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2 11:44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15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某,28岁,吉林省长岭县人,住长岭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银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冷某在长岭镇街里接到其弟弟冷某某电话,得知一辆黑色QQ车将冷某某的车刮蹭之后向西环方向逃跑,冷某便从环城西过来堵截。冷某开车赶到后,冷某某已经在北环加气站附近将QQ车别住,随后,冷某便和QQ车司机崔某甲谈车损赔偿问题。就在此时,QQ车同乘人员崔某乙下车和冷某某发生争吵,冷某看弟弟被骂也与崔某乙争吵起来,气愤之下冷某回到车里,在正驾驶位置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向崔某乙的腹部扎了一刀,致崔某乙腹部开放性损伤。经长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乙的伤情为重伤。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冷某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冷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冷某在长岭镇街里接到其弟弟冷某某电话,得知一辆黑色QQ车将冷某某的车刮蹭之后向西环方向逃跑,冷某驾车从环城西过来堵截。等冷某开车赶到后,冷某某已经在北环加气站附近将QQ车别住,随后,冷某便和QQ车司机崔某甲谈车损赔偿问题。就在此时,QQ车同乘人员崔某乙下车和冷某某发生争吵,冷某看弟弟被骂也与崔某乙争吵起来,气愤之下冷某回到车里,在正驾驶位置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向崔某乙的腹部扎了一刀,致崔某乙腹部开放性损伤。经长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崔某乙损伤腹部探查见空肠末段两处贯通创口,长约2.0cm、1.5cm,行空肠修补术,崔某乙的伤情为重伤。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冷某到长岭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在庭审前,被告人冷某与被害人崔某乙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赔偿款已给付。被害人崔某乙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2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冷某用刀将被害人崔某乙致伤。2月24日,被告人冷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记载证实,伤者崔某乙损伤腹部探查见空肠末段两处贯通创口,长约2.0cm、1.5cm,行空肠修补术,伤情为重伤。

3、住院病历记载证实,伤者崔某乙于2014年2月3日18时,因刀刺伤住院治疗,行腹腔镜探查术、肠修补术。

4、提取笔录记载证实,被告人冷某与被害人崔某乙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的协议书及收据被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共计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5、被害人崔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2月3日,他酒后乘坐崔某甲驾驶的轿车与一辆现代轿车会车时,把那辆车的后保险杠刮了一下,被刮车辆把他们车别住后,有个人打电话要报警,他说多大个事。因为喝酒了,说话带脏话了,那辆车上下来的人就拿刀扎他一刀。他们双方就民事部分已经和解,他不追究被告人冷某任何责任了。

6、证人崔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2月3日晚5时30分许,他哥哥崔某乙乘坐他驾驶的QQ 车由长岭往前七号走。行驶到北环红绿灯处,由南边驶过来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向西转弯,他当时不知道刮没刮到那辆车,就继续开车走,快到环城西北角,那辆黑色现代车把他车别住了。他和崔某乙都下车了,看见对方车辆右外侧尾部有划痕,对方一个男子说把车刮了怎么还继续走呢,崔某乙说“爱怎么整就怎么整”。那个男子就打电话找人。过了一会,来一辆银白色现代车,下来三个男子和崔某乙发生争吵后,白车司机用刀扎崔某乙肚子上一刀,他和二哥把崔某乙送到医院救治。

7、证人崔某丙证言证实,2014年2月3日下午五点多钟,他弟弟崔某甲给他打电话说车在北环相撞了。他开车赶到现场,看见崔某乙用手捂着肚子对他说“肠子被扎坏了”,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停在崔某甲QQ车前。他就打110报警,之后,把崔某乙送到县医院救治。

8、证人冷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3日下午四、五点钟,他开车从北环红绿灯南边往西拐,车的右后侧被一辆黑色QQ轿车刮掉漆,QQ车没停继续往西开,他就给哥哥冷某打电话帮忙堵车。他追撵到西北街派出所东边的北环城路,截住了那辆车,冷某驾驶银灰色宝来车也赶过来,他让冷某和QQ司机谈刮车赔偿的事。他看见QQ司机和同车男子都喝酒了,无法自行解决,就打电话报警110,这是从QQ副驾驶位置下来一个男子就骂他,还骂周围看热闹的人,冷某听见那个人骂他,就和那个人理论,双方方发生争吵,冷某回到车里拿一把刀,那个人还骂冷某,冷某就用刀扎那个人肚子一刀。

9、被告人冷某供述证实,2014年2月3日下午5点多钟,他弟弟冷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车在北环城红绿灯处被一辆QQ车刮了,QQ车顺北环城跑了,让他帮忙去堵车。他开车走到北环西北街派出所附近,看见他弟弟的车把QQ车别住了,他就下车和QQ车司机谈赔偿的事,QQ车副驾驶的男子下车就骂他弟弟,他和那个人理论,那个人又骂他,他一生气,回车上拿一把水果刀奔这个人去了,这人还骂他,并说“你拿刀还敢扎我咋地?”,他一听更生气了,就朝那个人肚子上扎一刀,然后开车就走了。2014年2月24日,他到公安机关投案。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冷某出生时间。

综合以上证据,有破案经过、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被害人崔某乙陈述、证人冷某某、崔某甲等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冷某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用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冷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鉴于本案在案发起因上,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冷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被告人冷某的行为也得到被害方谅解。另查,被告人冷某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综合上述各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冷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丹  

人民陪审员  高 志 强

人民陪审员  常 志 国

二O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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