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4:59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公刑初字第229-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2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5)第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张晓春

审 判 员  刘爱华

代理审判员  刘思阳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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