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4:58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吉高新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某,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吉林市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日以吉高新检刑诉字[2012]第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О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莹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