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礼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db:出处]
2016-07-12 11:26

吉林省湾沟林区基层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湾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湾沟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会礼,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临江市;居所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9月2日被湾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吉林省湾沟森林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9月20日被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3年4月3日刑满释放。

吉林省湾沟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6日,以湾林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礼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5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湾沟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庆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会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会礼于2013年5至9月先后窜至湾沟镇、江源区、临江市、靖宇县、抚松县、长白山管委会、露水河镇、敦化市等地,盗窃作案三十五起,盗窃摩托车、汽车共三十五辆,获赃款20 450、00元。所盗窃物品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45 318、00 元。赃款被挥霍。

并认为,被告人张会礼盗窃作案三十五起,盗窃价值 145 318、00 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数额巨大,系累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会礼的供述, 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9月1日,先后在湾沟镇、江源区、松树镇、临江市、靖宇县、抚松县、温泉疗养院、长白山池西区、露水河镇、万良镇、北岗镇、长白山池北区、敦化市等地盗窃三十五起,盗窃轻型货车1辆、福田轻型货车1辆、废旧钢铁2吨、三轮摩托车4辆、两轮摩托车2 9辆。大部分赃物被卖掉,得赃款20 450.00元,被其日常生活用掉。

2、失主证实,失主宫淑芬、李春国、孙建国、郑德喜、邹广润、郎守卫、林增兴、朱君功、孙胜利、綦洪喜、任喜海、宫汝江、于田举、薛翠利、李福林、李文君、李西珍、孙立刚、李春林、管义国、王超、李军、滕学东、牟宗良、考义宏、郑成杰、杜鹏、李鹏、崔凯、李长江、于忠春、李善义、千岩、潘慧、历沈阳等人的证实。证实了丢失汽车、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的型号、颜色、特征、新旧程度、购买时间及丢失地点和时间,均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

3、白山市江源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1辆小型货车、26辆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为108 258.00元人民币;安图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7辆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为 23 260.00元人民币;抚松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1辆小型货车价格鉴定结论为13 800.00元人民币。上述资质部门证实了被告人所盗窃的汽车、摩托车的总价值为145 318.00元人民币。

4、失主郎守卫、林增兴、宫汝江、李福林、李文君、李西珍、李春林、管义国、王超、滕学东、牟宗良、考义宏、崔凯、赵长江、于忠春、李善义、历沈阳等人证实了通过公安机关返还了被盗的车辆及物品。

5、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会礼出生日期为1976年4月11日,犯罪时系完全行为能力人。

6、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真实的记录了被告人盗窃的现场及具体位置。

7、公安机关提供(2006)临刑初字48号《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会礼因盗窃罪,于2006年9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8、公安机关提供的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释放证明,(2013)释字第106号证实,被告人张会礼于2013年4月3日刑满释放。

综上证据,被告人张会礼均供认不讳。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会礼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9月1日,先后在湾沟镇、江源区、松树镇、临江市、靖宇县、抚松县、温泉疗养院、长白山池西区、露水河镇、万良镇、北岗镇、长白山池北区、敦化市等地,走乡串户,利用撬锁接线等手段,先后盗窃汽车、摩托车三十五起,其中盗窃昌河轻型货车1辆、福田小型货车1辆、废旧钢铁2吨、三轮摩托车4辆、两轮摩托车2 9辆。总价值经物价鉴定部门鉴定为人民币145 318.00元。大部分赃物被其卖掉,得赃款20 450.00元,被用于日常生活及挥霍掉。2辆轻型货车、2吨废旧钢铁及15辆摩托车被收赃后返还失主。2013年9月1日,被告人张会礼在抚松县盗窃载有2吨废旧钢铁福田小型货车,开往湾沟废品收购站销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礼无视国法,胆大妄为,曾因盗窃被有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满释放仅仅才一个多月,又重新犯罪,再次盗窃。并且多次疯狂流窜、跨地区作案,在两个多月间,盗窃35起,盗窃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35辆。一时间将白山、安图两地区闹得人心惶惶,严重破坏了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依照法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犯罪后被告人张会礼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并且主动坦白了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尚未掌握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会礼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罪名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会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 000.00元。

(刑期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直接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李 君

审判员  刘玉华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中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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