洪涛给毛某某打电话说潘某某陪李某甲去康宁医院让其接待是人之常情,不违法,如李某甲真的给潘某某5万元钱,是给潘某某的劳务费,是合法收入,不是给蒋洪涛的,蒋洪涛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马某某给蒋洪涛和潘某某5万元感谢费是亲属间的赠与,并且将该款通过给农副产品、垫付买房款、孩子结婚随礼时等方式退还,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潘某某与田某某合伙,潘某某投资11万元并参与经营管理,蒋洪涛不知道田某某与潘某某合作经营九龙塬墓碑安装工程,他没给张某某打过电话,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利用其影响力,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蒋某某给蒋洪涛的拜年钱不能构成受贿罪,蒋洪涛没有为蒋某某介绍承揽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办公楼装修工程提供帮助。综上,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也没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没有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自首又积极退赃,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九台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8月26日16时41分至19时05分被告人的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多处侦查人员没有讯问,被告人没有说的内容,不能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该份笔录应当予以排除。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蒋洪涛于2011年至2014年,利用担任长春市民政局副巡视员分管长春市社会福利院、长春市儿童福利院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包商赵某某(另案处理)承揽上述两家单位基建工程及长春市人文纪念园的土建工程过程中给予赵某某相应照顾,分四次共收受赵某某人民币45万元。

2、被告人蒋洪涛于2013年伙同其妻子潘某某(另案处理),为帮助吉林省嘉康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李某甲(另案处理)能在长春市康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顺利中标,蒋洪涛通过给长春市康宁医院院长毛某某打电话讲情,使李某甲预先获得该单位采购设备的需求单和资金预算而中标。事后潘某某收受李某甲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5万元。

3、被告人蒋洪涛于2013年10月,在其妻子潘某某的授意下,利用其担任长春市民政局副巡视员的职务便利,在未经过招聘程序的情况下将潘某某的亲属马彦恒安排到其下属单位长春市人文纪念园负责绿化工作,事后由潘某某收受马某某人民币5万元。

4、被告人蒋洪涛于2011年5月伙同妻子潘某某,利用蒋洪涛担任长春市民政局副巡视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蒋洪涛给长春市九龙塬社会公墓服务中心的经理张某某打电话讲情,使得长春佰冠石材经销处经理田某某(另案处理)承揽到长春市九龙塬社会公墓服务中心的405套墓碑制作及安装工程,后田某某为感谢蒋洪涛及潘某某帮忙,分三次给潘某某人民币17万元。

5、被告人蒋洪涛于2013年初,受其下属单位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基建维修科负责人徐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忙找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说情欲提拔徐某某为基建维修科科长,徐某某为感谢蒋洪涛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洪涛向长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回赃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后又将赃款全部交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蒋洪涛的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蒋洪涛的自然情况。

2、到案经过:载明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5日将犯罪嫌疑人蒋洪涛抓获,蒋洪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经过。

3、干部任免审批表:载明蒋洪涛在长春市民政局的任职情况(2008年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分管:计划财务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2011年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分管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市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市救助站、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康宁医院、按摩医院;2013年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分管社会事务处、市殡葬服务中心、市救助管理站、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市殡葬协会、市福利企业协会)。

4、长春市民政局情况说明:载明蒋洪涛2006.08-2008.04年长春市民政局副局长,分管计划财务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负责指导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康宁医院和殡葬管理服务中心)。

5、长春市民政局长民发(2008)68号、(2011)6号、(2013)15号文件:载明蒋洪涛于2008年起任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分管计划财务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殡葬管理处、社会福利院、市康宁医院、市儿童福利院等单位。

6、竞标及中标材料:证实赵某某于2011年9月借用长春建工集团九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长春市社会福利院综合楼装饰改造工程;赵某某2012年12月借用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参与长春市社会福利院维修改造工程的事实;

7、购销合同及会议纪要:证实田某某向长春市九龙塬社会公墓服务中心推销墓碑材料的事实;

8、竞标及中标材料:李某甲借用吉林省诺迪康商贸有限公司资质参与长春市康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竞标并中标的事实;

9、公告、合同及汇款凭证:证实马某某的儿子马彦恒与单位签订合同,事后马某某送给潘某某5万元的事实;

10、九龙塬情况说明、温岭市吉达成石雕工艺厂、曲阳县久成雕塑有限公司与九龙塬签订的供应合同、合同变更情况说明证实:九龙塬已与上述两家单位签订了墓碑供销合同,已不再需要田某某与潘某某推销的墓碑。

11、长春市纪检委第七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蒋洪涛、潘某某共返还赃款人民币50万元,由长春市纪委收缴,存入财政局暂扣账户。

12、九台市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办理蒋洪涛一案不存在任何违规办案、刑讯逼供情况。

1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孟凡昌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办案小区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设备老化,音频识别率不清晰,出现有图象无声音的现象,2015年已停止使用。

(二)、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蒋洪涛2014年8月26日16时41分至19时05分供述,证实其收受马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徐某某、蒋某某、田某某钱款的事实及经过。

我在长春市民政局2006年至2008年分管计财处、低保处、救灾处;2008年底分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2013年至今分管社会事务处。我认识马某某,他是我连襟,他爱人潘香和我爱人潘某某是叔伯姐妹。他给我送过5万元钱。我给他的孩子安排在殡仪馆的息园当工人了,是聘用制的合同制, 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潘某某跟我说:潘香和马某某两口子求她跟我说让我帮助给孩子安排工作,什么工作都行。我就找的殡葬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说:我的一个亲属刚刚大学毕业打算找个工作,你看看能不能安排到你这来上班。刘某某说:是男孩女孩啊?我说是男孩。刘某某说:男孩不好安排啊,又问他是学什么专业的?我说:学的是植物保护专业的。刘某某说:正好我们需要这样的人,来吧。这样我就将这个孩子安排到殡仪馆的息园上班了。2014年春节前的时候,我听我家属说:小香两口子给3万元钱,这不是你帮着给他俩的孩子安排工作了吗,感谢感谢你。我说:安排个临时的工作还拿什么钱,给人家退回去。后来我家属给小香退没退回去我就不知道了。我好像记得潘某某说过:他两口子将来不白让姐夫帮忙。殡葬服务中心息园招收工人正常程序是:先由殡葬服务中心在报纸上面向社会招收工人的启示,然后本人或亲属推荐,中心再针对推荐的人员进行面试,最后服务中心班子成员再确定最后录用。我只是跟刘某某交代一下我的亲属要上班,我没跟着但是程序我知道。我听我爱人潘某某说,我小姨子两口子给拿3万元还是5万元感谢费,具体我记不清了。

我不认识李某甲,我爱人潘某某跟她熟悉。李某甲给我们送过5万元钱。我爱人潘某某曾经帮她向康宁医院推销过医疗设备。2012年至2013年期间,有一天我记得潘某某和我说,她在一家医疗公司购买血压计或血糖仪的过程中认识了一个叫李某甲的人,我爱人介绍李某甲所在的医疗公司规模挺大的。有一天,我爱人跟我说:长春市康宁医院新建的住院楼要采购一些设备,李某甲想要参与招标咨询一下医院需求的设备,让我和康宁医院的院长打个招呼,我就答应了。好像潘某某说过:李某甲说如果这个事成了,不能白用咱们。过了几天我就给长春市康宁医院的院长毛某某打了一个电话,对他说:你把你们医院购买设备的需求单子给我送来一份,你嫂子(潘某某)的一个朋友要参与你们医院设备采购招标,要去咨询一下你们需求的设备的具体情况,你照顾一下。毛某某说:那你就让她来找我吧。然后我就告诉潘某某已经和毛某某打好招呼了去找他就行。过两天毛院长打发人把需求单子给我送来了,我将需求单子给我爱人潘某某了,以后的事情我我没有参与。至于找毛某某是潘某某陪着去的还是李某甲自己去的我都不知道了。今年4月份,有一天听潘某某说:李某甲来电话,说是要给5万元钱,让我去取。我当时说了一句:现在要求这么严,钱还要哇,别取了,当时潘某某也说行。但是,事后钱给没给,是潘某某去取的还是她送的,给多少,怎么给的我都不知道,潘某某也没有再和我说这事,我也没再过问。因为在2013年4月份之前,我在市民政局一直主管福利处,康宁医院是福利处管理的下属部门,李某甲应该知道我的身份。如果我不是市民政局主管康宁医院的领导,李某甲不能找我。李某甲为了感谢我帮助她咨询康宁医院需求的设备具体情况,才要送5万元钱给我和我爱人的。我爱人潘某某让我给毛院长打电话希望我跟毛院长说话以后,李某甲去康宁医院找毛院长咨询医疗设备的情况就能够顺利些。我爱人潘某某找我要咨询康宁医院需求的设备是潘某某为了帮助李某甲。李某甲找我联系毛院长是为了竞康宁医院的招投标,招投标的事是财政部门负责的和我没关系,我只是给毛院长打了个电话,帮助潘某某和李某甲咨询康宁医院设备需求的事。 我和我爱人潘某某与李某甲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

九龙塬公墓服务中心的上管领导单位是长春市民政局,主管领导是郑秀梅,我也是长春市民政局的领导之一,我在业务上对九龙塬有指导的关系。我认识田某某,他是销售石材的个体户,我爱人潘某某介绍他曾经向九龙塬墓地销售墓碑了。九龙塬公墓服务中心的领导是张某某。2011年6月份的时候,张某某调到九龙塬公墓以后,在家里我爱人潘某某跟我说:小田知道九龙塬大量需求石材,他就找到潘某某想往九龙塬销售石材,他和潘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给我们按照工程总款的20%提成。潘某某又说:想去找张某某看看往九龙塬销售墓碑,让我先跟张某某打个招呼。我就给张某某打了电话,我记不清我给张某某打过几次电话,好像不是一次就是两次电话,以张某某说我给他打了几次电话为准,我也记不清我具体是怎么跟张某某说的了,我只记得我说的大致的意思是:我的司机小郎的老乡小田想上你那里销售石材,我让你嫂子领着去找你,到你那你给照顾照顾。张某某说:行,你让嫂子来吧。后来具体是哪天我记不清了,我爱人潘某某就领着小田去找的张某某商量给小田销售石材,潘某某回来以后跟我说:墓碑的事成了,每个墓碑是4500元。后来在我家里的电脑上,潘某某给我看的潘某某和田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田某某和九龙塬签订的墓碑销售合同,具体的内容我忘了,大概是400个墓碑,总共180多万的墓碑销售。我还说了潘某某尽给张某某添麻烦。后来销售的石材具体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只是听我爱人潘某某说九龙塬已经给了150万的销售款,还差30万左右没给呢,至于后来潘某某和田某某挣多少钱,他俩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没具体过问。潘某某认识张某某,2006年我和潘某某在军供招待所住了6个月,张某某当时是军供站站长,他是管理军供招待所的,所以他和潘某某认识。如果没有我在市民政局领导的身份并且给张某某打电话说让他照顾,张某某不能答应潘某某销售石材的事,田某某和潘某某是靠关系向九龙塬销售石材的,因为我是张某某的领导。我当时没想跟你们说我给张某某打电话沟通这事,我为了将来处罚我的时候能轻点,我今天说的指定是实话,是真话。

我认识赵某某,他是我爱人在德惠市德大公司上班时的部下。我工作调到长春市民政局以后,我们有几家经常在一起聚餐,有次吃饭时赵某某问我:你们单位有没有工程项目,给我整点工程承包给我挣点钱。我当时答应他说:我们单位的工程需要经过招投标才能干上,以后有机会我可以给你找点我们单位工程的活。我为工程的事和赵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赵某某给过我大约50万元钱,具体多少钱我记不太清了,以赵某某说的为准。因为我给他提供信息了,还有我答应他在施工过程中照顾他和帮他协调一些关系。2011年5月份前后的时候。社会福利院向市民政局长办公会提出申请对养员楼维修改造,我也是局长办公会的成员,这样我知道了社会福利院的这个工程项目,就跟我爱人潘某某说了养员楼改造维修这事,让她跟赵某某说一声,告诉他这个事。潘某某跟我说:赵某某要来咱家问问具体工程的事,有些事我不知道。赵某某是一天晚上来的我家,潘某某跟赵某某说:民政局下属的社会福利院有楼房要进行维修的活,看你能不能干。赵某某回答说:能干。然后,我就和赵某某说:这个工程是长春市社会福利院的综合楼要改造,造价300多万元,现在正在进行评审,到招投标的时候有消息我再通知你。赵某某当时就表态说:招投标的事不用你操心,这个好整我可以找挂靠公司,我的同学都是搞建工的,我负责找有资质的公司。我说:那行,将来你中标了也别高兴,算你拣着,中不上标也别不高兴。赵某某当时说:太谢谢姐夫了,将来施工中遇到问题还得你照顾我,帮助我协调一些关系呢。我当时点点头,没说话但是我心里想:你是我推荐来施工的,我作为主管福利院的领导该照顾的我自然会照顾,还用你说。赵某某非常受感动说:太谢谢你们了,有好事还能想着我,我事后一定会单独好好谢谢你们的。又过了几天,那个工程要进行公告招标了,赵某某想带人到社会福利院要施工的现场去看看,我就给李某乙打电话说:有个人要竞争招标,你让他看看工程现场的情况,你给他介绍一下情况,他想参与养员楼的改造维修工程。李某乙说:行,你让他来吧。我告诉赵某某直接找李某乙副院长,我已经和李某乙说好了。我就把李某乙的手机号告诉赵某某了,赵某某找李某乙去现场看的施工现场和了解一下有关情况,这是在公开招投标之前的事。后来赵某某中标以及施工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第一次赵某某给我钱,大约是年底的时候,也就是2011年年末的一天,赵某某到我家里来,我和我爱人潘某某都在家呢,我们闲聊了一会,赵某某说:过年了,我来看看你们,之后他将一个纸袋放下后就走了。我打开纸袋看见是20万元钱。第二次赵某某给我钱,我记得大约2012年春节前,赵某某来我家里,当时我和潘某某在家,赵某某说:过年了我来看看你们,他将带来的一个纸袋放到我家的餐桌上就走了,我打开一看是10万元钱。赵某某这两次给我送的钱都是百元票面的。这30万元钱给我爱人潘某某保管了。这两次赵某某来送钱说的都差不多,他就说:过年了,来看看大姐。又唠了其他的一些话,没说工程项目的事。赵某某给我这30万就是为了感谢我给他提供社会和儿童福利院工程项目的信息,也是为了以后再有这方面的信息再给他提供一点。因为我是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赵某某希望我能在工程项目中能够照顾照顾他,在施工过程当中在甲方遇到为难的事,他希望我能够帮助他协调。第三次是2012年年初的时候,我们儿童福利院的办公楼外墙因为冬天低温冷冻,春天温度升高以后墙体外侧开裂,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重新装修粉刷涂料。我就将这个消息通过我爱人潘某某告诉了赵某某,之后赵某某中标和施工的过程我就不知道了。大约2012年年末也就是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赵某某来我家里,我和我爱人潘某某在家,赵某某说:过年了,给大姐拜年了,这是给你们的,说着放下一个纸袋就走了。我打开纸袋看是10万元钱,都是百元票面的,这钱由我爱人潘某某保管了。第四次是2012年的时候,具体什么时间的事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是在儿童福利院外墙维修工程之后的事。长春人文纪念园要建一个人文纪念馆,这个工程是政府建管中心代建的,是二年工程2013年7月份竣工的。我将这个工程项目的消息用电话直接跟赵某某说的,我让他去竞标。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2013年年末也就是2014年春节前,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下楼在我家的楼下,他拉来几袋大米,又给我一个纸袋说:过年了,就这么点心意,之后他就走了。我回家打开纸袋看里面是5万元钱,都是百元票面的,这钱我交给潘某某保管了。赵某某分四次给我送45万元钱是因为我给他提供了社会福利院和儿童福利院的工程项目信息,同时他知道我是主管社会福利院的领导,他希望因为有我的关系,在施工中这两个单位的领导别难为他,我当时答应他了该照顾的我会照顾。再一个是在招投标之前,我还给福利院副院长李某乙打电话说:让赵某某带着施工人员到社会福利院看施工现场,让赵某某了解了工程标准、工程量等等一些工程详细的具体施工内容,这样赵某某了解了工程的细节,在招投标中他能比别人提前准备,这样准备的更充分,更能够有利于他顺利的中标。赵某某搞工程有建筑公司。赵某某借用的是谁的建筑公司的资质我不知道,招标之前他和我说过借用资质这事,他当时在我家说过我没记住。如果我不是市民政局的领导他不能找我帮忙,如果我不帮他忙他不能给我送钱,没有我,赵某某能不能承包到社会、儿童福利院和人文纪念馆的工程项目不一定。赵某某给我的45万元钱我没有返还给赵某某,我和赵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我认识徐某某,他是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基建维修科负责人,他曾经给我送过2万元钱。他是基建维修科的负责人,这个科的科长职务始终空着没有人来,徐某某给我送钱是想让我帮他跟刘某某说说给他落实科长这个事。刘某某是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主任,基建维修科是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的一个科室。徐某某当时是殡葬服务中心基建维修科负责全科工作,这个维修科科长的位置始终空缺。2012年年末,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到我的办公室,我俩说了一会闲话,他临走的时候,拿出一个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面说:大哥过年了,我来看看你,你帮我和刘某某说说我任职的事情,你帮助我跟刘某某沟通一下,请刘某某吃点饭。我说:我和刘某某说说吧,不用,你赶快拿走。他说完话就已经走了。我打开信封一看是2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到了2013年的10月份的时候,他又来的我办公室,他跟我说:想当基建维修科长助理的事情,他说他之前和殡葬中心主任刘某某谈过这事,让我帮助他和刘某某沟通强调一下。我说:行,我和刘主任给你说说。我跟殡葬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说:徐某某找我了,说是想解决基建维修科长助理。刘某某说:他也找我了,我知道徐某某想当科长助理的事,但是这个事不行平衡不了,殡葬服务中心很复杂。我说:那你就和徐某某谈谈,把事说清楚了。2014年6月15日在我办公室。我让市局事务处的小何给徐某某打电话,让他来局里取一个批复文件。他到局里以后到我的办公室,我把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钱,塞到他的裤子兜里了,他说不行,这钱我不能拿回来。我和他撕吧了几个来回,我说:你快点把这钱拿回去,大哥睡不着觉。他把钱拿出来边对我说:我这个事是咱哥俩之间事情,我不能和别人说,与单位无关,给你留着买烟抽。我看刘某某被你们带走了,我心里就没底了,总觉得徐某某给我的这2万元钱要出事,就找他要还给他,他说啥也不要。我不是市民政局的副局长,徐某某想求我办事,他不能给我送2万元钱。如果我不是分管殡葬服务中心的领导,徐某某不能找我要解决科长助理这个事。

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主任是刘某某,他是我的下属部门领导。刘某某是2009年的1月份担任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主任的。我在2006年到长春市民政局担任副局长的时候认识的他,当时我不是分管,所以没有什么来往。我和刘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刘某某分5次给我送过10万元钱。我是在2008年9月份由民政局副局长的职务改为副局级巡视员的,当时分管救灾处和救助处。2008年的年底,原来分管殡葬服务中心的副局长肖方中退休,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殡葬服务中心由我分管。我于2008年年底开始分管殡葬服务中心后,2010年的春节前,有一天,刘某某到局里来汇报工作或者是到局里开会,顺便到我办公室来。临走时,对我说:来到年了,给领导先拜个年,给领导一点意思。说着就拿出一个信封放在我的办公桌上面然后走了。刘某某走以后,我打开信封一看是2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我记得从2010年一直到2014年,每年春节前都是如此,一共是10万元。就我和刘某某在场,没有其他人在场。每次都是拿回家放在卧室床头柜的抽屉里面。我爱人知道,我说是殡葬服务中心过春节给我的。这些钱我平时零星消费花了。除了每年春节以外,其他时间什么东西也没有给我送过,他们这个单位很怪,就在春节前给你一次,然后就拉倒,平时什么也没有。他们单位平时什么福利也没有。刘某某给我10万元钱首先我是民政局的领导,并且是他们的分管领导。到春节了,来看看我,感谢我平时对他们工作的支持、帮助和关心。另外我和刘某某平时个人关系也非常好,加上我平时对他们的工作比较支持和关心,正好赶上他们单位还比较有钱,就来看看我,给我点钱。我对刘某某的政治上的成长和进步没有帮助,工作上有支持,比如长春市殡葬服务在管理和服务方面在全国是一流的,经常有其他省市的殡葬服务部门来考察学习,有的是当地民政局的领导亲自带队。这时候,就需要局里对应派出领导来陪同。这种情况每次我都出面亲自去陪客人参观、考察、就餐,给刘某某撑面子。今年4月份的时候刘某某给潘某某送过1000英镑,潘某某给他在英国买了一个包以外,别的没有。如果我不是市民政局主管殡葬服务中心的领导,刘某某不会给我钱,那么和刘某某他们在工作上面就没有交集,在感情方面也不会有交往,更谈不上对他们工作的支持和帮助。截止到目前,我没有将刘某某给的10万元退还给他。

我认识蒋某某,他是我叔伯弟弟。蒋某某给我送过10万元钱。我是在2006年8月调任长春市民政局副局长,2008年的年底分管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2009年的8、9月份,殡葬服务中心的主任刘某某向我请示,准备将原来闲置的办公楼进行装修,然后将单位搬回。我让他向局里正式打报告请示,后来经民政局班子会研究决定,同意殡葬服务中心装修办公楼的请示,在资金方面都是他们自筹。在这项工程要进行招投标之前,有一天,我叔伯弟弟蒋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听说殡葬有个装修的活是不是真的?我说:有这事,你啥意思。蒋某某知道我管殡葬这块。蒋某某说:我有一个同学是搞装修的,想竞标。我说:那得到财政去报名,在我们民政这里报不上。他说:那就知道了。后来蒋某某以什么名义参与招投标,又怎么中标的,我都不知道。在2010年上半年,有一次我到殡葬服务中心(通钢大厦办公地点)去检查工作,蒋某某在施工现场看见我以后就过来和我打招呼。我就问他:你怎么在这。他说:一个同学搞装修,我给跑跑材料。这时我才知道,殡葬服务中心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是蒋某某干的。后来在施工过程中,有一次刘某某曾经向我请示过说,预算有可能要突破,有些需要追加的工程。我表示同意,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只是让他们上报财政,因为项目追加的事情由财政来进行审批。刘某某和我汇报都需要追加哪些项目我记不清了。追加项目有报告,是以他们殡葬服务中心的名义直接向财政打报告。报告不需要由我签字同意后再报财政,殡葬服务中心办公楼装修工程是2010年8月末竣工的,大约是在2011年的春节前,有一天,蒋某某到我办公室。他对我说:大哥,要过年了,我来看看你,今年的工程我也挣着钱了,也得谢谢大哥。说着就把一个报纸包放到我的办公桌上面,并且说:他们我也给了。然后我俩闲聊了一会,他就走了。我打开报纸包以后,看见是十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一大捆。我在晚上下班的时候,把这十万元钱带回家交给我爱人潘某某,告诉她蒋某某给了十万元钱,潘某某后来怎么处理的这十万元钱我就不知道了。她知道蒋某某给殡葬服务中心装修办公楼的事情。蒋某某给我这十万元钱是为了感谢我。一个是我把殡葬服务中心装修办公楼的信息告诉蒋某某了,再有就是工程追加项目的时候,我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蒋某某是为了感谢我。除此之外蒋某某没有给过我钱。

2、被告人蒋洪涛于2014年8月25日的自书交待材料:交待其2010年至2014年共收受刘某某拜年钱现金10万元;徐某某为让其帮助在刘某某那说情任基建科科长助理给其2万元;给李某丙打电话介绍赵某某认识及把工程项目信息通报给赵某某,赵某某中标后,2012年至2014年春节赵某某给其四次送45万元;收受蒋某某10万元;给马彦恒安排工作后,他让潘某某将潘香表示感谢的3万元退回去;给康宁医院毛某某打电话要采购需求单并让其接待李某甲,李某甲中标后给潘某某打电话让去取5万元,他不让取;潘某某和田某某合伙在九龙塬安装4500套墓碑销售额180万元,回款150万元,潘某某分得多少他不清楚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2014年9月1日的证言:证实刘某某为得到被告人的支持和照顾给被告人送12万元的事实。

我是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的主任。我的上级部门是长春市民政局,分管我的领导是副局级员蒋洪涛。他是从2009年开始分管我的,一直到现在。我每年的春节前都给蒋洪涛局长送去2万元钱。因为他是分管我们单位的市局领导。从2009年开始我每年春节前都去给蒋局长送2万元,一直到2014年,一共是12万元。每次都是在他办公室,就我俩在场的时候给的。我心里想的是希望蒋局长在一把局长面前多说我的好话,说心里话我工作干的再好,蒋局长不在一把手面前说我好话,那我一年的工作也是白干。我也希望在工作上蒋局长能够多照顾支持我们殡葬,同时也是尊重领导的意思,表示拿领导当回事。反正每次我给蒋局长送钱的时候,他应该明白我送钱给他的意思,他答应过我在工作上给我“遮风挡雨”。每次去蒋局长都说:你来的意思我都明白,你放心,大哥给你“遮风挡雨”。蒋局长当时跟我说这些话的意思大概差不多,不一定是当时的原话,但是“遮风挡雨”这句话我记得清清楚楚。就是在工作上各个方面能够照顾我。因为我们单位福彩中心、烈士陵园管理处,还有我们殡葬中心这三个部门是有经济收入的和待遇比较高的单位,也就是最好的部门,市局每隔几年就对各部门领导工作上进行交流,我最担心的就是市局领导在调整工作时,蒋局长有权建议把我从殡葬服务中心调整到别的没有经济收入,福利待遇不好的部门去,所以我每年都去蒋局长送钱买个平安,以确保我能够不离开殡葬中心。

证人刘某某2014年7月17日证言,证实被告人蒋洪涛通过其下属刘某某未经招聘程序将其亲属马某某的儿子安排到人文纪念园工作的事实。

我是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主任。分管领导是副局级员蒋洪涛。蒋洪涛是从2009年开始分管我的,一直到现在。我们中心各部门缺少职工向社会招聘人才。首先是人文纪念园是将招聘报告,报到中心的人力资源部,中心的人力资源部根据要招聘人员的要求和条件,在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网站人才网上公布招聘信息,然后在人才招聘市场上设展位发招聘人才信息广告宣传单,根据报名情况在中心的会议召开面试会,参加有中心的班子成员、人力资源部部长、还有招聘部门的各负责人,现场根据报名的人员的身高、面貌、气质、专业文化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最后研究决定招聘谁。我们中心进人必须经过招聘。有个姓马的没有进行正规招聘进来的。因为他是蒋局长的亲属,蒋局长事先跟我说的目的就是不想经过社会招聘,要不他就不用找我跟我说了。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我记得这个男孩姓马,蒋局长跟我说:我的小姨子找我了,让我帮助给她的孩子安排工作,你看看让这个孩子到你们中心下属的哪个部门上班。我当时问是女孩吗,蒋局长说是男孩。我当时说男孩不好安排啊,我们不要男孩。蒋局长说是吉林农大学绿化的,我说那还行。这样我还把这事压了能有半年的时间没给蒋局长安排。后来蒋局长又找我说我小姨子还等着孩子上班呢,没办法我才把他的亲属安排到息园绿化工程部管绿化工作。我就是先跟中心的班子成员分别打了招呼,说蒋局长有个亲属要到中心上班,安排到人文纪念园。然后我让人事科长王欣荣交代人文纪念园经理邹某某,说蒋局长要安排个亲属到你部门上班,后来我又跟邹经理打了招呼,蒋局长的这个亲属就直接上班了。。2013年我记得人文纪念园向社会招聘的是两名女性墓地销售员,蒋局长是我的市局主管领导,我只能按照他的意思答应他的要求,要不然蒋局长会对我不满意的。

2、证人赵某某2014年8月13日证言,证实蒋洪涛为赵某某承包工程提供信息,赵某某承包工程中标后给蒋洪涛50万元的事实;

我认识蒋洪涛和潘某某,我在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工作的时候潘某某是我的领导,我是通过潘某某认识的蒋洪涛。我前后一共分4次给蒋洪涛夫妇送过50万元现金。2010年的时候,因为我原先的工作单位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不景气,我就辞职了,和朋友合伙投资建住宅楼。2011年的5月份左右,有一天潘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干什么,忙不忙?我说在工地,不忙。并且问她有什么事?潘某某说:长春市民政局下属的社会福利院有一个维修的工程,你能不能干?我说:能干,有时间我过去和你见个面。潘某某说:那你就到我家来,当面细唠。然后我就到潘某某住在长春市鸿城国际的家里,当时她爱人蒋洪涛也在家。潘某某对我说,民政局下属的社会福利院有2栋楼房要进行维修的活,看你有没有时间和兴趣,能不能干。我说有时间,能干。然后,蒋洪涛就和我说,是长春市社会福利院有两个综合楼要改造,造价300多万元,现在正在进行评审,有消息我通知你,遇到什么问题我帮助你协调。我当时非常受感动,就说太谢谢你们了,有好事还能想着我,我事后一定会单独好好谢谢你们的。又过了4、5天的时间,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上次说的那个工程要进行公告招标了,你带人到社会福利院去看看,到那里找李某乙副院长,你姐夫已经和他们说好了,你去看看现场情况能不能行,行你就干,不行就拉倒。然后,我就带领技术员、工长、水暖工、电工就来到位于大屯镇的长春市社会福利院见到了李某乙副院长,我对李某乙说是蒋局让我来找你的,并且说我们是两三家公司来现场看看情况。李某乙就说知道了,然后简单介绍了一下工程的大致情况,并且说你们等信准备招标。我和李某乙说是两三家公司来现场看情况就是暗示他我所说的两三家公司是一起的,为了在招投标的时候围标。看完现场后,我给潘某某回了一个电话,告诉她现场看完了,回去准备报名参加招投标。看完现场后过了半个月左右的时间,我就在网上和报纸上面看到这个工程的招标公告,然后我就到指定的招标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准备投标。由于我当时没有公司也不具备施工的资质,因此通过当年给我干活的技术员鲁东启介绍,联系长春建工集团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叫孙文良。我借用这个公司的资质,企业账号,及公司公章和法人名章进行招投标,然后这家公司向我收取工程款总额百分之七左右的管理费和税金。这家公司资质借到之后,我委托一家造价公司给我做预算(标书),我通过这家造价公司一共做了4份标书,我通过造价公司一个叫金哲的技术员又联系了三公司,一起参加长春市社会福利院改建工程的招投标。第二天,招标公司通知我,长春建工集团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借用公司资质)中标了。中标通知书下发三天后就进场施工了,这个工程的总造价大约是350多万,大概是年底左右就完工了。施工期间又增加了一些项目,最后结算时打到410万元左右,去掉花销和给挂靠公司的费用之后,我能挣大概50万元左右。工程款结算完之后,我于2011年年底,分两次蒋洪涛送去30万元现金。第一次是2011年年底,我进屋后就说你们在我困难的时候帮助我了,我来感谢感谢,这点钱你们先用着,然后就把装有20万元钱纸袋放到她家的餐桌上面,我就走了。第二次是在2012年的元旦以后,春节以前,长春市社会福利院给我结算了大约70%--80%的工程款,我又给潘某某家送去10万元钱。当时蒋洪涛在家,我说快来到春节了,也没有给你们买什么,你们用这钱愿意买点什么就买点什么吧,说着就把事先用纸袋装好的10万元现金放到她家的餐桌上面,然后我就走了。我给蒋洪涛、潘某某送去30万元是感谢他俩帮忙。感谢蒋洪涛把长春市社会福利院这个工程的消息告诉我,并从中帮我说话,使我顺利中标,在拨付工程款上面也非常顺利没有刁难我,在工程质量方面也没有为难我,这些都是蒋洪涛帮忙的结果。他没有具体说明,就说是到时候帮我说说话。我在长春市社会福利院一共承包过二次工程。第二次是在2012年7月份,在一次和蒋洪涛见面闲聊的时候,我问过蒋洪涛当年还有什么基建项目。蒋洪涛说福利院还有一个楼需要维修改造,你有没有想法,如果有招投标的时候你就去试一试,公告中标的时候你就去报名。然后不长时间,我再见到蒋洪涛的时候问他什么时间发招标公告,蒋洪涛说:你注意点报纸,然后我就在报纸上面看见了招标公告以后开始准备招标,这次我借用的是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叫徐中校,找一家造价公司给我做标书,然后帮我找三家公司帮我围标。后来我中标了,工程造价120多万元,工程是当年完工。2012年5月份,有一次场合我和蒋洪涛、潘某某在一个桌子上面吃饭。我就问蒋洪涛:姐夫,今年还有什么活没有了,再给我找点?蒋洪涛说:今年没有大活,就长春市儿童福利院楼体外墙在冬天给冻鼓了,需要刨下来,重新抹灰,重新粉刷涂料。现在计划还没有出来,等财政进行评审。我问蒋洪涛:我参与参与行不行?蒋洪涛说:这几天就要登报纸发招标公告了,你自己关注一下。你要是愿意投就投,能中标就更好了,将来付款有困难时我再帮助你解决。没过几天,报纸上面就发布了长春市儿童福利院工程招投标的公告,由于我不具体也没有工程的资质,我就借用吉林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经过围标,长春市儿童福利院外墙粉刷工程由我借用吉林轻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程历时3个月就完工了。在长春市儿童福利院工程施工期间,有一次和蒋洪涛吃饭的过程中,我听他说过长春人文纪念园有一个纪念馆土建项目,并且他还说这个项目因为造价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属于政府代建项目,由市政府建管中心委托招标公司进行招标,市民政局说的不算,他让我报名参与招标试试运气。如果中标将来在验收使用方面归市民政局管,到时候如果遇到什么阻力的话,他可以帮我说说话。2012年的7、8月份,我在报纸上面得知人文纪念馆招标的公告后,因为这个工程的工艺比较复杂,并且按照要求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这对我来说比较困难,于是我就联系长春建工集团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还有2家公司(名字我记不住了,但是其中一家公司在报名的时候没有合格)让他们自己去报名参与竞标,中标后将土建工程再清包给我,我和他们提出这个条件的时候,对他们说我在长春市民政局有关系,和他们熟悉,有些困难我好协调。我联系的这四家公司都同意我的意见,并且各自参与招投标。这次招投标一共有13家公司参与,我联系的长春建工集团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当年9月末开工,2013年7月份竣工,工程造价630万元,到目前为止还差50%的工程款没有结算。长春市儿童福利院工程款结清以后,在2013年的春节前,我一是为了感谢蒋洪涛夫妇在儿童福利院工程上的帮忙,二是感谢蒋洪涛能把人文纪念园的人文纪念馆工程的消息告诉我,我决定给他们夫妇送去10万元现金来感谢。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当时蒋洪涛夫妇都在家,潘某某在楼上收拾屋子。我和蒋洪涛说:快过年了,感谢一年来的帮助,一点心意。说着就把事先用纸袋装好10万元现金放在餐厅的椅子上,蒋洪涛推辞了几句,然后我把钱留下就下楼走了。长春人文纪念园建设人文纪念馆的工程在2013年7月竣工,只给我一半的工程款,我为了蒋洪涛以后再有工程的事还能帮助我,我就在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给蒋洪涛夫妇送去10万元现金。这次我没上楼,在楼下蒋洪涛家的车库门口,我给他拉来几袋大米卸到车库里,然后交给他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和他说:过年了,到你家串个门,一点心意。他推辞了几句,然后又把他家车库里的一些农副产品装到我车里几箱,我就走了。4次一共给蒋洪涛夫妇50万元现金,除了我和蒋洪涛夫妇,再没有人知道。我和蒋洪涛、潘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前后共分四次送给蒋洪涛共计人民币50万元现金都是代表我个人。如果不认识蒋洪涛,没有他帮忙,以我个人的能力不能得到上述笔录中提到的这几个工程。蒋洪涛知道我没有资质及进行围标的事情,我以前和他说过我干工程,没有公司也就是没有资质。另外围标的事他也知道,他在社会福利院工程的时候还和我说过,让我多找几家公司去报名,这样中标的机会就大,说白了就是围标。按照相关规定借用资质和围标不合法没有这个关系,蒋洪涛要是知道我借用其他公司资质中标和围标,不会允许我继续承包工程,不会允许我继续干,我每次给他送钱也有这方面的意思,他知道真实情况别阻止,使我把工程干下去。赵某某2014年8月28日证言,证实赵某某感谢蒋洪涛帮忙给付被告人45万元的事实。

第一次是在2011年年底,正好赶上财政给各单位拨钱,工程款结算回来一部分,我就准备出20万元给蒋洪涛送去了。我是先打的电话,确认潘某某家晚上有人在。在一天晚上我去的,当时潘某某和蒋洪涛都在家,我进屋后就说你们在我困难的时候帮助我了,我来感谢感谢,这点钱你们先用着,然后就把装有20万元钱纸袋放到她家的餐桌上面,我就走了,潘某某夫妇怎么说的我记不住了。第二次是在2012年的元旦以后,春节以前,长春市社会福利院给我结算了大约70%--80%的工程款,我又给潘某某家送去10万元钱。当时蒋洪涛在家,潘某某是否在家我记不清了,我说快来到春节了,也没有给你们买什么,你们用这钱愿意买点什么就买点什么吧,说着就把事先用纸袋装好的10万元现金放到她家的餐桌上面,然后我就走了。送钱感谢他俩帮忙。第三次是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当时蒋洪涛夫妇都在家,我和蒋洪涛说:快过年了,感谢一年来的帮助,一点心意。说着就把事先用纸袋装好10万元现金放在餐厅的椅子上,蒋洪涛推辞了几句,然后我把钱留下就下楼走了。第四次是长春人文纪念园建设人文纪念馆的工程在2013年7月竣工,只给我一半的工程款,我为了蒋洪涛以后再有工程的事还能帮助我,我就在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给蒋洪涛夫妇送去5万元现金。这次我没上楼,在楼下蒋洪涛家的车库门口,我给他拉来几袋大米卸到车库里,然后交给他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的纸袋,和他说:过年了,到你家串个门,一点心意。他推辞了几句,然后又把他家车库里的一些农副产品装到我车里几箱,我就走了。我和蒋洪涛、潘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我不认识蒋洪涛,没有他帮忙,以我个人的能力不能得到上述这几个工程。因为蒋洪涛是民政局的副局长,我做的这几个工程都是蒋洪涛主管下属部门的工程,我能干上这几个工程就是因为蒋洪涛从中帮忙了。

3、证人李某乙2014年8月19日证言,证实蒋洪涛为赵某某承包工程给其打招呼的事实。

我在社会福利院当副院长时在2006年至2013年期间我分管总务科、办公室、伙食科还有党务和安全工作。社会福利院归长春市民政局领导,2013年以前分管领导一直是蒋洪涛主管,我任社会福利院副院长期间有两次工程。一个是2011年的我们福利院的特护楼和公寓楼的改造,这个工程改造面积是5500多平方米,工程造价大约是300多万;第二个是2012年的养员楼的旧楼改造工程,这个工程改造是498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大约是123万。我们福利院这两个工程都是先向市民政局班子会汇报,经局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同意后,我们再逐级上报市政府采购办等程序,由政府采购办负责招投标,我们不参与招投标,哪家公司中标了,直接进入我们福利院施工。我记得我们福利院2011年的特护楼和公寓楼,中标的公司叫九州的建筑公司,2012年的养员楼的旧楼改造工程中标的公司叫跻强的建筑公司,这两个公司的经理叫赵某某,经过招投标之后(也就是甲方)进入我们福利院都是赵某某拿着中标文件和标书找到我,他负责和我接的头,我们开始研究何时开工,我负责提供通水通电等等具体施工的事宜,这两个工程项目都是当年施工当年完工。施工之前我不认识赵某某,但是我知道赵某某这个人要竞标。我记得在招投标之前,也就是2011年年初,市民政局主管我们的副局长蒋洪涛给我打的电话,蒋局长说:我有个朋友要参与社会福利院改造工程的竞标,他想到你们社会福利院看看改造的楼房的现场,都有哪些具体工程,你看行不行?我说:行,你让他来吧。之后也就是当天,可能是蒋局长将我的电话号码给赵某某了,赵某某给我打的电话说:我是蒋局长介绍的朋友,我想看看改造的两个楼的现场。我说:行,你来吧。赵某某来到社会福利院之后,我领着他和他的技术工人一共大约5个人,看的要改造的特护楼和公寓楼,他们看完之后没说啥就走了。后来在这个工程项目进行到三分之二的时候,蒋局长到我们福利院来检查工作时,在特护楼和公寓楼施工现场蒋局长跟我说:这个改造工程的施工公司老板跟我打过招呼,他们干的也挺好。我说:还行,施工进度挺快的。蒋局长跟我说这话,就是这个公司的老板赵某某跟他认识的意思,虽然他话里没明说,但是我明白他就是告诉我他认识赵某某,让我别难为赵某某,该照顾的照顾他。赵某某在施工中我们福利院没有照顾。在招投标之前,不允许参与竞标的公司提前先看施工现场的。按照规定应该是由市政府采购办指定的负责招投标的招标公司,在竞标的公司报完名和购买标书之后,由招标公司领着已经报名的竞标公司到社会福利院来看施工现场。我提前让赵某某看现场,主要是因为蒋局长给我打电话了,他是市民政局的副局长,又是我的主管领导,他说话我不敢不同意,也不能违抗。如果赵某某自己提出要提前先看看施工现场,我不能让他先看。如果蒋洪涛不提前打电话给我,我不能让赵某某看施工现场,因为提前让竞标公司看现场是不应该的。如果蒋洪涛不是民政局副局长,我不能答应蒋洪涛让赵某某看施工现场。

4、证人马某某2014年7月14日证言,证实蒋洪涛给其儿子安排工作收受其5万元的事实;

我认识蒋洪涛和潘某某,我们是亲属关系,潘某某是我媳妇潘香的叔伯姐姐。我曾经托潘某某和蒋洪涛给我儿子马彦恒安排工作给过潘某某5万元钱。2013年6、7月份的时候,我儿子马彦恒在吉林农大大学毕业,在家无业,当时我媳妇潘香在她姐姐潘某某家做保姆,我姐夫蒋洪涛当时是民政局主管殡葬的副局长,有一天,我给我媳妇潘香打电话,在电话里跟她说,你现在正好在你姐潘某某家当保姆,你姐夫蒋洪涛又是民政局的副局长,你看看能不能跟你姐姐潘某某和你姐夫蒋洪涛说说,看看能不能让蒋洪涛给咱儿子安排个工作,要是真给咱儿子安排工作了,咱也不能让他们白帮忙,给他们点钱。2013年的10月份左右,有一天,潘某某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跟我说,你儿子马彦恒安排工作的事我跟我家你姐夫说了,你姐夫蒋洪涛答应了,准备给你儿子安排到长春市民政局他主管的长春市人文纪念园,得签合同,现在的工作都是合同制的,工作就是做你儿子在大学学的专业,园林绿化,你让你儿子过两天就来报道吧,报道的时候你就领你儿子直接去人文纪念园的人事部就行,人文纪念园那边你姐夫蒋洪涛都已经安排好了,我说好,谢谢姐了,之后就挂电话了。又过了两天,我就带着我儿子马彦恒去长春人文纪念园报道了。人事科长简单的问了问我儿子的情况,把我儿子毕业的那些东西都留下了,然后又让我儿子添了个表,表填完之后就告诉我们完事了,明天让我儿子马彦恒来他们单位上班就行了。2013年的10月还是11月我记不清了,是在我儿子马彦恒到长春市人文纪念园上班之后,有一天,潘某某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跟我说:你儿子马彦恒的工作你姐夫蒋洪涛已经给安排了,但是安排工作的事你得花点钱,你准备5万块钱吧,我说行,这5万块钱你什么时候要,潘某某说:我给你个卡号你记一下吧,明天你就把钱打到我给你的这个卡里,潘某某当时就在电话里把银行卡的卡号跟我说了,我当时是拿笔记下来的,是建行的卡,潘某某的名,卡号我记不住了。挂了电话的第二天我就到建行去了,我家在建行有存款,我在建行把钱取出来就又存到潘某某给我的那个卡号里去了,钱存完之后我就给潘某某打了个电话,告诉她说我把钱存过去了。我给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里存的这5万元钱就是为了谢谢潘某某和蒋洪涛两口子帮我儿子安排工作给他们的感谢费。我儿子马彦恒没用经过招聘就直接去报道上班了。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给我儿子买个楼,因为我买的楼在四通路上比较远,潘某某开车拉着我和我儿子、我媳妇去的我们家买楼的地方,那天需要交首付18万,当时我带去的银行卡里只有15万元,还差2-3万元才能交齐,我的存折里有钱,但人家物业必须是划银行卡收钱存折不好使。我说我出去上建设银行用我的存折支钱。潘某某说:不用,我这有银行卡我先替你付了,一会你再上建行支钱还给我。这样潘某某就用她的银行卡替我付的这些钱,之后我出来到离四通路4至500米的距离,在建设银行里支出钱来就还给潘某某了。

证人马某某2014年7月17日证言,证实马某某为感谢蒋洪涛夫妇给潘某某5万元及事后借款3万元并偿还的事实;

我以前说过为了给孩子安排工作给蒋洪涛和潘某某5万元钱,是在德惠市的建设银行将5万元钱存入潘某某的银行卡里面了。我是在工商银行德惠市隆诚支行将5万元钱存入潘某某的银行卡里的,当时潘某某给我的银行卡卡号是工商银行的。(出示工商银行德惠市隆诚支行提供书证,内容:时间2013年9月27日,收款人潘某某,账号:×××,金额:5万元,汇款人姓名:马某某。你看一下这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是否就是你给潘某某存入5万元钱的那张银行凭证)就是这张凭证。这5万元钱是蒋洪涛和潘某某给我儿子安排工作,为了感谢他们给他们的钱。这5万元钱都是我平时积攒下来的,平时在家里放着。这份银行凭证上面客户签字一栏中马某某三个字是我亲笔书写的,我亲自到工商银行存的钱。我往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里面就存过这一回钱,我和我的家人再没有给潘某某及她的家人银行卡里面存过钱。我儿子是今年3月份在长春买房子的,我给我儿子在长春买房子的时候,当时钱不够,在潘某某手里借了2万元。潘某某当时在售楼处刷的银行卡,我当时手头钱不够缺2万元。我借潘某某的这2万元事后还给她了。买房子的当天就还了,我是在四通路附近的一家建设银行支出的现金还给她的。那天潘某某开车拉着我和我爱人去看房子,当天开盘,我们相中房子后就办手续,我手头的钱不够交首付的,就在潘某某手里借2万元,她是刷的银行卡。从售楼处出来以后,旁边正好有一家建设银行,我就进去支出3万元钱,自己留下1万元,回到车里还给潘某某2万元。(出示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提供建设银行取款凭条复印件,内容:户名:马某某,支取金额:3万元,时间:2014年3月9日。你看一下这份复印件是否就是你在建行长春文汇支行支取3万元现金的取款凭条)是这份凭条。凭条上面确认签名一栏中马某某三个字是我亲自写的。

2015年11月1日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潘香怕受惊吓,不能作笔录。潘香在潘某某家做保姆,工资1700元一个月一开,给开的工资花了,也没有说过要给返回去,蒋洪涛给其儿子安排工作给拿去了5万元,潘某某也没有将这笔钱给返回来,马彦恒买楼的时候,潘某某借的2万元,当天从银行取出后,就还给潘某某了。

5、证人李某甲2014年7月14日证言,证实被告人为李某甲采购长春市康宁医院医疗设备给其院长打电话,事后被告人妻子潘某某收受李某甲5万元的事实。

吉林省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公司的性质是股份公司,公司的法人叫刘树桢,他是我爱人,注册资本50万元。我是2011年5月份左右担任的总经理。我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及销售。我自己名下没有医疗器械方面的公司,我不认识长春市民政局的副局长蒋洪涛,我只是认识他的爱人潘某某和他的儿子蒋哲。蒋哲是长春市药监局的, 2013年的夏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有一天,蒋哲给我打电话,说他母亲想买一个血压计,让他母亲到我们公司的店里面去买,让我给接待一下,收个进价。她到店里去是我接待的,她买完血压计以后就和我闲聊了一会。她说:我是德大公司退休的,在家闲着没事干,你们有没有啥事我帮助你们跑一跑,我在长春外五县还认识一些人,剜门子倒洞还能联系上。在这之前,长春市新环医疗设备厂(生产医疗用床、器械柜、器械车等产品)一个姓王的经理曾经告诉我一个信息,说是长春市康宁医院要采购一批医疗设备,里面包括医疗用的病床、器械柜和器械车等等,让我关注一下,看看能不能做这个业务,我知道信息后,由于在医院方面没有关系,对这事就没有太上心。那天,我听潘某某说她外五县认识不少人,就想起这事。于是,我就对潘某某说,长春市的康宁医院(在农安县)最近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你在康宁医院有熟人没有,如果有就帮忙联系一下,看看这个业务我们能不能做。潘某某当时表示回去琢磨琢磨,我说这个业务要是做成了,我心里有数。事成之后我会根据这个单子的数额大小,给你5至10万元。潘某某说,我退休了,没有什么事情做,能帮你们忙就帮一下,够我买个衣服,做个脸的就行,我说,如果做成了这个不是问题。我和潘某某承诺事成之后会根据单子数额的大小给她5-10万元,因为当时还不知道我们能够中多少钱的标,反正是只要中标了,保底是给她5万元,如果中标的金额大的话,就再多给她一些。过了一周左右,有一天,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已经和康宁医院的院长约好了,让我和她一起到康宁医院去一趟。2013年6、7月份,我和潘某某一起到农安的康宁医院去找的毛院长,见面后,潘某某对毛院长说:一个朋友是做医疗器械的,你看一下在价格、质量同等的条件下,能不能让入围参与一下,给一个公平竞争参与的机会。潘某某和毛院长说话的时候,我才知道潘某某的爱人是民政局的副局长,而且还管着康宁医院,并且为这事蒋局长也给毛院长打过电话。毛院长说:行,这事医院方面还没有最后确定下来,这个事最后得走招投标程序,只要你们质量合格,价格不高就可以参加招投标。毛院长同意以后,就让医院主管医疗设备采购的李院长把采购单拿给我看,采购单上面只是有所需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没有设备具体的参数。毛院长让我回去根据采购单上面的设备名称、数量完善参数,然后和李院长具体沟通。我回去后就准备医院采购设备所需要的设备,完善参数。然后把准备好的参数用邮箱发给李院长,并且和毛院长、李院长进行沟通,他们就按照我报的设备参数报需求。又过了半个月左右的时间,我自己到康宁医院找毛院长,我想把康宁医院采购设备的全部业务都承揽下来由我一个人来做。我见到毛院长以后,就把这个想法和他说了,并且提出如果走正规招投标程序,那么我中标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不太可控。要是通过找人做工作进行委托招标,我中标的机会就会很大,如果是那样的话,我准备给他20万元。毛院长说,你们不用考虑我个人这一块,我们只要质量好一点x光机,剩下的钱再给我们买一些设备。另外采购的设备一共是400多万元,有可能要分成两个标。意思是不能全都给我来做。因为政府进行招投标有个规定,竞标单位少于三家的要废标,为了保证这次招投标顺利进行及我们能够中标,在进行招投标之前,我公司的文员王香分别给两家医疗器械公司打电话,告诉他们康宁医院要进行设备采购的消息,让他们也去竞标,帮我们一个忙。王香联系的这两家公司是为了帮忙,随便做的标书。在开标的时候,我们公司就顺利中标,我们中标的是其中的一部分,都是基础小产品,比如床、床头柜、器械车之类的,标的额大约在200万元左右。我不是以吉林省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竞标的,我是以吉林省诺迪康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竞标的。因为,康宁医院所采购的设备超出我们公司的经营范围,以我们公司的名义竞标没有资格,属于非法经营。因此,我借用我朋友彭怀宇的诺迪康公司的资质进行的竞标。康宁医院给我的货款需要走他的公司账户,我和他事先已经说好,他直接扣除15万元,其中10万元是税金,5万元是给他的。按照行业通常的惯例,借人家的资质,根据标的额的大小给留点钱。挣得多就多给点,挣得少就少给点。我中标以后,过了几天,我给潘某某打电话对她说,康宁医院采购设备的事,我们中标了,我给你准备5万元钱,你看什么时候有时间过来取。潘某某说:好。第二天,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过来取钱,我和她约好在店里等她。潘某某到店里以后,我就拿出事先包好的5万元现金交给她说,我都给你包好了,是5个(5万元的意思),你快放到兜里面。潘某某也没有推辞和说什么就把钱放到随身背着的兜里面,然后我俩简单聊了几句,她就说有事走了。都是百元面值的。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给潘某某这5万元钱是店里卖货我积攒了几天凑够的钱,我是2013年下半年中的标,年底开始供货,当年供货完成。货款是2014年4月份开始给的,到现在除了质保金以外已经全部结清了。我和潘某某的爱人蒋洪涛没有见过面,到现在我也不认识他。我找潘某某和毛院长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顺利做这笔业务,能够挣到钱。如果潘某某夫妻俩不找毛院长做工作,毛院长也就不会把所要采购的设备分成两个标,把其中的一个标给我来做。他同意以后,就会按照我所能提供设备的参数,向上级报采购需求,这样从表面上看,他们所需求的设备参数与我提供的相符,因此我中标的机会就会很大。如果他不同意给我来做,就不会按照我提供的设备参数来报需求,我中标的可能就没有。商品参数就是:同类设备的参数是不一样,而且每一个厂家在这个地区的代理也是唯一的,参数就决定了生产的厂家。毛院长根据我提供的设备参数来报需求,也就决定了只有我代理的设备符合条件,其他参与竞标的代理商不可能全部符合条件,所以我们中标的可能性就很大,其他的就可以说没有机会中标。也就是说,毛院长只要答应给我来做,那么也就等于是我已经中标了,其他人因为设备参数不符也就没有机会中标。这单生意我一共挣50万元,其中借彭怀宇公司资质给他5万元,扣税10万元,给潘某某5万元,给毛院长准备5万元(他没要),我自己剩25万元,我实际上剩30万元。康宁医院的毛院长给我看的采购单子不是谁去都可以看的,如果我自己去毛院长不能给我看。如果没有潘某某和我一起去医院,我不能看见医院的需求单子。我当时看见的是设备需求单子和资金预算,不是设备的具体参数。是我回去按照医院的需求单子和资金预算做的设备参数,这样我把我做的设备参数送到康宁医院,康宁医院按照我提供的参数做的招投标。我找潘某某向康宁医院销售医药器械因为我不熟悉康宁医院,也不熟悉康宁医院的人,没有关系就做不上这个单子,潘某某的丈夫是长春市民政局的主管康宁医院的领导,他能跟康宁医院的毛院长说上话。当时潘某某跟毛院长聊天时,潘某某还说她爱人是市民政局的领导还是管康宁医院的。好像不是潘某某直接跟毛院长联系的。在康宁医院时潘某某和毛院长说话时,我听潘某某说了蒋局长给毛院长打电话了。

6、证人毛某某2014年7月16日证言,证实蒋洪涛为李某甲承包康宁医院医疗设备给其打电话的事实。

我是2007年2月份当康宁医院院长的。康宁医院近几年购买过医疗设备。是2013年6月份的事。因为我们康宁医院进行了扩建工程,这个工程结束后,需要补充一些医疗设备。有数字化s光机也就是DR机、彩超、心电工作站、办公用品、病床等等,我记得当时购买这些需要480万元。我们购买的医疗设备都是经过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的。最后中标的供货商有两家,我记得一个供货商是叫李某甲,另一个供货商是叫黄莹。李某甲和黄莹中标因为我提前给她俩看我们医院购买设备的需求单子和参数了,她俩才能够中标。李某甲和黄莹是女的,都是个体户,我认识李某甲是通过蒋局长认识的,黄莹以前我就认识她。蒋局长是我们市民政局主管我的副局长蒋洪涛。大约是2013年6月份之前的时候,我记得是我们医院开始招投标之前,我们正在制定需求各种医疗设备单子时,蒋局长给我打电话说:你把医院需求设备的单子给我拿来一份,我有个朋友是搞医疗器械的我给他看看,你给他个机会竞争这次竞标,我说:行你让他来吧。我同时安排人给他送了一份需求单子。之后不长时间在我们医院竞标之前,蒋局长的爱人潘某某带着一个女的到我办公室来找我,蒋局长的爱人介绍说叫李某甲是医疗器械供应商,做医疗器械很多年了,提出要把我们医院购买的医疗设备由她采购运作,看看我们医院购买设备的参数。我就把我们医院的副院长李学松叫过来,跟他介绍这是蒋局长的爱人和朋友想做咱们医院医疗设备,她俩要看看咱们的需求单子,让她们看看购买设备的参数,她俩就跟着李雪松到他的办公室去了。当时李某甲还跟我说:你这个480万的医疗设备都给我来运作,事成后给你30万元的好处。我当时没有答应他。我觉得她能给我这么多的回扣,一定是我的预算高了,我后来和班子成员商量就把设备这块又增加了近50万的设备有电视机、办公家具等等,预算总金额480万没有变化。我记得李某甲最后招投标的设备有近300万左右,黄莹的设备我记得是100多万,我们医院副院长李雪松知道具体情况需求单子上是我们康宁医院想要购买的医疗器械等设备的名称。医疗设备的参数指的就是我们医院在招投标时,打算购买的医疗设备详细需求内容,比如花多少钱买什么样的牌子,指的是设备的具体品牌、型号、价格等等详细的内容。我们康宁医院提供给李某甲的需求单子就是我们想购买的设备名称。当时我们也对我们需求的设备不是特别的了解,在需求单子上没有详细的提出来我们要购买设备的具体细节内容。我们医院购买的设备具体是副院长李雪松负责的,我不是太了解细节的工作。我记得是李某甲看了我们医院的需求单子以后,她回去按照我们想要购买的设备给我们详细的列出来了设备参数,比如设备的厂家、品牌、型号、价格等等,我们就按照李某甲给我们提供的设备参数,报到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办,采购办按照我们报上去的需求内容进行招投标的。我们康宁医院的需求单子不是随便看的,作为康宁医院院长不是谁要看就能看需求单子的。我把设备需求单子和设备的参数给李某甲看主要是因为在这之前蒋局长已经跟我打过招呼了,而且把需求单子要去一份给她了。再一个是蒋局长的爱人潘某某到康宁医院以后,当着李某甲的面跟我提出了要看看需求单子,我没法拒绝就给她看了。蒋局长是我的主管领导,他跟我要需求单子我只能给他,我只能听他的。蒋局长当时是我的市局主管领导,我想和他维护好关系还维护不过来呢,我不能因为这个事得罪他,以后还咋在一起工作啊。如果李某甲不事先看我们医院的需求单子或设备参数,她不能中标。如果我们康宁医院的设备参数不是李某甲提供的,她不能100%的中标。在竞标前李某甲和黄莹看我们购买设备的需求单子和参数当时我没觉得不对,现在看是不应该的。我们竞标前给她俩看这些,对其他的竞标者不公平,其实我们是提前向她俩泄露了标底。

7、证人邹某某2014年7月23日证言,证实其主管领导刘某某受蒋洪涛指派将马某某的儿子安排到长春人文纪念园工作的事实。

我在人文纪念园负责全面工作。主管单位是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以前叫长春市殡葬管理服务处,现在的中心主任叫刘某某。我们单位的马彦恒是绿化管理员。他是合同制工人。我们单位没有主动要求过需要绿化管理的人员,是我们中心领导刘某某硬给我安排的,刘某某说:进一个蒋局长的亲属,到你们那做绿化管理员吧,我说行。之后在2013年的年末,我们中心的人力资源部就告诉我去领人去,我们就到人力资源部把马彦恒接到我们那来上班了,做绿化管理员工作,一直到现在。人文纪念园原来没有绿化管理员这个岗位,就是马彦恒来了以后特意给他设的这个岗位,才有了这个绿化管理员的岗位。而马彦恒没有经过中心的招聘程序,是领导安排的,应该是民政局蒋洪涛局长。但是他安排他的亲属马彦恒工作的具体经过我不知道。

8、证人张某某2014年8月25日证言,证实蒋洪涛为田某某承包九龙塬公墓墓碑给其打电话的事实。

长春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的主管单位是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与长春市九龙塬社会公墓服务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烈士陵园属于事业单位,九龙塬社会公墓服务中心属于企业。长春市民政局现在主管单位的领导是叫郑秀梅,我接任的时候就是她主管我们单位。我认识蒋洪涛,他是长春市民政局的副局长,他是我们九龙塬主管领导之一,在业务上对我们单位是指导的关系,他到局里任职以后认识的。我认识潘某某,她是蒋洪涛的爱人。蒋洪涛到市民政局任职后,他们夫妇把家从农安县搬到长春市,当时没有地方住,是借用军供站的房子,我当时是军供站的站长,就这么认识的。我认识田某某,他往我们单位推销过墓碑,是蒋洪涛局长和潘某某介绍来的,后来他在我们单位安装墓碑的时候我见过几次,以前不认识。我是2011年的5月份上任的,当时长春市革命烈士陵园安装的墓碑都是白、灰、黑三种颜色,颜色非常单一。我上任后,长春市民政局的王世田局长就专门找我谈过此事,他建议我们到各地去考察一下,特别是上海市福寿园,参考借鉴一下他们的做法。于是我们专门到上海市福寿园及长春周边城市去考察,大家一致认为上海福寿园墓碑做得非常好,于是就有了在上海市杨艺公司定制墓碑的意向。这期间,在6月份,潘某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我现在退休在家没事干,认识几个做墓碑的朋友,想去你们那里看一看,推销点墓碑,挣点零花钱。我说:那你来吧。在潘某某来之前,蒋洪涛局长有一天也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你嫂子退休在家没事干,和几个朋友打算推销点墓碑,你给看一看有没有可能。我当时和蒋洪涛局长说了,根据王世田局长的建议,我们准备在上海的杨艺公司购进他们 的墓碑。蒋洪涛听我说完后说,你给看看吧。意思还是让我们用潘某某推销墓碑。我们到上海市福寿园考察,发现他们的墓碑非常有特色和艺术性,经打听墓碑都是上海市杨艺公司生产的,因为有这个意向的。蒋洪涛局长给我打过电话后,我就和单位的其他班子成员就说这件事了,大家当时都很反感。因为,我的前任在离职前就已经和河北的厂家定了800套墓碑、与福建厂家定了300套墓碑,按照数量来看已经够用了,而且我们还有从上海购进墓碑的意向。特别是我本人,由于我刚上任不久,对墓碑的事情不了解,刚上任就整这事,对职工不好交代。于是大家就达成共识,以压低价格的方式争取把他们挤走。不几天,潘某某就领着一个人到我们单位来了,她向我介绍那个人叫田某某,是做墓碑生意的。然后我就把书记孙某某、副处长阎峰、办公室主任柏杨、副主任肖某某都找到我办公室,我向大家介绍潘某某是蒋局长的爱人,现在退休在家,和朋友推销点墓碑,挣点零花钱。然后大家一起和潘某某、田某某谈的,内容1、是当时每套墓碑的市场价格在4800元左右,我们按照每套4500元给他。2、是墓碑卖出去再付款,这个期限大约在4、5年左右。3、是给他们建墓碑的地点不是太好。4、是他们得走招标程序。他们听说后,给我的感觉是田某某的态度不是太积极,最后我说嫂子(蒋洪涛的妻子潘某某)你实在要干就得招投标,能招上你们就干吧,后来他们就走了,他们走后我们还挺高兴的,认为甩掉了一个包袱,因为当时这个工程不想让她们做,一个是怕他们干上工程就会总找我们要钱,我们单位那时没多少钱,资金很紧张。二是她们介绍的人我们不熟悉,不知道他的工程质量,也不知道他能不能干好,要是真干不好又是蒋局介绍来的我们也不好说别的。没过几天蒋局长给我打电话,还是说他爱人潘某某想干这个工程,还说你嫂子退休了,多挣少挣帮着把这事给办了吧。我一看实在没法再推了,我说和班子研究一下,价格不能高了,地块也不太好,蒋局说能让她们干上就行。他们这个工程没有招标。我们的工程政府不给招标,正常这么大的工程数额我们应该走议标程序,也就是找几家能做这个工程的看谁的价格和质量合理我们就用谁的。(出示《长春九龙塬社会公墓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汇总》,这个汇总中《工程科规章制度及岗位设置》),这个制度是在2013年年初的时候,长春市民政局来我单位检查工作时提出来,说我们单位的规章制度太少,检查结束后我们单位开班子会,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这项制度就是在那个时候制定的。在2013年之前单位没有具体相关规章制度,上级也没有下发过任何文件要求过。蒋洪涛局长的妻子潘某某向我们单位推销墓碑这个工程我们没有走招投标这个程序,因为蒋局长找我了,他业务上还管我们,还是我们局里的领导,所以就没招标这个工程就让他们干了。蒋洪涛局长没有和我直接说过招标,就说让帮着把这个工程给他爱人潘某某做。我和我们班子成员的书记孙某某和副处长阎峰、办公室主任柏杨、副主任肖某某,我跟他们几个说了蒋局长打电话说情了,我们还开了几次会商量这个事了,定好把墓碑的价格定到最低,比其他同等的价格每套低300元,还款是等到墓碑售出以后再还款,还有一个是墓碑的位置也是最偏的地方。合同签订以后,田某某就开始生产墓碑,当年的8、9月份开始供货并进行安装,一直到天气开始上冻。这期间,书记孙某某和我提出过,按照单位的管理,谁负责供货,由谁自己负责安装,费用自理。我当时不了解情况就说,既然都这么办,那就通知小田也这么办。可能是,田某某在安装的过程中发现了其他供应墓碑的厂家安装 墓碑的费用由我们单位出,就告诉潘某某了。潘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说,你们怎么还分三六九等呢?别人安装的费用由你们出,田某某的安装费用就由他自己负责,是不是不讲理了。我听说后就在一次班子会上面特意把这件事情提了出来,我问班子其他成员到底是怎么回事,其他成员都说是安装的费用由单位负责,我就说,既然其他的厂家安装墓碑,费用由单位出。田某某就让他自己出,这显然不公平,大家即使看不上他,事情也不能这么办。大家看一看,安装费给多少合适?大家经过商议,决定每套墓碑的安装费给200元。然后我就给潘某某打电话告诉她这件事,并且告诉她安装费的发票一定要开工程安装的,因为单位财务上面有要求。田某某供应的墓碑是2011年的年底安装完成的。到了2012年,潘某某就给我打电话催要货款。到目前为止,我们单位一共付给田某某两次货款,一次100万元,一次50万元,还剩30多万元没有结清。之前我们单位资金紧张,潘某某和蒋局长都找我催要过工程款,我们在建的别的工程也没钱支付,我就和蒋局长说想要从他管的殡葬中心借500万,来支付工程款,包括她爱人的工程款,蒋局长同意了,后期运做了有一个多月,殡葬中心借给我们300万元,我们支付了田某某1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万元做其他用了,具体的我记不清了。我们单位支付给田某某100万元货款以后,过了几天,潘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她家去一趟,我问她有什么事情,她还不说,就让我去。这样她给我打了好几次电话我都没去,有一天下午我自己开车从她家住的小区门口路过,我就给潘某某打电话问她在家没有?她说在家,我就说我到她家楼下了。潘某某从楼上下来手里拿着一个商场购物的纸袋,里面有一个报纸包,她上车以后就对我说:嫂子挣钱了,钱不能我一个人花,给你10万元。我当时感到非常意外,没有想到她能给我钱,就推辞不要。潘某某就下车把钱扔到车的副驾驶座位上面,然后上楼回家了。我当时看到她家楼下来往的人很多,撕扒多了怕让人家看见不好,就开车走了。我回到单位打开一看,里面是10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我根本就没有想到潘某某会给我钱,因为她是蒋洪涛局长的爱人,她不应该能给我钱,所以感到意外。我把钱放到我办公室的卷柜里面,始终感觉这钱不能要,就决定把钱给潘某某送回去。过了一周至十天的样子,我给潘某某打过几次电话,问她是否在家,我有事和她说。我就带着那10万元钱开车到她家楼下,然后打电话约她下楼。她上我车后,我对她说:嫂子,这钱我不能收,你挣的你花,我不能要这钱。潘某某就和我客气半天,最后将钱收下,下车回家了。我给她拿回去的这10万元钱是用原来的包装,原封不动给她拿回去的。2013年的8月份,我们单位支付给田某某50万元货款后。过了几天,潘某某给我打几次电话让我到她家去一趟,有事和我说。我当时没多想,就在一天路过她家小区的时候,到她家楼下,电话约她下楼。她下楼时手里拿着一个塑料袋,上车后对我说,这回你一定得把钱收下。我就推辞不要,说:嫂子你挣点钱不容易,你自己留着花吧,我挣得也不少。潘某某就说什么也不干,然后就下车把钱扔到副驾驶的座位上进楼回家了,我看进户门有锁我也进不去就回去了。回到单位打开塑料袋一看,里面是5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然后就把钱放到办公室的卷柜里面。我还是觉得这钱不能要,打算给她还回去。原来觉得人家给钱是好意,直接再给拿回去怕伤感情,就打算在十一期间到蒋洪涛局长家去串门,顺便扔下5万元钱。可是,由于我办公室的卷柜是木质的,我怕不安全,要是丢了怪可惜的。就决定不管她是否高兴,还是给她还回去消停。于是,我就给潘某某打电话,说是找她有事,我约了她十天左右才见到她。我开车到她家楼下,电话约她下楼。这次她没有上车,在车下站着。我说:嫂子这钱我不能留,你挣的你花。和她没说几句话,我就把装钱的塑料袋递给她就开车走了。我和蒋洪涛个人关系不错,我俩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然后把他送回家,另外我已经给她退回去一次了,没有想到她还能给我钱。潘某某送钱我分析是她找我向我们单位推销墓碑,我帮忙了,挣钱以后感谢我。如果蒋洪涛不是长春市民政局的副局长,我不会同意潘某某向我们单位推销墓碑。而且当时的情况是我们原有的订单就已经1100套了,颜色就是白、灰、黑三种颜色,已经完全够用,不需要再进墓碑。而且根据局领导的建议,准备在上海购进具有艺术气息的墓碑,打造具有艺术特色的陵园,同时给单位增加效益。如果不考虑蒋洪涛说话的因素,不可能同意购进他们的墓碑,因为他们的墓碑是黑色的,和那1100套差不多。另外,当时我刚接任不久,这么干职工也会有意见。如果我不是烈士陵园的处长,没有购进潘某某推销的墓碑,潘某某不会给我这15万元钱。2013年的上半年,潘某某找我推销墓区铺装甬路用的石板地砖,是长白山火山岩材质的,由于价格比较高,我没有同意,这事就没办成。其他的就没有了。潘某某向长春市九龙塬社会公墓服务中心推销墓碑,和烈士陵园没有关系。

证人张某某2015年10月24日证言证实:潘某某在向九龙塬推销墓碑之前,蒋洪涛肯定给其打过电话,但打过几次记不住了,说潘某某退休了,要干点事,推销点墓碑。如果没有潘某某的关系其单位不可能购买田某某销售的墓碑。其他内容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9、证人潘某某2014年7月14日证言,证实潘某某收受田某某17万元、收受李某甲5万元、收受马某某5万元的事实。

我是通过我家老蒋的司机小郎认识田某某的,他帮我修家里的窗台板和厨房板,时间长了我和田某某就熟悉了。好像是2011年6、7月份的时候,田某某帮我修厨房板的时候,看我在家退休呆着就跟我说:婶,我有个同行叫老英的,老英的厂子在我家进石碑卖给九龙塬石材,原来的九龙塬领导富立贵换了,现在新来的领导张某某不想用他了,想重新发展客户,不如你帮我去找找张某某说说,你领我去认识认识他。我说:我给你问问吧。小田说:你在家呆着也是呆着咱们干呗,挣钱了咱俩花。因为之前我就和张某某熟悉,和小田商量完之后,过了几天我给张某某打电话说:我听说你那石碑的活你对供石材的老客户不满意,打算用新的客户。张某某说:我打算从上海进货。我说:你不打算在长春本地用点石材啊。张某某说:我还没想过,有难度啊。我问他:你们购买石材需要招投标吗。他说:我们九龙塬的石碑从来没招投标过。我说:我帮人家卖石材人家也不白用我,我也不白用你,干这行的都明白挣钱了咱们大家花,再说你用谁的都行,用谁的都是用。张某某说:那行,你来吧。这样我就领着小田去的九龙塬,第一次是小郎开我车拉着我和小田去的,我的车是白色的本田雅阁轿车。当时小郎在车上没进去,我和小田进的九龙塬张某某的办公室,张某某把孙书记和柏杨叫来给我们介绍了一下,张某某说:这是老蒋大嫂,她的朋友是做石材生意的,想在咱们这销售石材,你们看行不行。孙书记和柏杨笑了说:那咋不行。他们就拿个石材的照片和小田商量想要哪样的墓碑,让小田回去按照这个样子算算钱,看看是什么价格,小田拿着墓碑的样子回去算账了,在报价之前我和小田商量签订了分工协议。我当时说:这样不好,咱俩签个合同吧,我给你市场开发、联系客户、推销产品、工程款的回收,我做到货款在两年内回收,小田按照销售额的20%给我费用和工资。小田负责做产品、安装、售后服务,因为石材市场行业还有个不成文的规定,石材销售时要给对方用户的领导好处费,好处费是按照销售额的10%给的。小田同意了,我俩就签订了协议。小田回去算完价格以后,又找我跟着去的九龙塬,定价时还是张某某和孙书记和柏杨三个人,我看出来说了算的主要是张某某和孙书记,最后我记得是定400套的墓碑和墓穴,价格定的每套是4000多,含着安装的活,我记得总价格是180万多一点。小田跟我说比以前的价格每套低了300块钱左右,合同是当时还是过几天签的,我记不清了。在签合同之前我和张某某在电话里说起过这事,因为我之前跟张某某说过这个工程挣钱不能白用他,我说:你也知道这里都有潜规则,对购买石材的领导一般的都给10%左右。他问我:能有这么多啊?我说:是。小田和他们签完合同就回河北老家进石材去了,后来的工程实施阶段我就没参与,至于小田怎么进的货,怎么施的工,工程中的事我都不知道。2011年11月份等到工程结束了,2012年5月份我向九龙塬张某某催要工程款,我去找过他两到三次,我希望快一点的结账。具体汇款时间我记不清了,九龙塬第一次开始汇款100万打到小田的账户里了,张某某打电话告诉我:嫂子给小田汇过去100万,小田也电话告诉我到了100万。小田是当天还是过了几天,具体时间我忘了,给我卡里打了20万元钱,并且打电话告诉我说:婶啊,九龙塬给我回款100万,我按照约定的给你打到你卡里20万。我说:知道了。小田打到我的卡里20万的银行卡是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我支出来10万元钱给张某某了。我记不清是小田给我汇来20万的当天还是哪天,我就到我家附近,东南湖大路和亚泰大街附近的农村信用社支出来10万元。我先用塑料袋包的这10万元,我记不清塑料袋是什么颜色的了,这10万元钱是一大捆的十沓百元票面的。我给张某某打电话说:我家农村亲戚给我送来几箱香瓜,你过来一下我给你拿两箱。他答应了。他开车到的我家楼下,我从车库里拿出两个用纸壳箱装着的香瓜,他下车把香瓜接过来放到他的车上了,我就上了他的车副驾驶座,他开的是一台比我的轿车大的,好像是吉普车,我记得是白和黑颜色的车来的,我把装10万元钱的塑料袋放在他的车座上了。我说:我把钱给你提出来了。别的我没多说,我俩都心知肚明这是给他的感谢费。他说:嫂子这多不好意思。张某某还问我:这个小田别不准成啊。我说:放心没事。我俩又说了一会话我就下车了,他就走了。我和小田商量好的给我提工程量的20%,其中的10%是给九龙塬张某某的。所以小田给我20万,我从里面拿出10万给张某某了。大约是2013年的时候,我找张某某能不能再给点工程款,张某某跟我电话里说:给你打30万吧,别人家也得给点。我说:你打一次打50万吧,别打的太少了。他说:行。这样第二次九龙塬塬给小田打了50万元,小田给我打电话说:我把10万元给你。后来小田把这10万元钱是给我送到我家楼下来的,还是我到他家去取的我就记不清了,但是我有印象小田是两口子在场给的我10万元钱。我从这10万元里拿出5万元也是一捆五沓的百元票面,我用什么包着忘了,我给张某某打的电话说:你有时间来嫂子家一趟。我别的没说,他说:行,我下班去。下午下班时张某某到的我家楼下,他当时还买了几样水果送到我家屋里了,我开着防盗门他把水果放到门里,我把钱用纸包着给他了,给他之后说了几句话,他就走了。后来张某某又给打我电话说:别人承包的工程我们都给安装费了,每个墓碑是200元,你们安装了400个,应该给你安装费8万元钱。张某某又说:嫂子你整点油票子我把这8万元钱给你。我说:我让小田整发票去。他说:行。这样我通知小田整发票拿回来8万元钱,小田说:婶,这钱得给张某某点,我说那就一家一半吧,小田给我4万,我拿出2万元钱给张某某打电话说:你到我家来一趟。他到我家楼下以后我下的楼,在他的车上我跟他说:安装费小田给我拿回来4万元,这2万元是给你的。张某某说:嫂子,这钱你拿着吧。我说:不行。我就把用纸包着的2万元钱给他了,他没说啥就开车走了。我一共给张某某17万。是给他帮我忙的感谢费。我开始没告诉我爱人蒋洪涛,在我和小田签完合同之后,我就告诉他我和小田销售石碑的事了。我承认我能办成这件事一是我和张某某我们个人关系处得比较好,再一个他们是考虑给我爱人蒋洪涛的面子。小田要是没有我出面,凭他自己干不上九龙塬石碑的活。我认识李某甲,四五年以前,当时我是想买血糖仪或者是血压计之类的,通过别人介绍到李某甲家开的商店去看货认识的,以后就经常联系。2013年的时候我帮李某甲向康宁医院销售医药器械,李某甲为感谢我曾经给我5万元现金。我和李某甲熟悉以后,有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听说农安的康宁医院要购进一批设备和仪器,你家蒋叔(指我爱人)和康宁医院的人熟不熟悉,要是熟悉的话把康宁医院购进设备的单子给要来。我说,我老头和他们是熟悉,但是我老头现在不管他们了,人家还能愿意给吗?李某甲说,那没事,采购设备得经过招投标,医院都采购什么都是公开的,只不过提前把采购的单子要来,早知道他们需要购进哪些东西,提前进行准备资料参加招标。我说,我回去和我老头说说吧。我回家后,就把我认识李某甲以及她要参与康宁医院采购设备的事和蒋洪涛说了。并且问他农安康宁医院采购设备的事他是否知道。蒋洪涛说,不知道,我给你问问吧。他是什么时间给康宁医院方面打电话问的我不知道,有一天,蒋洪涛回家和我说,那个事我给你问了,有这事,过两天他们医院的人过来把采购设备的单子给捎过来。又过了一段时间,有一天,蒋洪涛回家交给我一沓纸,说是康宁医院来人送来的采购设备的单子。我看见上面有许多设备和仪器的名称,我也看不懂。然后我就给李某甲送去了,具体什么时间给她送去的我记不清了。她看完这个单子以后,给我打过一次电话说:这个单子不行,上面只有设备、仪器的名称,没有规格、型号和参数。我说:可能是还没有整好呢。李某甲说:可能是,以后整好的时候再说吧。我爱人蒋洪涛不认识李某甲,我和他说过李某甲是我的一个朋友。过了一段时间,有一天,李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干啥呐?我说:在家呐,你有事呀。李某甲说:上回你家蒋叔给我拿回来的哪个单子用不上,上面只有设备、仪器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什么的都没有。你要是有时间陪我去一趟农安呗,我见一下康宁医院的毛院长和他唠唠,看有没有具体的规格、型号和参数。我说:今天不行,我有事,明天吧。然后我和她约好,第二天的早上,她来我家的小区门口接我。当天晚上,我向蒋洪涛要康宁医院毛院长的电话号码,并且把第二天要和李某甲去农安的事情和他说了。蒋洪涛说:我给老毛打电话和他说一声吧。于是,蒋洪涛就给农安康宁医院的院长毛某某打电话说:你明天在不在家,你嫂子和她的朋友要过去一趟。毛院长说:在家。第二天上午7点多钟,李某甲坐车到我家住的小区门口接的我,然后一起去的农安康宁医院,当时是李某甲自己开车还是由司机开车我记不清了。我和李某甲到康宁医院的时候,毛院长和几个人在医院的楼下站着说别的什么事情,我过去后,打过招呼就上楼来到毛院长的办公室,我把他们双方介绍完以后,对毛院长说,我这个朋友是做医疗器械生意的,听说你们要进医疗器械,想参与你们的招标,今天来看看情况。毛院长说,行,我让主管的院长来和你们谈。然后就把主管的院长叫过来,这时我就从他的办公室出来给我在农安的一个同学打电话。在电话里闲聊一会,我回到毛院长的办公室看见只剩下李某甲和毛院长两个人,李某甲手里好像拿着几张纸。我就问:完事没有?他们说:完事了。我说:那就走吧。然后我就和李某甲坐车回去了。在车上,我问李某甲:这回整明白没有?李某甲说:没有,他们还没有整好。这回说好了等整好了我再来取,我这回和他们熟悉了,再来的时候我自己来直接和他们联系就行了,不用你来了。2013年的11、12月份,当时李某甲让我帮她收集一些资料,有一天,我给她送资料的时候,李某甲和我说:康宁医院的事我中标了,得感谢你和毛院长,等货款回来后,我好好谢谢你和毛院长。我说:你感谢毛院长是应该的,我就不用了,我们是朋友,这点小事不用。李某甲说:你也没少帮忙,也得感谢。然后在闲聊的时候,我说过几天准备和几个朋友去海南旅游。李某甲听说后就说,我这些年没少给你添麻烦,你没少帮忙,你要出去旅游,我给你拿点钱吧,出去宽裕宽裕。我说:别的,这不好。她说:你出门旅游,拿着吧。说完就拿出一个报纸包或者是塑料袋交给我,我回家一看是5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时间不长我就有病住院了,这笔钱我住院花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春节期间自己生活花了。李某甲给我这5万元现金的事情,蒋洪涛知道,我和他说了。蒋洪涛说:你要人家的钱干啥呀?我说:她硬要给,我就拿着了。李某甲找康宁医院毛院长要采购设备的规格、型号、参数做什么用具体的我说不明白。如果没有我李某甲向康宁医院销售器械不能成功。如果不是我和蒋洪涛帮助联系这事,李某甲不会给我这5万元钱。如果蒋洪涛不事先和毛院长联系,我不亲自领着李某甲去见毛院长,毛院长也不会把采购设备的规格、型号和参数告诉李某甲,李某甲也不会顺利中标。我老叔家的女儿叫潘香,她丈夫大名我不知道叫什么,平时就管他叫马老胖子,他家在德惠市农村住,他们的儿子小名叫马彪,在吉林农业大学上学,专业好像是学园林的,2013年7月份毕业,具体情况说不清楚。2012年的5、6月份,我的叔伯妹妹潘香就多次通过他的亲哥哥潘树峰和我的亲弟弟潘树林和我说,让我和蒋洪涛帮助他家的孩子在毕业时找工作。我当时就回绝了,明确表态办不了,因为我知道现在的工作不好安排,不少单位进人都是逢进必考。潘香不甘心,就继续让潘树峰和潘树林和我说这事,并且提出要到我家来给我做保姆,我也没有答应。2012年的7、8月份,正好赶上我家原来的保姆儿子要结婚,她回家去收拾房子。潘香听说后就来我家,非要在我家做保姆,我没有办法就答应了。这期间她没事就和我磨叽帮他家孩子安排工作的事情,孩子考学不容易就心软了,我没办法,也是看他家是农村的,没事的时候也经常和蒋洪涛说这事,让他想办法给孩子安排工作。蒋洪涛也总埋怨我管闲事,并说他也找人问过,现在安排工作不好办,都得考试。这事就一直没有落实,到了2013年的7、8月份,我又和蒋洪涛提起这事,他也是让我磨叽没招了,就说看看能不能安排到殡葬系统吧,我说,你赶快帮着想想招吧。我就把这个事情和潘香说了,潘香当时就表示要给我们拿点钱,说是打点关系用,我说先不用,用的时候再说。这个时候正赶上我家房子重新装修,潘香的丈夫也到我家来帮着收拾房子,我就打算房子收拾好以后就不再用潘香给我家做保姆,潘香听说后,说什么也不同意走,意思是怕她走了以后,我和蒋洪涛就不会给她家孩子安排工作了。因为潘香以前出过车祸,还有一次是煤烟中毒,脑筋慢。我就和她的丈夫说,你们该回去就回去,我和你姐夫(蒋洪涛)会帮着想办法的,马老胖子就答应了。后来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好像是给他家孩子安排完工作,这孩子上班前后的事,潘香夫妇给我们拿了5万元钱,说给孩子办工作用,好像是打到我的银行卡里面,我是给我这个妹妹提供的银行卡号。过后我和蒋洪涛说,潘香在家里做保姆期间我给她发工资,每月1700元,加上平时给她买换季的衣服之类的东西以及春节给她家拿的东西,差不多有3万元左右,剩余的2万元钱先放着,等她家孩子结婚的时候,咱们多随点礼就给他们找回去了。2013年11月份,蒋洪涛才把孩子工作的事情联系好,通知孩子去上班的。我就知道他在殡葬系统上班,负责单位园林这一块的工作。我家以前雇的保姆我每月给发1700元的工资,潘香来了以后,我仍然按照这个标准在每月的5日之前发给她。潘某某表示不要钱,给她家孩子安排工作就行。潘香说:你就是给我,我也不能要,等我走的时候我也给你留下。我说你先拿着,以后再说。她在我家大约15、16个月的时间,加上平时给她买换季衣服之类的以及春节送她回家,都会给她拿一些大米、豆油之类的年货,大约有3万元左右。潘香夫妇给的这5万元钱,过年时我自己生活花了1万多。在今年的3、4月份,当时潘香夫妇到我家说是马彪要买房子,让我帮助去看看,他们相中房子以后就决定要买,当时交首付的时候缺点钱,是我给补齐的,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大约2万元左右,事后他们没有还给我,当时我表示这钱不用还,他们不同意。后来他们夫妇开饭店做生意赔钱了,这事就一直没有提。蒋洪涛给马彪安排工作好像说是找的殡葬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蒋洪涛没有给其他亲属和外人安排过工作。我妹妹家的孩子如果不找我不能上班。殡葬服务中心的息园的工作也不是谁都能想去就去的。

10、证人田某某2014年7月14日证言,证实其通过潘某某及被告人承包九龙塬墓地墓碑的事实。

我2011 年前后,在长春市民政部门九龙塬墓地做过墓碑生意。是潘某某帮我联系的。潘某某是长春市民政局的副局长蒋洪涛的爱人。我是通过我的老乡郎志辉认识的。具体怎么联系的我不清楚,我猜应该是她找的他丈夫蒋局长帮忙跟九龙塬的经理说话了。我和潘某某定好了协议如果她能给我联系到九龙塬的墓碑活,我就给她工程总造价的20%作为提成。我给她的20%提成就是我感谢潘某某帮我联系工程的感谢费。这个工程我给潘某某一共是34万感谢费。九龙塬的墓碑工程是我投资干的。潘某某没有投资。大概是在2010年或2011年的时候,我听说九龙塬墓地还要修建很多套公墓,然后我就找到我的河北老乡郎志辉,郎志辉是给市民政局蒋局长开车的,听郎志辉说蒋局长的老伴退休在家没事。我想通过蒋局长爱人的关系,让蒋局长帮我联系在九龙塬干点墓碑的活。我就让郎志辉开车拉着潘某某到我的百冠石材销售处门市部,郎志辉介绍我们认识以后,我就跟潘某某说:婶在家呆着也是呆着,帮我联系干点墓碑的活呗。潘某某说:行,我看看,研究研究。我又说:九龙塬墓地还要修建很多套公墓,能不能让我在九龙塬墓地也找点活干,钱不是一个人挣的,如果你能给我联系成这个活,我按照利润的5%到8%给你提成。潘某某当时说:你的利润多大我也不知道,只有按照工程的总额算。我说:那也行,按总额算那得多少。我们商量了一下,我的意思是给潘某某总额的15%提成。最后潘某某的意思是九龙塬的经理还得打点,按总额的20%提成给她,打点经理的事由她负责不用我管。我就同意了。我说:施工什么的不用你管,都是我的。潘某某答应说:那好,我找我丈夫蒋洪涛问问,看看能不能干上。又过了几天,潘某某跟我说,九龙塬的事情办成了,让我跟她一起去找九龙塬的经理张仁英贵去取设计图纸,我开车拉着潘某某到了九龙塬之后,我们在经理张某某的办公室,张某某叫来两个人,一个是九龙塬的书记叫蔡国方,还有一个是主管墓地修建的主任叫柏杨,这两个人过来之后,张某某问他们两个要修多少套公墓,他们两个说大概是400套左右,当时我跟他们谈的价钱是4500元一套,决定给我做400套,九龙塬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墓碑的材质是中国黑,合同工程总价大概是180多万元,我负责按照九龙塬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和安装,我记得是第二天就跟九龙塬签了合同,我用的是隆鑫石材经销处的名头签的合同。潘某某看合同签好了就跟我说:事情办成了。我说:就按照原来说好的,按照货款的20%给你提成,剩下的我来做,你一分钱都不用出。给九龙塬经理张某某的提成是从潘某某的20%里出,具体是潘某某做的,我不太清楚。合同签完之后我就按照九龙塬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装,工程大约干了能有半年,因为当时平整场地之后多出了一点面积还能修5套公墓,所以最后我一共给九龙塬安装了405套墓碑,工程施工完事之后。我就到二道国税局买的空白发票,发票名头打的是隆鑫石材经销处,因为每张发票都有额度限制,一共打了19张发票,总共金额是180多万左右。我多次求潘某某到九龙塬帮我要货款,潘某某帮我要了几次,九龙塬分三次给我150万,到现在九龙塬还欠我三十多万的货款。我共分三次给潘某某提成款34万元。每次我都是九龙塬的工程款到我的账户之后,我就从我的账户里提出来20%给她。第一次给潘某某提成款的时间我记不清了,2012年年初,在东北亚石材市场楼下的农村信用社,我记得是工程款到账100万,我从我的账户提出来20万,直接就在这个农村信用社里把这20万打到潘某某的银行卡里了。第二次好像是2012年5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了,九龙塬给我打的50万,我是给她现金10万。第三次是九龙塬给我的工程款是我给他们粘贴墓穴的石板的工钱,开始九龙塬不给粘贴石板的工钱,后来按照每个墓穴200元钱给的400个石碑是8万元钱,我给潘某某4万元。潘某某的银行卡应该也是农村信用社的。是潘某某给介绍的我才能在九龙塬干上石碑的工程。如果没有潘某某我不能在九龙塬干上墓碑这个工程。因为我知道潘某某的丈夫蒋洪涛是民政局的副局长,主管殡葬工作,蒋洪涛应该能管到九龙塬,通过潘某某让她丈夫蒋洪涛去沟通这件事,就一定没问题,所以我就在得到九龙塬要修建公墓的这个消息之后就找到了潘某某跟她说了这件事。要是潘某某不通过她丈夫蒋洪涛的关系就凭我自己的关系我是拿不到这个合同的。我在九龙塬修建405套公墓的这个工程没有进行招投标。我不太懂招投标是怎么回事,但我觉得因为有潘某某和她丈夫蒋洪涛这层关系,对于需不需要经过招投标我就不管了。没有人跟我说过,也就是潘某某或者九龙塬的经理张某某她俩跟我说过,我没啥印象。蒋局长知道我和潘某某联系干的这些工程。因为在你们把刘主任和邹某某找走以后,蒋局长和潘某某到我的石材经销处来过,他俩跟我说:不让我跟你们说人文纪念园的石板材工程是潘某某干的。蒋局长当时还说:九龙塬的墓碑工程超过200万才经过招投标,你们干的才180多万没事。

证人田某某2014年8月25日证言,证实潘某某未投资的事实。

我记得是2011年年初的时候,我的河北老乡郎志辉是市民政局副局长蒋洪涛的司机,我通过郎志辉认识了蒋局长的爱人潘某某,我跟潘某某说:九龙塬墓地还要修建很多套公墓,能不能让我在九龙塬墓地也找点活干,钱不是一个人挣的,如果你能给我联系成这个活,我按照利润的5%到8%给你提成。潘某某当时说:你的利润多大我也不知道,只有按照工程的总额算。我说:那也行,按总额算那得多少。我们商量了一下,我的意思是给潘某某总额的15%提成。最后潘某某的意思是九龙塬的经理还得打点,按总额的20%提成给她,打点经理的事由她负责不用我管。我就同意了。我说:施工和投资的事不用你管,都是我的。潘某某答应说:那好,我找我丈夫蒋洪涛问问,看看能不能干上。潘某某说:咱们还是签个合作协议吧。我就同意了。协议书是潘某某手写的,我记得协议内容是:潘某某负责揽活和要工程款,我负责工程的安装、施工、投资,还有我给潘某某工程款总额的20%提成。我记得这份合同就写了一份,我在上面签的字,这份合同始终在她手里了。后来她让我去她家取营业执照还有我和息园签订合同时,我问她:那份合作协议在哪里。潘某某说:早都没了。在九龙塬墓碑工程中潘某某没有投资,所有的钱都是我投的资,她一分钱都没拿。我在销售墓碑过程中曾经向她借过钱,都马上还给她了。

证人田某某2014年8月21日证言,其承包工程未经过招投标的事实。

因为有潘某某和她丈夫蒋洪涛这层关系,就不需要经过招投标了。因为蒋洪涛是市民政局的副局长,他是分管九龙塬的领导,他说话好使。我找潘某某和蒋洪涛的目的是我想通过蒋局长爱人潘某某的关系,让蒋局长帮我联系九龙塬干点墓碑的工程。蒋洪涛给九龙塬的经理张某某打电话说了我要去九龙塬修墓碑这事。蒋洪涛什么时候跟九龙塬的经理张某某联系的我不知道。我听潘某某说的蒋洪涛给张某某打电话说这事了。我不知道潘某某给没给九龙塬经理张某某那5%的提成。当初我的意思是给潘某某工程总额的15%提成,潘某某的意思是在15%的基础上再多给他提5%,她说九龙塬的经理还得打点,要按总额的20%提成给她,打点经理的事由她负责不用我管,我就同意了。潘某某没跟我说过给张某某的5%提成,张某某不要,她要把这5%的提成给我退回来。我只和潘某某见面谈的这事,我和蒋洪涛没见过面,我不了解蒋局长知道不知道20%的事。蒋局长知道我和潘某某联系干的这些工程。因为在你们办案组把刘某某主任和邹某某找走以后,蒋局长和潘某某到我的石材经销处来过,他俩跟我说:你不要跟办案组的人说人文纪念园的石板材工程是潘某某干的,办案组的人问你时你就说是你自己干的,还有潘某某在人文纪念园挣钱和九龙塬给你婶(指潘某某)20%提成的事也别跟办案组的人说。我答应了。蒋局长还自言自语说:九龙塬的墓碑工程超过200万才经过招投标,你们干的才180多万,这个工程本身应该是没事。

证人田某某2015年10月22日证言证实:潘某某在九龙塬墓碑工程中就是帮助联系工程,工程结束后负责向九龙塬要工程款,其他的没有参与经营。给潘某某的20%提成34万元是感谢潘某某帮助联系工程的感谢费也就是帮助搞关系的回扣。在工程期间,他从潘某某那里拿了11万元钱是资金周转不开借的,第一笔工程款回来后还给她了。

证人田某某2015年10月27日的证言证实:因为潘某某和蒋洪涛是夫妻,他给潘某某的34万元回扣是包括蒋洪涛帮忙在内的。

11、证人孙某某2014年8月25日证言,证实田某某承包未经招投标承包墓碑工程的事实。

我们九龙塬的班子成员一共有5个人,分别有处长张某某、副处长闫峰、处长助理柏杨、九龙塬副总经理肖某某和我。我管党务、纪检、工会、工程管理。长春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的上级主管单位是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民政局现在主管我们单位的领导郑秀梅,我接任的时候就是她主管我们单位。我认识蒋洪涛,他是长春市民政局的副局长,他是我们九龙塬主管领导之一,在业务上对我们单位是指导的关系。我认识潘某某,她是蒋洪涛的爱人。我认识田某某,我叫他小田,我不知道他叫啥名。2011年的时候他往我们单位推销过墓碑,是蒋局长爱人潘某某介绍来的。2011年6月份左右的时候,张某某叫我到他的办公室去,在张某某处长的办公室里,当时在场的有我们班子成员副处长闫峰、处长助理柏杨、九龙塬副总经理肖某某,还有一个年龄稍大一点的女的和一个年轻的男的,张处长给我介绍这个女的说:这是咱们市局蒋局长的爱人潘某某,蒋局长爱人现在退休了,没啥事做,想干点墓碑生意。潘某某指着年轻的男的介绍说:这是小田,他是专门卖石材的。潘某某说:我退休没啥事做,打算往九龙塬这推销墓碑。当时小田拿出来墓碑的介绍图片,我们看了以后发现我们九龙塬当时并不缺墓碑,特别是潘某某和小田要向我们销售的墓碑我们有库存,根本不缺这种碑型的墓碑。因此当时我们班子成员一致意见答复潘某某说:这种墓碑我们九龙塬有一部分,现在卖的不好,不打算再进这种墓碑了,以后等缺了再说吧,如果你实在想往九龙塬这卖这种碑型的墓碑的话,我们九龙塬的墓碑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中标签完合同之后才能施工,等过段时间我们通知你们参与招投标,你要是竞上标了,你们就干。潘某某和小田当时没表态到底是干还是不干,又说会闲话就走了。后来她俩再来没来九龙塬我就不知道了。潘某某和小田走了以后,可能是过了几天,张处长特意组织我们所有班子成员开的会,专门研究了关于潘某某往九龙塬销售墓碑的事,经过研究我们班子成员都不同意进这种碑型的墓碑,但是潘某某是市局蒋局长的爱人,这个面子不能不给蒋局长,最后大家研究如果蒋局长的爱人再来说销售墓碑的事,就用压低价格的办法来拒绝她们,我记得当时给潘某某的价格与同期相比每个墓碑低了300元,还有我们卖的正常的墓碑是坐北朝南的,我们给蒋局长的爱人的是“倒座”也就是坐南朝北的墓地,可以说选址是最偏、最次的位置,这样的墓碑不好卖,还有就是我们跟他定的全部的墓碑原材料、运输和安装都有她们自己垫付,而且要等到我们将这些墓碑销售出去才给她们结账给款。后来蒋局长的爱人潘某某和小田向我单位推销墓碑的这个工程应该是通过单位的招投标程序了,他们进入开工以后,我负责对墓碑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他们的工程是400套墓碑,工程施工大约从2011年7月初开始干的,大约3个月就结束了。通过单位招投标就是以我们单位九龙塬公墓服务中心为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我分析我们九龙塬公墓属于国有企业性质,我们单位的资金是自筹资金,不是政府财政资金,应该是资金差别的原因,我们单位不走政府财政资金,所以政府财政不给我们单位工程进行招投标。流程是单位要进行施工工程,经过班子会研究决定后,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公司进行招投标,同时在网上或公开媒体公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到我们单位委托的招标公司进行投标,投标单位中标之后,拿中标通知书到我们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在我单位进行施工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这是我们单位的一项制度,蒋局长的爱人潘某某向我单位推销墓碑如果不经过招投标程序就不能和我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也就不能进场施工,当时我单位和潘某某的施工合同是张某某代表我单位和小田签的,所以我认为潘某某和小田向我单位推销墓碑的这个事是经过单位的招投标了,但是之前招投标的过程我不分管,所以我没有参与,我们单位规定单位的法人不能签订任何施工合同,所以指派我代表单位和施工方签订所有的施工合同,并负责施工方进场施工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我们班子成员开始的统一意见是:不想蒋局长爱人销售他们介绍的这种形制的墓碑。但是因为潘某某是市局蒋局长的爱人,大家研究又不能不顾及蒋局长的面子,所以才想到这个办法来拒绝,原以为蒋局长的爱人潘某某和小田看到这些条件就不会干了,没想到他们还是干了这个工程。在施工期间蒋局长的爱人潘某某来过一两次,看看工期和工程质量就走了。我们班子成员开会研究事都有会议记录。在整个施工期间我没有不应该的照顾,也没有人跟我打招呼,让在工程质量上有不应该的照顾。

证人孙某某2015年11月26日的证言证实:田某某是通过蒋局长的爱人潘某某找到张某某向其单位推销墓碑的,当时九龙塬有库存不需要这种普通墓碑,但因爱与蒋局长爱人的面子不好回绝,潘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去过一、两次,其他内容与上述内容一致。

12、证人肖某某2014年8月25日证言,证实被告人为田某某、承包墓地墓碑曾给张某某打电话的事实。

九龙塬的班子成员一共有5个人,分别有处长张某某、副处长闫峰、处长助理柏杨、九龙塬支部书记孙某某和我,我是2011年12月份当上副经理以后我才成为班子成员的。我管办公室的文秘、招投标、审计、投诉等工作。长春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的上级主管单位是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民政局现在主管我们单位的领导是郑秀梅,我接任的时候就是她主管我们单位。我认识蒋洪涛,他是长春市民政局的副局长,他是我们九龙塬主管领导之一,在业务上对我们单位是指导的关系。我认识潘某某,她是蒋洪涛的爱人,2011年她来我们单位销售墓碑我才认识的。我认识田某某,大伙都叫他小田,我不知道他叫啥名。2011年的时候他往我们单位推销过墓碑,是蒋局长爱人潘某某介绍来的。2011年7月份左右的时候, 张某某叫我到他的办公室去,在张某某处长的办公室里,当时在场的有我们班子成员副处长闫峰、处长助理柏杨、九龙塬支部书记孙某某,还有一个年龄稍大一点的女的和一个年轻的男的我不认识。张处长给我介绍这个女的说:这是咱们市局蒋局长的老伴。潘某某介绍那个男的说:这是小田。当时她俩拿来墓碑的介绍图片,当时我记得班子成员几个人看了以后认为潘某某和小田要向我们销售的墓碑材料和形制,我们九龙塬当时并不缺这种碑型的墓碑,书记孙某某还说:这种墓碑现在卖的不好,将来也不太好卖。张某某处长也说:我们得需要班子开会研究这事,研究出结果来才能给你答复,嫂子你要是实在想在九龙塬销售墓碑,必须还得经过招投标,到招投标时我通知你,你中标了才能干上这个工程。潘某某他俩又说会闲话就走了。蒋局长的老伴走了以后,张某某跟我说:这老蒋老伴啊,往咱们九龙塬销售墓碑,蒋局长也不怕大伙议论,影响不好。张某某还说:将来蒋局长老伴干上这个工程,一是将来管理上不方便,你说这是蒋局长的老伴谁敢管啊,二是将来潘某某不得先来要工程款啊,她能等着卖完墓碑以后再来要钱吗。过了几天,张处长特意组织我们所有班子成员开的会,专门研究了关于潘某某往九龙塬销售墓碑的事,我记得张某某当时在会上说:大伙说说这事,蒋局长的爱人来了要销售墓碑,蒋局长电话也给我打了,说让我想想办法把事办成了,今天开会研究研究都谈谈自己的想法,同不同意蒋局长的爱人销售墓碑。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说了自己的意见,总的来说都不同意进这种碑型的墓碑,最后大家研究如果蒋局长的爱人再来说销售墓碑的事,就用压低价格的办法来拒绝她们,我记得当时同期每个墓碑是4800元,给潘某某的价格是4500元,每个墓碑低了300元,还有我们卖的比较好的正常的墓碑是坐北朝南的,我们给蒋局长的爱人的是“倒座”也就是坐南朝北的墓地,风水不好,可以说选址是最偏、最次的位置,这样的墓碑不好卖,还有就是我们跟他定的全部的墓碑原材料、运输和安装都由她们自己垫付,而且要等到3—5年我们将这些墓碑销售出去才给她们结账给款。我们班子成员开会研究事都有会议记录,这次开会是我做的记录,记录本现在在我办公室里呢。后来蒋局长的爱人和小田的墓碑销售工程有没有通过招投标程序我就不知道了。我们班子成员开始的统一意见是:不想蒋局长爱人销售他们介绍的这种形制的墓碑。但是因为潘某某是市局蒋局长的爱人,并且听张某某处长说蒋局长也在这之前也跟他打招呼了,大家研究又不能不顾及蒋局长的面子,所以才想到这个办法来拒绝,原以为蒋局长的爱人潘某某和小田看到这些条件就不会干了,没想到他们还是干了这个工程。在我的印象中,唯一就是蒋局长的爱人销售墓碑这一次,在这之前和之后我都没听说过。(出示:《石材购销合同》甲方:九龙塬社会公墓服务中心、乙方:长春市二道区隆鑫石材经销处;甲方签字:张某某、乙方签字:苏军英;时间:2011年7月17日)这是蒋局长爱人和小田向九龙塬销售墓碑的合同,这份合同在办公室存档,关于这份合同我只负责保存,其他的情况我就不了解了。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我不认识苏军英。(出示:九龙塬公墓服务中心《工程科规章制度及岗位设置》第四条规定:要严格工程的管理程序,主要是按照要求进行工程招标、监理和审计。关于工程招标,要按照国家关于工程招标的相关规定和长春市审计局的相关指导意见执行。具体说单项工程超过200万的均实行工程招标,单项在200万以内由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施工单位。)是2013年制定的。我不知道以前关于招投标的制度,以前有个工程科科长柏杨负责的。(出示:《九龙塬班子成员会议纪要》内容为:关于在常盛园前面修建墓穴及石材订购的会议纪要;时间:2011年7月9日;参加人:张某某、孙某某、闫枫、柏某某)这份会议纪要是九龙塬班子成员研究蒋局长爱人和小田销售墓碑的会议记录。我记得是张某某来当九龙塬经理以后,开始采取重大事项由中层领导和班子成员研究决策。

13、证人柏某某2014年8月27日证言,证实被告人为田某某、承包墓地墓碑曾给张某某打电话及未经过招投标的事实。

九龙塬的班子成员一共有5个人。我主要是配合领导抓九龙塬的工程工作。长春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的上级主管单位是长春市民政局。主管领导叫郑秀梅,我接任的时候就是她主管我们单位。我认识蒋洪涛,他是长春市民政局的副局长,他是我们九龙塬主管领导之一。我认识田某某,我叫他小田。2011年的时候他往我们单位推销过墓碑,是蒋局长爱人潘某某介绍来的。2011年6月份左右的时候,张某某叫我到他的办公室去,在张某某处长的办公室里,当时在场的有我们班子成员副处长闫峰、支部书记孙某某、九龙塬副总经理肖某某,还有一个年龄稍大一点的女的和一个年轻的男的,张处长给我介绍这个女的说:这是蒋局的爱人。当时小田拿出来墓碑的介绍图片,我们班子成员看了以后都说:我们根本不缺这种碑型的墓碑。这种墓碑我们九龙塬有一部分,现在卖的不好,不打算再进这种墓碑了,以后等缺了再说吧。我记得还有人说:我们九龙塬的墓碑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中标之后签完合同之后才能施工,等过段时间我们通知你们参与招投标再说吧。张处长也说了:今年是闰月老百姓都不下葬,卖的也不好,这件事我们还得开班子成员会研究商量才能做最后决定。潘某某和小田又说会闲话就走了。可能是过了几天,大约是2011年的7月份,张处长召集我们所有班子成员开会专门研究了这件事,张处长说:蒋局长的老伴找我好几次了,非得要销售墓碑,蒋局长还给我打电话了,大家说说意见,会上大伙都不同意进这种碑型的墓碑,这个小田也不是专业做墓碑,但是潘某某是市局蒋局长的爱人,这个面子不能不给蒋局长,最后大家研究如果蒋局长的爱人再来说销售墓碑的事,就用压低价格的办法来拒绝她,我记得当时同期价格是4800元给蒋局爱人的价格是4500元,同期相比每个墓碑低了300元,还有我们卖的正常的墓碑是坐北朝南的,我们给蒋局长的爱人的是“倒座”也就是坐南朝北的墓地,可以说选址是最偏、最次的位置,这样的墓碑不好卖,必须通过招投标才能进来干这个工程,还有就是我们跟他定的全部的墓碑原材料、运输和安装都有她们自己垫付,而且要等到我们将这些墓碑销售出去才给她们结账给款。后来蒋局的老伴来了几次,我们领着到墓地实际看了现场,我和张处长还劝她别干这活了,不好卖。蒋局的老伴还是坚持干了这个工程。后来蒋局长的爱人潘某某没有经过政府的招投标程序,就是签了一个墓碑销售的合同,他们的工程是400套墓碑,每套单价按照4500元定的,工程施工大约从2011年7月初开始干的,大约3个月就结束了。我们是想拒绝她来销售墓碑。我们班子成员开始都不想蒋局长爱人销售,因为他们不是专业做墓碑的,他们卖的这种形制的墓碑在市场上也不好卖。但是因为潘某某是市局蒋局长的爱人,大家研究又不能不顾及蒋局长的面子,所以才想到这个办法来拒绝,原以为蒋局长的爱人潘某某和小田看到这些条件就不会干了,没想到他们还是干了这个工程。我们班子成员开会研究事都有会议记录。2011年以前,我们九龙塬的工程我记得是达到200万的进行招投标,我们九龙塬是企业,不是经过政府的招投标。招投标的程序是我们先选定招标公司,招标公司在网上进行公布工程的信息,由招标公司聘请专家组对所有投标公司的资质和价格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分,最后评出最高分的就是最后中标的公司,才可以进入九龙塬施工,我们九龙塬始终实施这个招标程序了。2011年以前我们九龙塬有制度规定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因为她是蒋局长的爱人,蒋局长是市民政局的领导,我们也没办法要求潘某某经过招投标,如果经过招投标,潘某某不一定就能中标。

14、证人徐某某2014年6月27日证言,证实被告人为徐某某提职收受其2万元的事实。

我于2011年11月份到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基建维修科担任助理员负责全科工作,到了2012年底工作一年以后,工作没少做,领导也非常认可,但是科长的位置空缺始终没有给我任职。我就在2012年的年底找中心的主任刘某某提出任职的事情,刘某某也表示对我的工作的认可,但还表示我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暂时还不能解决,缓一缓再说。我一看他没有把话说死,就认为还有希望,就有了找市民政局副局长蒋洪涛帮我和刘某某说说话,因为蒋洪涛局长经常到我们单位来,对我的工作也非常认可,也和刘某某说过要想着给我解决任职的话。于是,我就在2012年年底或2013年的年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事先用信封装好2万元现金,然后来到蒋洪涛的办公室,我把来意和他说了,并让他帮忙找刘某某说说我任职的事情,让他帮助我沟通一下,并且请刘某某吃点饭。蒋洪涛当时答应尽量和刘某某说说,帮我努力。临走的时候,我把事先装好2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面,蒋洪涛看见以后说:你扯这个干啥,咱俩之间还用这个吗。我说:你帮我办事不得请人家吃点饭什么的吗。蒋洪涛就没有再说什么,然后我扔下钱就走了。2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值的。因为我和蒋局长多年熟悉,我借这层熟悉的关系给他送钱,希望他能给予我帮点忙。就这一次。这一次也是为了我能够解决中层领导的待遇,才给蒋局长送2万元钱的。我听我们殡葬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跟我说:蒋局长非常关心你,他跟我说了你的事情,对于你想当中层干部待遇的事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所以解决不了。我始终没有当上这个科长,没有享受到中层领导的待遇。这2万元钱是我自己的吉林银行的工资存折里一次提出2万元。给蒋洪涛送钱以后,过了一段时间,刘某某曾经和我说过,蒋局长对你任职的事情找我了,也挺关心你的事,但是你这个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暂时解决不了。我听他这么说就知道蒋局长确实帮忙说话了,但是也没好使,也就死心了。刘某某被市纪委带走以后,也就是前几天大约是6月14日,市局事务处的小何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局里去取一个批复文件,并且说是蒋局长点名让我亲自去取。我到局里以后先没有见到小何,然后就直接到蒋局长的办公室。蒋局长见到我以后,先问我看见小何没有,我说没有见到就直接到他的办公室了。蒋局长先和我说了一些工作上面的事情,然后和我说你上次给我的钱,大哥睡不着觉,你赶快把钱拿回去吧。说着就拿出一个信封揣到我裤子兜里面,我就便把钱拿出来,对他说,我这个事是咱哥俩之间事情,我不能和别人说,与单位无关,给你留着买烟抽。说着我就将钱放到他在衣架上面的衣服口袋里面,蒋局长听我这么说,也就不再推辞,然后我就走了。蒋洪涛要还给我的是我曾经找他给他的钱,求他和刘某某说话解决我任职的事情,我给他的2万元现金,他是要将这钱退还给我。因为他是主管我们殡葬服务中心的领导,对我的工作非常认可,我所以才找他帮忙。关于我任职的事情,我没有找过其他领导帮忙并且为此送钱。我和蒋局长之间没有债权债务的关系。

15、证人蒋某某2014年8月20日证言,证实被告人为蒋某某承包工程给刘某某打电话,事后收受其10万元的事实。

我一共给蒋洪涛10万元钱,就送了一次钱。我和蒋洪涛是叔辈兄弟,我的父亲和他的父亲是亲兄弟。在2010年之前我们之间有联系,不过没有什么来往,因为我哥原来在农安和德惠工作,所以很少见面,没有经济往来。我和蒋洪涛在2011年年底的时候开始有经济往来的,我给我哥蒋洪涛送了一次钱,一共是10万元。在2011年年底的时候,我在殡葬服务中心的工程基本都结束了,我和我哥蒋洪涛、嫂子潘霞一起吃饭,我嫂子潘霞说在德惠有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这个工程很大,到时候我给你联系联系,你把建筑和装修的活都包下来,我一听这个活挺大,估计能挣点钱,所以过了一段时间,我就去我哥蒋洪涛的办公室去了,给拿去了10万元钱,用档案袋装的钱,面值是100元的,我就给放到他办公桌上了,我哥推辞了一下,说哥这也不缺钱,你也挺不容易的,就别给我了,我说咱们是哥们儿,这不是过年了嘛,就是一点心意。我给我哥蒋洪涛送10万元钱因为在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车队改造工程招标之前我找我哥给刘某某打过电话,我哥蒋洪涛把刘某某的电话号给我了,我才能够认识了殡葬服务中心的主任刘某某,刘某某看我哥的面子,以后能够让我在殡葬服务中心多干点工程。再一个是由于我给殡葬服务中心干完活之后有部分追加工程的130多万元工程款没有结清,我想让我哥帮我催一催工程款,后来工程款给我结清了,我也是感谢我哥帮我给刘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让他给我把工程款尽快结清。后来到2012年年初,就把我在殡葬服务中心的全部工程款给我结清了。还有因为我哥是殡葬服务中心的主管局长,我以后有事还想找他帮忙。因为殡葬服务中心是我哥主管的单位,我在殡葬服务中心做工程,基本上是靠我哥的面子才能在那干的。如果没有我哥帮助催要工程款,殡葬服务中心不能尽快的把这笔追加工程的工程款结清。如果刘某某不是看我哥的面子,我在殡葬服务中心的追加工程和以后干的零星工程不能都给我,刘某某肯定得看我哥的面子,我一共给蒋洪涛送去的10万元钱,他没有给我退回来。

证人蒋某某2015年10月24日证言证实:我和叶宝成利用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干的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车队服务区改造工程,该公司收取管理费。只是利用这个公司进行招投标,工程具体事务与他们没有关系。

16、证人赵吉双2015年10月25日的证言证实:叶宝成和蒋某某用建磊公司的资质进行招投标承包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的一个工程。

(四)视听资料

2014年8月26日九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蒋洪涛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蒋洪涛及其辩护人对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蒋洪涛辩称,我从来没说过给他遮风挡雨的话;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心理想法不能作为证据,其证言是孤证。对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蒋洪涛辩称,他给我送钱的时候没说:谢谢我,送钱和工程没有关,没有我他不能中标也是假话,只要参与投标的人都有机会中标;辩护人认为,赵某某给被告人送的钱是拜年的钱,赵某某招投标没有资质没有告诉被告人,被告人也无法为其说话,2013、2014年送的钱都是春节拜年钱,蒋洪涛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帮助。对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有异议,蒋洪涛辩称,工程进行到三分之一时我没有问他赵某某的施工情况,我没去过现场检查,即或去过,也是邹某某接待的我,他是副院长没有资格接待我,让我照顾赵某某是他的心理推断;辩护人认为,赵某某看现场符合法律规定,与蒋洪涛没有关系。对蒋洪涛2014年8月26日16时41分关于收受赵某某贿赂的供述有异议,蒋洪涛辩称,这份笔录有几段话不是我说的,赵某某没有说事后单独谢谢我,我也没说我不是领导赵某某就不能给我送钱;辩护人认为,该份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不予采信;对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有异议,蒋洪涛辩称,她说给5万元的时间与潘某某说的不一致,她说单子没有设备参数是假想,她说这份单子不是谁都可以看不属实,事实上有好多人看过单子;辩护人认为,她说毛院长让她看完需求单子后,让她去完善参数与毛院长、李雪松的不一致。对证人毛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蒋洪涛辩称,他说没有我打招呼他不会给李某甲看单子与事实不符,看单子就等于泄露标底没有科学依据,这是他推测的;辩护人认为,该证据存在推理情况,看需求单子是合法的,证言系孤证。对2014年8月26日16时41分关于收受李某甲贿赂的供述有异议,蒋洪涛辩称,我没说过“李某甲给我送过5万元”、“你照顾一下”、“潘某某说李某甲不能白用咱们”、“李某甲感谢我们给我5万元”,我只说过:“你接待一下”;辩护人认为,鉴于被告人没有说过这些话,该证法庭不予采信;对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蒋洪涛辩称,他称潘某某给他打电话要5万元是假话,说这5万元是为了给儿子安排工作的感谢费也是假话,他说偿还了潘某某帮助购房款2万元也是假话;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调取的马某某2015年11月1日证言有异议,认为潘香有正常的表达能力应该调取潘香的证言,该份笔录不能采信。对证人刘某某关于给马彦恒安排工作的证言有异议,蒋洪涛辩称,他说殡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都是经过招聘程序不符合事实,他说有三年工作经验也不属实;辩护人认为,部分内容被告人否认,其他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对证人邹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蒋洪涛辩称,他不知道马彦恒具体安排工作的事,他不直接参与员工招聘和管理,怎么知道马彦恒没有经过正常招聘程序;辩护人认为,对于马彦恒的招聘是蒋洪涛与刘某某之间的事,他不应该知道。对蒋洪涛2014年8月26日16时41分关于收受马某某贿赂的供述有异议,蒋洪涛辩称,没有说过“马某某给我送5万元”、“你不是帮助给孩子安排工作了吗,感谢感谢你”、“我好像记得潘某某说过,他们两口子将来不能白用姐夫帮忙”;辩护人认为,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对蒋洪涛2014年8月25日19时30分的供述有异议,蒋洪涛辩称,我没有说“我也是长春市民政局的领导之一,在业务上对九龙塬有指导关系”,我给张某某打电话内容的整段话都没说,“潘某某在电脑上让我看协议,说给咱们20%的提成”这话我都没说;辩护人认为,该份内容基本上是2015年8月25日内容拷贝的不予采信。对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蒋洪涛辩称,我没有给他打电话,潘某某、田某某、张某某他们三人合伙做生意有利害关系,他的证言不合法、不科学,他说,我为帮助他们催要工程款,向财政局给他们借了300万元不属实;辩护人认为,田某某的墓碑工程不需要招投标,说墓碑数量已经够用了没有依据。辩护人对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证言与田某某说的不一致,说不需要购买墓碑是不正确的,其证言也证实潘某某参与了经营和管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人肖某某的证言有异议,均认为,她听张某某说给我打电话是间接证据,不予采信;对证人柏某某的证言有异议,均认为,关于招投标的事相互矛盾,听张某某说被告人给张某某打电话,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对证人潘某某2014年7月14日15时15分6的证言有异议,蒋洪涛辩称,他没有说过李某甲给她5万元的事,她说关于九龙塬这事能办成与事实不符,如果是看我面子,张某某就不会刁难她;辩护人认为,潘某某说没有她带着李某甲去找毛某某就办不成事没有法律依据。对证人田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蒋洪涛辩称,关于给张某某打电话的事以及给予他提成的事都相互矛盾,他说和潘某某不是合作关系是假话,我在电脑上看到过他们之间的合作协议;辩护人认为,他与潘某某之间确实签订了一份协议,潘某某也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了责任,潘某某工程验收和施工过程中确实到现场了,参与了工程管理。被告人蒋洪涛对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辩称,他说给我送钱的时间不对,实际上是2012年春节前送的钱,不是2013年年初,他说送钱是让刘某某帮助任职的事不对,那时候还没有人事调整的动向;被告人蒋洪涛对其2014年8月26日16时41分关于收受徐某某贿赂部分的供述有异议,辩称,供述内容与录音录像不一致,应该以录像供述为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证人蒋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蒋洪涛辩称,我们没有给他催工程款,也没给刘某某打电话;辩护人认为,蒋某某说的都不属实,他送的10万元就是拜年钱。辩护人对证据赵吉双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赵吉双的身份不清楚,没有北京公司的书面证明。被告人对其自书材料有异议,辩称,蒋某某在殡葬中心搞装修我当时不知道,我当时说自己违法违纪有些言过其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辩护人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九台市人民法院田某某2014年10月17日的开庭笔录证实:潘某某与田某某系商业合作,蒋洪涛并不知情;潘某某投资11万元并参与经营管理,田某某给潘某某的钱是合作人的利润分配;蒋洪涛没有给张某某打电话。

二、九龙塬公墓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田某某销售墓碑时九龙塬有需求。

三、照片若干证实:九龙塬在田某某安装的墓碑附近,有与其样式基本相同的墓碑,证实九龙塬当时需要该种墓碑。

四、公证书及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证实:招标的所有信息都是公开的,被告人蒋洪涛没有给李某甲谋取任何利益。

五、2014年7月16日蒋洪涛讯问笔录证实:蒋洪涛没有给张某某打电话,蒋洪涛让潘某某把潘香给的3万元钱给退回去,蒋洪涛是推荐马彦恒工作,不是给安排工作。

六、2015年6月16日张某某笔录证明:田某某与潘某某是合作关系。

七、2015年6月24日孙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田某某向九龙塬销售墓碑时,九龙塬需要墓碑,田某某与潘某某是合作关系。

八、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招标、投标文件、建筑施工合同证明:该工程是北京公司承建并非是蒋某某承建,蒋某某与工程没有关联。

九、2014年12月10日潘某某的开庭笔录:潘某某供述与田某某是合作关系,事先蒋洪涛不知情;蒋洪涛向息园推荐马彦恒;李某甲与潘某某有个人往来。

十、要求播放2014年8月26日对蒋洪涛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与此同步的讯问笔录中有许多内容都是无中生有,不是蒋洪涛供的述事实真相,要求依法排除该份笔录。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人对证据一的异议是,公诉机关已在庭审阶段出示了补充证据证实相关内容;对证据二的异议是,该证据证实在田某某之后又购买了墓碑,不能证明田某某销售墓碑同期有需求;对证据三的异议是,照片内容并不能证明案件的实质,对其来源也有异议;对证据四的异议是,公诉机关出示的毛某某的证言证明蒋洪涛给毛某某打电话,使李某甲在招标之前已经完全知晓相关的参数等;对证据五的异议是,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对证据六的异议是,公诉机关已经提供了张某某的补充证言能够证实事实真相;对证据七的异议是,已经提供了孙某某的补充证言能够证实事实真相;对证据八的异议是,蒋某某及赵吉双的证言证实蒋某某系挂靠北京公司,工程是蒋某某施工的,工程款是蒋洪涛帮助催要的。对证据九的异议是,潘某某与蒋洪涛系夫妻有利害关系,不予采信;对证据十的异议是,整个录音录像被告人的供述与案件事实相符,讯问中也不存在威胁所作的笔录,蒋洪涛核对笔录的时间将近20分钟,其对第6页、第8页提出异议,并没有对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侦查机关在整个讯问签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程序,笔录的形成是合法的。

合议庭就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蒋洪涛2014年8月26日16时41分至19时05分的讯问笔录,经与庭审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比对,有多处内容并非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的内容,该份笔录失实,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辩护人提供的田某某2014年10月17日、潘某某2014年12月10日的开庭笔录,由于田某某、潘某某在庭审中供述均有不实之处,庭审笔录只是客观记录了庭审过程,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中,被告人蒋洪涛的户籍证明及长春市民政局情况说明、长春市民政局任免表、长春市民政局文件:证实被告人蒋洪涛的自然身份及任职情况;到案经过:证实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25日将被告人蒋洪涛抓获,蒋洪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经过;竞标及中标材料:证实赵某某借用其他公司名义围标竞标的事实;李某甲借用吉林省诺迪康商贸有限公司资质参与长春市康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竞标并中标的事实;购销合同及会议纪要:证实田某某向长春市九龙塬社会公墓服务中心推销墓碑材料的事实;公告、合同及汇款凭证:证实马某某的儿子马彦恒与单位签订合同,事后马某某送给潘某某5万元的事实;被告人蒋洪涛自书交代材料及2014年8月26日讯问蒋洪涛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实被告人蒋洪涛通过给下属张某某打电话使得田某某承揽安装九龙塬墓碑安装工程;给毛某某打电话介绍李某甲投标前与其见面获得采购需求单及相关参数,使李某甲在康宁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给李某丙打电话并介绍赵某某与其认识,为赵某某在社会福利院和儿童福利院装修改造工程中顺利中标提供帮助;通过刘某某给其亲属马彦恒安排工作;承诺向刘某某说情帮助徐某某做基建科科长助理职务,收受上述人员钱款的事实。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蒋洪涛为赵某某承包工程提供信息,介绍李某丙和赵某某认识,赵某某承包工程中标后,分四次给蒋洪涛45万元的事实;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蒋洪涛为赵某某承包工程给其打招呼的事实;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蒋洪涛给其儿子马彦恒安排工作,事后收受其5万元的事实;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蒋洪涛为李某甲采购长春市康宁医院医疗设备给毛某某院长打电话,使其投标前即获得该项目采购需求单和参数,顺利中标,事后其妻子潘某某收受李某甲5万元的事实;证人邹某某证言,证实其主管领导刘某某受蒋洪涛指派未经招聘程序将马彦恒安排到人文纪念园工作的事实;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蒋洪涛为田某某承包九龙塬公墓墓碑给其打电话的事实;证人毛某某证言,证实蒋洪涛为李某甲采购康宁医院医疗设备给其打电话,并要采购需求单的事实;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潘某某收受田某某17万元、收受李某甲5万元、收受马某某5万元的事实;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蒋洪涛及潘某某帮助承包九龙塬墓地墓碑,给潘某某钱款的事实;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田某某未经招投标承包墓碑工程的事实;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蒋洪涛为田某某承包墓地墓碑曾给张某某打电话的事实;证人柏某某证言,证实蒋洪涛、潘某某为田某某承包墓地墓碑曾给张某某打电话及未经过招投标的事实;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他想通过蒋洪涛向刘某某说情,为徐某某安排基建科科长助理一职,给其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上述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可以作为蒋洪涛受贿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洪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长春市民政局副巡视员分管长春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某承揽基建工程;为其亲属马某某安排工作,伙同其妻子潘某某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钱款;承诺为其下属徐某某安排到理想工作岗位,亲自收受徐某某感谢费二万元,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张某某为田某某承揽九龙塬墓碑安装工程提供帮助;通过长春市康宁医院院长毛某某的职务上的行为,使李某甲在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顺利中标,与其妻子潘某某共同收受李某甲钱款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蒋洪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蒋洪涛收受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构成受贿的指控,经查,长春市殡葬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自2010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给被告人送2万元钱,属于春节慰问金,虽证人刘某某称是想要得到蒋洪涛在工作中支持和照顾,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洪涛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某谋取利益,而收受的10万元,该事实不宜认定为受贿;关于对被告人蒋洪涛收受蒋某某人民币10万元,构成受贿罪的指控,经查,依据蒋某某证言,在工程招标之前其找蒋洪涛给殡葬服务中心主任刘某某打过电话,其通过蒋洪涛认识了刘某某,刘某某看蒋洪涛的面子让其在殡葬服务中心多干点工程。关于此部分事实无刘某某证言,无蒋某某承揽殡葬服务中心工程的相关证据,且蒋洪涛对此经过均未供认,故蒋洪涛是否在工程招标前向刘某某打招呼、为蒋某某谋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指控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蒋洪涛及辩护人提出的,收受赵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的钱是拜年钱,是赠与,对李某甲、田某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洪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信息和帮助,事后由其本人或其妻子潘某某收受他人财物,没有退回也没有上交,被告人蒋洪涛的行为符合受贿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又积极退赃,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蒋洪涛虽在侦查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但在开庭审理时不仅仅只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而是推翻原始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蒋洪涛现将赃款全部退回,并表示认罪悔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洪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

二、被告人蒋洪涛违法所得人民七十四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经全部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丽华

审 判 员  刘双贵

人民陪审员  陈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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