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2 11:43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3)长刑初字第144-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祝某,女,汉族,1958年5月25日生,黑龙江省讷河市人,农民。系被害人陈某某母亲。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陈某甲,男,汉族,2001年2月10日生,黑龙江省讷河市人,学生。系被害人陈某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祝某,系陈某甲祖母。

诉讼代理人常顺,内蒙古达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陈某乙,男,1983年6月10日生。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任某,女,1984年10月6日生。

被告人李某某。

诉讼代理人卢亚东,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祝某、陈某甲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祝某、陈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兴文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宋 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