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占春诉刘利波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4:35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5)东刑自初字第5号

自诉人吕占春,现住四平市。

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四平市。

自诉人吕占春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吕占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告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吕占春在宣告判决前提出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吕占春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煜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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