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4:58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桦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吉林省桦甸市人,住桦甸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公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因定罪数额发生变化,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撤诉(2015)第1号撤诉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桦甸市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孟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冰茹

代理审判员  李秋颖

人民陪审员  陈凤清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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