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甲、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2 14:59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吉林省长岭县人,个体户。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吉林省长岭县人,个体户。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张某某犯包庇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4月27日19时53分,驾驶吉J59L00号银灰风骏5型皮卡轿车,沿太平川镇207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07线239KM+900M处,将路边行人崔某甲撞死、陆某某撞伤后向北逃离现场。陆某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孙某甲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将被告人孙某甲在长岭县刘某某钣金喷漆修配厂修好的肇事车辆开到太平川镇翔润公司院内予以隐藏,在公安找其核实情况的时候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真相。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5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查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章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包庇罪分别追究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孙某甲判处。

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4月27日19时53分,驾驶吉J59L00号银灰风骏5型皮卡轿车,沿太平川镇207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07线239KM+900M处,将路边行人崔某甲撞死、陆某某撞伤后向北逃离现场。陆某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孙某甲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将被告人孙某甲在长岭县刘某某钣金喷漆修配厂修好的肇事车辆开到太平川镇翔润公司院内予以隐藏,在公安找其核实情况的时候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真相。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5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查获归案。

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崔某甲亲属、被害人陆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崔某甲亲属人民币37.5万元,赔偿陆某某1.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2014年4月27日晚6点来钟,他和张某某、太平川融泽木业一个男子在太平川转盘附近的一家烧烤店喝酒后,他把张某某送回家,自己开车往家走,走到转盘北一家修理部门口把一个行人撞上了,车的右侧后视镜把一个人刮倒了,他没停车开车就跑了。4月28日,他通过张某某联系他外甥刘某某的修配厂,他把车送到修配厂后回到太平川,他给张某某打电话打听被撞的人怎么样了,张某某说人死了,他就去长春,又上河南了,他让张某某把他车从修配厂取回经管,他在外面待不住就回来投案了。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4年4月27日晚,他和孙某甲、赵某某还有双阳一个朋友在供电所楼下佳鑫烧烤和的酒,喝完酒就各自回家了。4月28日早,孙某甲给他打电话说他车撞了得去长岭修车去。晚十点多钟,孙某甲给他打电话听说太平川出车祸了,让他打听人怎么样,他去医院打听后给孙某甲回话说撞死一个人,他怀疑是孙某甲肇事了。后来孙某甲打电话让他把车取回来找个地方搁一段,他就给康某某打电话让把车送到太平川,他把车放到翔润公司前院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

3、证人赵某某证实,2014年4月27日晚,他和张某某、孙某甲一起喝酒了,孙某甲喝了二两白酒,2-3罐老五星啤酒。

4、证人李某甲证实,他是翔润公司看院的,4月29日晚上8点左右钟,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一个朋友喝多了,把车放到他们院里,他女儿把大门打开,就回屋了,不一会,张某某打电话说大门关上了,第二天,他发现有辆半截车在院里停着。

5、被害人陆某某证实,2014年4月27日晚8点多钟,她和崔某甲溜达,在太平川转盘道北侧,从南边过来一辆车把崔某甲撞倒了,把她也带倒了,她左胳膊和头部都伤了。

6、证人曹某某证实,孙某甲是她丈夫,2014年4月27日晚上,孙某甲回来说车刮四轮车上了,第二天去长岭修车了,之后就没回家。

7、证人孙某某证实,孙某甲是他父亲,他家有台白色皮卡车,4月28日早,他发现车机器盖上有个坑。

8、证人李某乙证实,事故发生时他看见了,是一辆皮卡车撞的,车没停,一个老太太站起来找人,路上留下车的后车镜,一个人躺在地上,他报警后打120救护车把人送到医院。

9、证人田某某证实,吉J59L00号车是孙某甲用他名贷款买的车,车籍是他名。

10、证人刘某某证实,他是开修理部的,吉J59LOO车是在他那修的,当时车机器盖子、前保险杠、两侧倒车镜都坏了,右侧倒车镜剩个座了,修完后张某某派人把车取走了。

11、证人李某丙证实,4月27日晚,他在他姐烧烤店帮忙,张某某领5、6个人来烧烤店吃饭,他们喝了一瓶白酒,十来瓶老五星啤酒。

12、证人崔某乙证实,他女儿崔某甲在交通肇事中死亡。

13、证人康某某证实,张某某是他同学,5月1日前一天张某某打电话让他到三中南边修配厂取一台长城皮卡车,他把车送到太平川交给张某某了。

14、交通事故认定书,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某甲、陆某某无责任。

1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复印件。

15、修车进货明细。

16、尸体检验报告,崔某甲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脑疝死亡。

1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陆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18、刑事判决书,孙某甲曾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8月20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8日被白城铁路法院判处管制二年。

19、破案经过证实,孙某甲于2014年5月8日到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20、户籍证明,孙某甲1973年12月25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孙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应依法对孙某甲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通过隐藏肇事车辆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原判管制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四百六十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管制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四百六十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管制执行期自刑满释放次日起计算,扣除已执行的二月二十日)。

被告人张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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