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灵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公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灵,吉林省辽源市人,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现住辽源市。2008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灵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灵在四平市北山农贸市场19号西少静经营的调料摊床打工,趁其雇主西少静不备,利用去调料仓库取货之机,多次从西少静的调料仓库盗窃调料,共盗窃福瑞牌味精5件、博宇牌生粉4件、黎红牌麻酱400ml装3件、黎红牌味精2.5L装2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 123元。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灵的供述;失主西少静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认为:被告人李灵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灵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灵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李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间,被告人李灵在四平市北山农贸市场19号西少静经营的调料摊床打工,趁其雇主西少静不备,利用去调料仓库取货之机,从西少静的调料仓库盗窃福瑞牌味精5件、博宇牌生粉4件、黎红牌麻酱400ml装3件、黎红牌味精2.5L装2件被其卖掉,获赃款2 000余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 123元。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灵身份。
2、发破案及归案经过。证明:2014年8月1日,公安机关接西少静报案称,她家雇工李灵在2014年7月期间,多次盗窃她家仓库的调料卖给其他调料店。当晚公安机关将李灵抓获。经讯问,李灵对盗窃调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照片。证明:被盗物品。
4、情况说明。证明:四平市北山农贸市场19号调料摊床业主潘鸿与西少静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19号调料摊床。
5、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8)西刑公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灵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4日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6、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李灵于2011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
7、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四价鉴字(2014)101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 123元。
8、失主西少静的陈述:她是四平市北山农贸市场19号调料摊床的业主,2014年7月27日中午,因怀疑其雇工李灵可疑,便到北山市场监控室调了当天的监控录像,她发现李灵拿了一件味精,不是她让拿的。当她与李灵对质时,李灵承认偷了她家福瑞牌味精十五六件。每件50斤,用编织袋包装,每件进价207元,卖210元。博宇牌生粉六七件。每件50斤,编织袋包装,每件进价210元,卖230元。黎红牌400ml规格的麻油四五件。每件共12瓶,每瓶400ml,每件进价153.60元,卖155元。黎红牌2.5L规格的麻油三件。纸箱包装,每件6桶,每桶2.5L,每件进价393.60元,卖414元。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调料店老板潘鸿家的雇工共卖给她福瑞牌味精三件,编织袋包装,每件50斤。博宇牌生粉三件,编织袋包装,每袋50斤。黎红牌400ml麻油两件,纸箱包装,每件12瓶。黎红牌2.5L麻油一件,纸箱包装,每件4瓶。
10、证人徐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份,调料店老板潘鸿家的雇工共卖给她福瑞牌味精二件,编织袋包装,每件50斤。生粉一件,编织袋包装,每袋50斤。黎红牌400ml麻油一件,纸箱包装,每件12瓶。黎红牌2.5L麻油一件,纸箱包装,每件4瓶。
11、被告人李灵的供述:他在四平市北山市场19号调料摊床打工,2014年7月间,在北山市场19号调料摊床仓库内盗窃味精五六件、生粉五六件、400ml规格的麻油三件、2.5L规格的麻油两件。其中三四件味精、三四件生粉、两件400ml规格的麻油和一件2.5L规格的麻油卖给南湖市场里的调料店。五六件味精、三四件生粉和一件400ml规格的麻油卖到铁西区七道街早市的一调料店。一件味精,卖给一男子。共卖了七八次,卖2 000余元,赃款用于吃、喝、玩、打麻酱了。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灵盗窃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灵的原始供述,与失主西少静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灵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煜
审 判 员 姜秀荣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