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长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吉林省长岭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分局泉水派出所抓获并予以羁押,于2014年3月1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解回,于2014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欧银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长岭县新安镇张国合家大门口因高某甲开大车倒车时将刘某的羚羊出租车撞坏,刘某和其父亲刘玉辉(在逃)与高某甲理论赔偿事宜时,被害人高某乙(高某甲的侄子)开着帕沙特车路过下车,高某乙因赔偿之事与刘玉辉父子发生争吵,高某乙便开着帕沙特车将刘某的出租车又撞了两下,之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刘玉辉持铁锹、刘某持菜刀将高某乙打伤,高某乙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长岭县新安镇张国合家大门口因高某甲开大车倒车时将刘某的羚羊出租车撞坏,刘某和其父亲刘玉辉(在逃)与高某甲理论赔偿事宜时,高某乙开着帕萨特车路过下车,要给刘某修车费100元,刘家父子不同意。高某乙便开着帕萨特车将刘某的出租车又撞了两下,之后双方发生争吵,高某乙拿了一把铁锹要打刘玉辉,被刘玉辉抢下来,刘玉辉用铁锹打了高某乙背部两下,将铁锹把打折。这时,刘某手拿菜刀过来砍高某乙头部几下,高某乙就跑,刘某与刘玉辉就追,追上高某乙后,刘某又用菜刀砍了高某乙头部几下,将高某乙砍倒。高某乙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1年7月10日下午,他家的出租车停放在他姥爷张国合家门口,被高某甲开车把出租车撞坏了,他和他父亲刘玉辉向高某甲要修车费1000元,高某甲只同意给500元修车费。这时,高某乙开着帕萨特车过来,非得给100元修车费,他和他父亲刘玉辉不同意。高某乙就开着帕萨特车把他家的出租车又撞了两下。他和他父亲与高某乙发生争吵,高某乙手拿铁锹把他父亲刘玉辉打倒在地上。他就到出租车上拿一把菜刀就奔高某乙过去,用菜刀砍了高某乙脑袋两三下,陈江家的孩子手拿一个铁管上来打他,他就拿菜刀奔陈江家的孩子去了,陈江家的孩子就跑了。他回来时,他父亲刘玉辉与高某乙在一起撕扒,撕扒到一家院子里,他用菜刀砍高某乙头部几刀,高某乙的头部出血了,他父亲刘玉辉说别打了,赶紧把高某乙送医院去,后来别人来把高某乙送到医院。他和他父亲刘玉辉也走了,他一直在大连打工了。2014年3月10日他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交警大队检驾驶证时被抓获的。他家于2014年4月8日赔偿高某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2、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2011年7月10日下午4时,他开着帕萨特车经过张国合家门前,看见他叔高某甲在那,他就下车问咋回事,高某甲说把刘玉辉家的羚羊出租车撞坏了,刘玉辉向高某甲要1500元修车费。他就过去和刘玉辉说给100元修车费,刘玉辉不干,他和刘玉辉就吵吵起来了,互相骂了几句。然后他就开他的帕萨特车照出租车右侧副驾驶车门撞了两下。刘玉辉和他儿子就上出租车要开车撞他,被别人拽了下来。他到旁边捡起一把铁锹要打刘玉辉,没打着刘玉辉,铁锹被刘玉辉抢了下去,刘玉辉用铁锹就打他后背几下,把铁锹把打折了。这时,刘玉辉的儿子拿把菜刀过来,照他脑袋砍了两刀,他就往一家院子里跑,刘玉辉父子两人就在后边追他,到那家院子里把他追上了,刘玉辉的儿子用菜刀砍他脑袋,把他砍倒了,之后他就迷糊过去了。后来被别人送到了长岭县医院。
3、证人高某甲证实,高某乙是他叔伯侄子,2011年7月10日下午3时许,他在新安镇街里马孔学家房前水泥路上开大车往后倒车,把刘某家的羚羊出租车后尾右角刮了一下。刘某的父亲刘玉辉向他要1500元的修车费,他同意给付500元的修车费,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这时,高某乙开着帕萨特车过来,高某乙说100元钱车就能修上,刘某家不同意。高某乙生气开着帕萨特车朝刘某的出租车右侧车门撞了两下,之后高某乙对刘某说撞你车了,给你1500元钱修车费。刘某的父亲就骂高某乙,高某乙不知道从哪拿出一把铁锹,刘某的父亲就和高某乙撕扒起来,刘某的父亲把高某乙手里的铁锹抢下来,拍打高某乙后背几下,把铁锹把打折了。刘某拿菜刀朝高某乙后脖子砍,高某乙就往一家院子里跑,刘家父子就在后边撵,撵到院子里,刘某的父亲用棒子把高某乙打倒,刘某又用菜刀砍高某乙脑袋几下。他和高某丙过去把他们拉开,就把高某乙送医院了。
4、证人张某某证实,张国合是她父亲,刘玉辉是她丈夫,刘某是她儿子。2014年7月10日下午高某乙的叔叔把她家停在她父亲张国合家门口的出租车给撞坏了,刘玉辉向高某乙的叔叔要1500元钱的修车费,高某乙的叔叔不同意。这时,高某乙开着一台黑色帕萨特车过来,高某乙下车就骂她父亲张国合,说给100元钱修车费,她家不同意。高某乙就开帕萨特车往她家的出租车右侧车门子撞了三四下。刘玉辉、刘某上车要开车撞高某乙,被别人给拦住,高某乙捡起一块砖头子打刘玉辉,没有打着,之后又拿起一把铁锹上去打刘玉辉,铁锹被刘玉辉抢下,刘玉辉拿铁锹照高某乙后背打了几下,把铁锹把打折了。这时,刘某不知道从哪拿了一把菜刀上来,照高某乙的脑袋砍了两刀。之后,高某乙就往张国才家院里跑,刘玉辉和刘某就追了上去,刘某拿菜刀又砍了高某乙几刀,都砍在高某乙脑袋上了。
5、证人高某丙证实,2014年7月10日下午4时许,高某乙开车拉着他和陈某某、魏大岩溜达,在新安镇街里马孔学家房前水泥路上,看见高某甲和刘某一家在争吵,高某甲与高某乙有亲属,高某乙就下车了,刘某家要1500元钱修车费,高某甲不同意,高某乙跟刘某家说给500元钱得了。刘某家说啥也不干,高某乙就生气了,高某乙开着帕萨特车就故意撞了刘某的车右侧车门两下,高某乙下车说给你家修车费1500元钱,刘家不干,和高某乙争吵起来。他看他们之间要打仗,他就推高某乙,把高某乙推走了。不大一会儿,高某乙不知道从哪拿把铁锹又过了,和刘某家又争吵起来,高某乙手里的铁锹被刘某的父亲抢下来,拍打高某乙身上几下,把铁锹把打折了,刘某上车里拿出一把菜刀,朝高某乙脖子砍两刀,高某乙就开始跑,刘某的父亲拽着高某乙,他们就撕扒到道北一家院子里,高某乙倒在院子里,刘某又朝高某乙脑袋砍几下,他过去把他们拉开,赶紧打车把高某乙送医院。
6、证人陈某某的证实与证人高某丙的证实一致。
7、证人董某某证实,2014年7月10日下午,高某甲给刘玉辉家的车撞坏了,两家协商赔偿,没有达成协议。高某乙过来说给100元钱修车费,刘玉辉家说不行,刘玉辉和高某乙争吵起来,高某乙还骂刘玉辉,他看见高某乙开自己的车就奔刘玉辉家的出租车右侧撞上了,刘玉辉的儿子也要开车,他看事不好就抱着其女儿回家了。
8、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证实,伤者高某乙损伤头部,造成头部七处创口,出血较多,损伤当时出现失血性休克,伤情已构成重伤。
9、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羚羊轿车右前侧车门钣金、喷漆及门条费用估计为人民币500元,右侧前叶子钣金、喷漆费用估计为人民币300元。
10、长岭县公安局新安镇派出所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涉嫌刘玉辉,经多次查找,没有找到其人。
11、病历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高某乙的伤情情况。
12、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3月10日被抓获归案。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88年8月3日。
14、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无前科劣迹。
15、和解协议书及收据证实,被告人刘某家赔偿被害人高某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成立。鉴于本案被害人高某乙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刘某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考察被告人刘某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劣迹,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雅 双
人民陪审员 常 志 国
人民陪审员 高 志 强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