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2 15:1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刑初字第14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木某某,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海军,吉林省公主岭市人。200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 6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某某、刘某甲、高海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某某、刘某甲、高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木某某开自己灰色捷达轿车拉着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告人高海军打算偷一些小鸡之类的东西卖钱花,三人到长岭县永久镇葛平房村齐某甲家偷了38只小鸡,估价1 824元;在于某某家偷了4只大鹅和一只母鸭,估价304元;在张福文家偷了7只小鸡,估价208元;在岳某某偷了10只小鸡,估价480元;在刘某乙家偷了15只小鸡和3只大鹅,估价864元;在林某某家偷了一条松狮狗,估价700元,盗窃物品总价值4 452元。之后三人开车往回走,途中被齐某甲、邹某某、鲍某某堵住,木某某三人在车上各拿铁管、砍刀等工具下车和齐某甲三人打起来,后被告人木某某等三人弃车逃跑,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木某某、刘某甲、高海军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木某某、刘某甲、高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木某某开自己灰色捷达轿车拉着被告人刘某甲和被告人高海军打算偷一些小鸡之类的东西卖钱花,三人到长岭县永久镇葛平房村齐某甲家偷了38只小鸡,估价1 824元;在于某某家偷了4只大鹅和一只母鸭,估价304元;在张福文家偷了7只小鸡,估价208元;在岳某某偷了10只小鸡,估价480元;在刘某乙家偷了15只小鸡和3只大鹅,估价864元;在林某某家偷了一条松狮狗,估价700元,盗窃物品总价值4 452元。之后三人开车往回走,齐某甲发现他们所开车辆遮挡号牌,产生怀疑,接到家里打来电话说家里被盗,遂打电话找邹某某、鲍某某让他们帮助围堵可疑车辆,齐某甲、邹某某、鲍某某将木某某所开车辆堵住,木某某三人在车上各拿铁管、砍刀等工具下车和齐某甲三人打起来,后被告人木某某等三人弃车逃跑,被赶来的民警抓获。赃物已全部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木某某的供述,2014年4月8日晚,刘某甲到他家溜达,他和刘某甲说明天出去整几个小鸡卖点钱花,刘某甲同意。第二天早上,他开车接刘某甲然后一起去接高海军,他和高海军说偷点小鸡吃,偷多了卖钱,高海军同意。他们开车到永久镇一个屯子,刘某甲、高海军在一家偷了一条长毛狗。之后他们顺道来到另一个屯子,刘某甲和高海军在一家院里偷了10只小鸡。之后他们又到另一个屯子,刘某甲和高海军进院抓得鸡、鸭、鹅装到捷达车里,多少不清楚。他们开车往家走,被失主开车撵上,他们从车上拿家伙想和他们干,他们打了一会,怕有人来,就跑了,没跑多远就被警察抓住了。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14年4月8日早7点多钟,木某某到他家接他,他们以前就说过偷小鸡、鸭子。他们开车接高海军,告诉去偷鸡、鸭子,高同意。他们开车到到长岭的一个屯子,他和高海军进一家院里偷了一条狗,他们又到第二个屯子,他和高海军进一家院偷了10只鸡,他们顺路到第三个屯子,偷了四家,第一家偷了30多只鸡,第二家偷了10多只鸡和三只大鹅,第三家偷了四只大鹅和一只鸭子,第四家偷了7只鸡。他们开车往东走,走了挺远,被一辆捷达和一辆夏利车堵住,木某某告诉拿家伙,要是他们不放就打,他们下车和对方打起来,他们见打不过对方就往地里跑,他们在跑的路上被警察抓获了。

3、被告人高海军的供述,2014年4月8日早,木某某开车拉刘某甲到他家,说要出去偷点鸡、鸭、鹅、狗卖钱,他同意了,他们开车到永久一个屯子,他们在路边一家偷了一条狗。他们顺路又到一个屯子,他和刘某甲下车偷了10只鸡。他们顺路又到一个屯子,在这个屯子偷了四家,第一家偷了30多小鸡,第二家偷了10多只小鸡,第三家偷了四只大鹅和一只鸭子,第四家偷了6、7只小鸡。他们开车往东走,走出挺远的时候,一辆红色捷达车超过把他们拦住,后面一辆夏利车把他们堵住,又过来一辆摩托车,木某某说一定是丢东西的追上来,赶紧拿家伙下车,要不放就打他们,他拿一米多长钢管和一把斧子,木某某拿一把单刃砍刀,刘某甲拿一根钢管,对方不让他们走,双方打在一起,他们怕人多抓到就把车扔下往南跑,在跑的路上被警察抓获。

4、被害人齐某甲陈述,2014年4月8日11时7分左右,他在自家地里干活,看见一辆灰色捷达蒙着牌子在桑家去葛平村土路由北向南行驶,他感觉这辆车很可疑,也没理会。过两分钟,他父亲齐红才打电话说他家小鸡丢了,他给邹某某和鲍某某打电话追这辆车,他借一辆摩托车追,在六社到七社中间将这辆车拦下,捷达车下来三个男子,其中光头的拿一个铁棒和一把斧子,穿米色上衣的拿一把砍刀,稍矮男子拿一根铁棒,邹某某和鲍某某与那三个男子搏斗起来,拿砍刀的男子想私了,给钱,车和车上的小鸡都不要了,他没同意。之后那三个人拿凶器往地里跑,他们打开车门,看见车里有很多小鸡、鸭子、大鹅还有一条狗,邹某某就报警了,民警来后他和邹某某配合民警把三个男子抓获。

5、证人邹某某证实,2014年4月8日11时左右,齐某甲给他打电话说他家鸡被盗了,偷鸡的人开一辆没牌子灰色捷达车跑了,让他上道截车,他就开车出去,在葛平村六社到七社之间的土道上,把捷达车拦住,这时鲍某某开车在后面将捷达车堵住,车上下来三个男子,拿着砍刀、铁棒、斧子,他和鲍某某下车和那三个男子搏斗起来,有一个男子上车要倒车,齐某甲骑摩托车赶到,拿砍刀男子下车用砍刀砍齐某甲,刀被齐某甲抓住,那人要私了,给齐某甲钱,车和车上的小鸡都不要了,齐某甲没同意,齐某甲撒手后,那三个男子拿凶器往南边地里跑,他们打开车门,看见车里有很多小鸡、鸭子、大鹅还有一条狗,他就打电话报警了,民警来后,他和齐某甲配合民警把那三个男子抓获。

6、证人鲍某某证实,2014年4月8日11时左右,齐某甲给他打电话说他家鸡被偷了,他在地里干活时发现一辆灰色蒙牌照捷达车可能是偷鸡的人,他开车往葛平村走,走到六社到七社中间,看见邹某某开车在前面堵住一辆灰色捷达车,他就在后面把这辆车堵住了,车上下来三个男子,拿着砍刀、铁棒子和斧子,穿米色衣服男子开车要走,齐某甲骑摩托车赶到,把他们车堵住,那人拿刀要砍齐某甲,齐某甲上前抢刀,那个男子要私了,给齐某甲钱,齐某甲没同意,那个男子让齐某甲撒手,齐某甲撒手后,那三个男子拿凶器往南边地里跑,他和邹某某打开车门发现车里都是鸡、鸭、狗等动物,邹某某就报警了,不一会,警察就把这三个男子抓获了。

7、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4月8日上午,他家丢7只鸡,价值350元左右。

8、被害人于某某陈述,2014年4月8日上午,他家丢四只大鹅和一只鸭子,价值330元。

9、被害人齐某乙陈述,2014年4月8日上午,他家丢38只小鸡,他发现后就给他儿子齐某甲打电话,齐某甲说他看见一辆捷达车蒙牌子,他说去追,之后,就把电话挂了。

10、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4年4月8日上午,他家丢15只鸡,三只鹅,价值660元。

11、被害人岳某某陈述,2014年4月8日上午,她家丢10只鸡,价值300元。

12、被害人林某某陈述,2014年4月8日上午,他家一条黄色松狮狗被盗,价值1 000元左右。

13、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盗窃财物估价4 452元。

14、扣押清单,扣押灰色捷达无牌照轿车一辆、铁管2根、斧头2把。

15、扣押笔录,扣押70只鸡、1条狗、7只鹅、1只鸭。

16、返脏笔录证实,所盗赃物全部返还失主。

17、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高海军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7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 600元。

18、破案经过,2014年4月8日,永久镇居民报案自家38只鸡被盗,发现蒙牌照的可疑捷达车,他和邹某某、鲍国峰将该车堵住,他三人与对方三人打一起了,对方被打跑,后被赶来的警察抓获。

19、户籍证明,木某某1981年1月15日出生;刘某甲1972年10月20日出生;高海军1970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刘某甲、高海军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未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

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

被告人高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

二、对作案工具灰色捷达车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葛 柏 林

二O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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