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舒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兰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舒兰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兰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胜东,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小学,无业人员,住舒兰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9月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4)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李某乙提出刑讯逼供,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刚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何兆云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王胜东、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才晓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连某甲的丈夫韩某甲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 700.00元。
2、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连某甲的丈夫韩某甲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8 137.60元。
3、2013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连某甲和韩某乙算卦、看财运、写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 020.00元。
4、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韩某乙孩子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500.00元。
5、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韩某乙孩子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7 005.00元。
6、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韩某乙丈夫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 000.00元。
7、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于某甲家看房子、看风水的方法,骗取人民币4 000.00元。
8、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于某甲家看房子、看风水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 000.00元。
9、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封建迷信请仙上身给被害人于某乙、李某甲算卦、写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00.00元。
10、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于某乙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
2 100.00元。
11、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于某乙妻子于某丙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 000.00元。
12、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于某乙父亲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 2 000.00元。
13、2013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于某乙儿子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 288.00元。
14、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曹某甲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500.00元。
15、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曹某甲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7 000.00元。
16、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曹某甲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00.00元。
17、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曹某甲操办开工法事的方法,骗取人民币
8 800.00元。
18、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曹某甲工地封顶做法事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0 800.00元。
19、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孙某甲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00.00元。
20、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孙某甲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
2 880.00元。
21、2012年4月至冬季,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先后多次给孙某甲赌钱上香、算卦、看财运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2 600.00元。
22、2012年夏季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赵某甲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 000.00元。
23、2012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赵某甲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 500.00元。
24、2012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赵某甲破阵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 000.00元。
25、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封建迷信保被害人赵某甲打麻将赢钱的方法,骗取人民币300.00元。
26、2012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赵某甲看开饭店日子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00.00元。
27、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刘某某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00.00元。
28、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刘某某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 3 500.00元。
29、2012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刘某某看财运、算卦、上香的方法,骗取人民币300.00元。
30、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李某丙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 2 000.00元。
31、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先后给李某乙儿子、女儿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3 200.00元。
32、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李某甲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300.00元。
33、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景某某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00.00元。
34、2012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赵某乙算卦、看财运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00.0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诈骗作案34起,诈骗人民币111 730.6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诈骗作案26起,诈骗人民币85 230.6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诈骗作案12起,诈骗人民币71 142.60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诈骗作案2起,诈骗人民币29 837.6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乙的讯问影碟3张、四被告人户籍证明、舒兰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协议书、发还物品清单、民警的情况说明;并宣读了证人韩某丙、孙某乙、韩某丁、 仉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连某甲、韩某乙、于某甲、于某乙、曹某甲、孙某甲、赵某甲、刘某某、李某丙、景某某、赵某乙、于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数额巨大的财物;被告人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系主犯,其他三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中辩称:1、对诈骗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诈骗的数额都不对,把买东西的钱算里了;2、没有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进行合谋如何骗韩某甲,李某甲和李某乙也没分到钱。
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没有参与那么多起。
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中辩称:没有和被告人周某某、李某乙合谋过,也没分到任何好处。
被告人李某乙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称没有分到赃款。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诈骗罪。首先,被告人李某甲其本身就痴迷于算卦,自己也让周某某给算过卦,因此,被告人李某甲不存在对周某某算卦骗财的明知,不具有与周某某共同诈骗的犯罪动机和心理,不具备共同诈骗主观故意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次,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甲与周某某存在诈骗通谋的行为。在本案卷宗证据中,被告人李某甲的所有供述从始至终均否认其与周某某之间有通谋,而被告周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不一致,周某某最后一次供述否认其与被告人李某甲合谋诈骗的事实,称如果不认识李某甲和李某乙,自己和妻子就不会进监狱,所以想报复他们,故周某某的供述不能证明李某甲与周某某存在诈骗通谋的行为。而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认定李某甲与周某某之间有通谋,被害人只是基于李某甲说周某某算卦准才去找周某某算卦,但这不等于也不代表李某甲与周某某之间就存在通谋诈骗的行为,被害人主动找李某甲和其一起去周某某家中算卦,被害人多次求周某某算不同的卦,破不同的关,被害人自行找周某某算卦甚至也同样介绍他人找周某某算卦等一系列事实,均足以表明这不是李某甲鼓动就能够达到的效果,显然被害人陈述不能认定李某甲与周某某之间存在通谋诈骗的行为。以上意见说明,现有证据材料针对李某甲是否构成诈骗不能得到唯一性和排他性结论,主观推断而缺乏客观性证据,实属证据不足。最后,李某甲在本案中未取得任何钱财。诈骗罪的犯罪动机是骗取被害人钱财,而本案中,周某某没有将算卦所取得的钱财分给过被告人李某甲一分,故其没有帮助周某某诈骗的犯罪动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给韩某甲算卦破关时,李某甲只是通过算卦初识周某某,双方没有任何朋友交情,而李某甲与韩某甲及其家人则是至交多年的好朋友,如果不是李某甲和韩某甲家人痴迷于封建迷信,那么李某甲又出于何种动机去帮助不熟识的周某某来诈骗好朋友钱财呢?而且事后也未取得任何好处,这既不符合事实常理也不符合诈骗逻辑。在给被害人曹某甲算卦方面,是曹某甲因出车祸而主动向李某甲提出找周某某算卦的,因双方是好友加生意合作伙伴,李某甲陪同曹某甲一起算卦在情理方面无可厚非,且曹某甲对李某甲也给予了谅解。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甲对本案没有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共同诈骗的行为,不具有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李某甲依法不构成诈骗罪。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诈骗数额错误,根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曹某甲谅解书,能够证明曹某甲本人并没有认为李某甲实施了参与诈骗的行为,并且其在原侦查卷宗里没有明确表示李某甲参与诈骗,况且给算卦的工地是曹某甲与李某甲合伙干的,故应扣除骗取曹某甲的数额27 300.00元,即43 842.6元。
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有从轻情节。一、被告人李某乙主动到南城派出所说明情况,系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乙系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在2013年8月21日、2013年6月27日南城派出所对被告人李某乙进行讯问时,被告人李某乙均如实供述与周某某等人诈骗韩某甲的犯罪事实,故应认定李某乙为自首。二、被告人李某乙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李某乙并未实际分得赃款。四、被告人李某乙参与诈骗韩某甲犯罪所得款29 837.00元在案发后已有24 000.00元返还受害人。五、被告人李某乙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综上,希望对被告人李某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当庭提交曹某甲谅解书一份,证实其是自己主动找李某甲联系周某某算的卦,被骗一事与李某甲无关,对其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质证意见:本案有四被告人互相供述,有曹某甲原先笔录,跟辩护人说的相矛盾,建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
1、2012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连某甲的丈夫韩某甲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 700.00元。
2、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连某甲的丈夫韩某甲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8 137.60元。
3、2013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连某甲和韩某乙算卦、看财运、写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 020.00元。
4、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韩某乙孩子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500.00元。
5、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韩某乙孩子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7 005.00元。
6、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韩某乙丈夫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 000.00元。
7、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于某甲家看房子、看风水的方法,骗取人民币4 000.00元。
8、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于某甲家看房子、看风水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 000.00元。
9、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封建迷信请仙上身给被害人于某乙、李某甲算卦、写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00.00元。
10、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于某乙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
2 100.00元。
11、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于某乙妻子于某丙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 000.00元。
12、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于某乙父亲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 2 000.00元。
13、2013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于某乙儿子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 288.00元。
14、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曹某甲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500.00元。
15、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曹某甲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7 000.00元。
16、2012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曹某甲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00.00元。
17、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曹某甲操办开工法事的方法,骗取人民币
8 800.00元。
18、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曹某甲工地封顶做法事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0 800.00元。
19、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孙某甲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00.00元。
20、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孙某甲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
2 880.00元。
21、2012年4月至冬季,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先后多次给孙某甲赌钱上香、算卦、看财运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2 600.00元。
22、2012年夏季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赵某甲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 000.00元。
23、2012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赵某甲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 500.00元。
24、2012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赵某甲破阵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 000.00元。
25、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封建迷信保被害人赵某甲打麻将赢钱的方法,骗取人民币300.00元。
26、2012年春季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赵某甲看开饭店日子的方法,骗取人民币100.00元。
27、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刘某某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00.00元。
28、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刘某某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 3 500.00元。
29、2012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刘某某看财运、算卦、上香的方法,骗取人民币300.00元。
30、2013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李某丙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 2 000.00元。
31、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先后给李某乙儿子、女儿算卦、破关的方法,骗取人民币3 200.00元。
32、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李某甲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300.00元。
33、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被害人景某某算卦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00.00元。
34、2012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封建迷信给赵某乙算卦、看财运的方法,骗取人民币200.0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诈骗作案34起,诈骗人民币111 730.6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诈骗作案26起,诈骗人民币85 230.6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诈骗作案12起,诈骗人民币71 142.60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诈骗作案2起,诈骗人民币29 837.6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返还被害人赃款共计77 900.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被讯问的影碟3张。
2、四被告人户籍证明。
3、舒兰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说明,证明四被告人的抓获经过。
4、舒兰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办案说明。
5、搜查笔录,证明在被告人周某某家搜查物品情况。
6、扣押物品照片。
7、协议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周某某返还被害人韩某甲家人人民币25 000.00元。
8、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返还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乙、于某甲、于某乙、曹某甲、孙某甲、赵某甲共计人民币52 900.00元。
9、办案民警夏某某情况说明,证明未发现被害人韩某甲对被告人李某乙非法拘禁及办案人员未对被告人李某乙进行刑讯逼供。
10、民警曹某乙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乙未向其反映被拘禁或殴打。
11、民警孙某丙情况说明,证明其未参与此案的办理,未对被告人李某乙进行刑讯逼供。
12、舒兰市看守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乙在收押过程中未发现其体表有伤。
13、被告人李某乙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其收押时体表正常。
14、舒兰市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客房内未安装监控。
15、证人马某某证实:被告人李某乙在入监时没看见他身上有伤。
16、证人韩某丙证实:2012年2月21日晚上6点多,李某甲拉着韩某丙和连某乙等人到周某某家给韩某甲破关,连某乙买东西花了三、四千元,破关时五门压钱和斩将钱、压堂钱、给童男童女的钱一共花了三、四千元,破关时被告人张某某给翻译了。
17、证人孙某乙证实:2012年3月份的一天,孙某甲给曹某甲打电话找他,曹某甲说和李某甲在周某某家算卦呢,当时孙某甲说:“我也过去看看你们算卦。”之后孙某甲就拉着孙某乙去周某某家,看见周某某在给曹某甲算卦,算卦过程中,李某甲劝孙某甲也算算,孙某甲不太信,李某甲又劝,孙某乙也让孙某甲看看,孙某甲就同意算了。周某某说孙某甲10月份有车祸得死,得破关。这次算卦押了200.00元,破关压关口、给童男童女、斩将钱及三天回香买贡品共花了3千多元。2012年4月,因孙某甲发生车祸,我和孙某甲又去周某某家算一卦,花了200.00元押堂。每次周某某给算卦、破关,都有周某某妻子参与,她帮着翻译我们听不懂的话,还帮着给周某某点烟、倒酒、打下手。
18、证人韩某丁证实:李某甲经常和韩某丁及家人说周某某算卦特别准,让他给看看之类的话,还帮着张罗。2011年秋天,李某甲开车拉着连某乙和韩某丁去周某某家,在去的路上李某甲说周某某算卦算的特别准,他看出来韩某甲有牢狱之灾、血光之灾,让连某乙和韩某丁心诚点,求周某某给破关。到那后,周某某说韩某甲有牢狱之灾,得破关,周某某还让连某乙和韩某丁给李某乙打电话,让李某乙求周某某给韩某甲破关,李某乙给周某某打完电话,周某某就同意给破关了。这次算卦李某甲和张某某给翻译了,连某乙花了2 000.00元-3 000.00元左右。后来听连某乙说给韩某甲破关花了30 000.00多元,周某某还给于某甲看过房子,是李某甲帮着张罗的,花多少钱不清楚。2012年夏天,因为韩某乙孩子有病,李某甲让韩某乙找周某某破关,韩某乙花了10 000.00多元。周某某一共给韩家算卦破关收了60 000.00多元。
19、证人王某某证实:2012年9月,曹某甲工地的楼要封顶,曹某甲招呼王某某和他去周某某家看看,李某甲也去了,当时曹某甲不是花了500.00元就是200.00元,之后工地封顶时,周某某去给做的法,是李某甲开车拉着周某某两口子去的,王喜军也在场,做完法后曹某甲问李某甲得给多少钱,李某甲说10 800.00元,曹某甲就包了个红包给周某某了,周某某媳妇这次什么也没干,就在楼下等着了。后来听曹某甲说他让周某某给他工地开工花了8 000.00多元。
20、证人仉某某证实:2013年8月23日至9月3日期间,仉某某和夏某某所在去过明某某家,当时未发现李某乙有什么异常,也没看出李某乙身上有什么伤或被人打过。2013年9月3日下午,不知谁给夏某某打了个电话,夏某某挂了电话后说去明某某家一趟。到明某某家后,夏某某问李某乙什么事,李某乙说要跟他单独谈谈,并提出去宾馆谈。之后,仉某某开车拉着夏某某去的某某宾馆,当时韩某甲在场,进房间后,夏某某接个电话说单位有事得回单位,接着仉某某就拉着夏某某回单位了。大约晚上七、八点钟,仉某某又把夏某某送到某某宾馆,送到后仉某某就回家了。
21、被害人韩某甲陈述:2011年末到2012年初,李某乙经常跟我说周某某算卦算的准,让周某某给我算算,李某甲也打电话跟我这么说,后来我就同意了,当时是连某乙去给我算的,说我有牢狱之灾得破,开始周某某不给破,李某乙跟我说没事,不还有弟呢嘛。后来我也不知他们怎么定的,就在一天下午给我破关,当时周某某用电话遥控李某乙,让他破关看着我,不让我说话、不能吸烟。破完关后李某乙和我说周某某损失很大,还说要是没有他这层关系都不能给破,后来我听连某乙说破关给周某某扔20 000.00元。
22、被害人连某乙陈述:2012年年初,我和李某甲唠嗑时说韩某甲现在状况一点儿也不好,他说找周某某看看吧,周某某算卦算的特别准,我说那就算算吧,李某甲就拉着我和于某某去周某某家了。周某某说韩某甲有牢狱之灾,得破关。当晚,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周某某不给破了,后来李某甲说“李某乙和周某某关系好,我让李某乙给周某某打电话破关”。过来几天,我和韩某丁、李某甲去的周某某家求他,他答应给破关了。这两次我一共给了1 700.00元。2012年2月,李某甲开车拉着我们去周某某家破的关,当天花了7 757.60元,期间有听不懂的话,张某某给翻译了。破完关后,李某甲和我说人家给破关损失很大,一个正月不能给人看病了,让我给点钱,我说一万,他说有点儿少,和李某乙商量一下,之后他们打电话商量了,李某甲和我说得两万。回香时,我在周某某家沙发垫子底下塞了20 000.00元,算上当天买的东西,一共花了20 380.00元。2013年1月,我和韩某乙找周某某看财运、写符,共花了2 020.00元。
23、被害人韩某乙陈述:我是通过李某甲领我们去算卦认识的周某某,李某甲经常和我们说周某某算卦算的特别准。2013年年初,李某甲领着我和连某乙去周某某家写符、看财运,我们买烟酒花了800.00元,压堂子400.00元,写四道符800.00元。2012年5月,因我家孩子有病,李某甲劝我去找周某某看看,我和我母亲、李某甲去周某某家算卦,张某某给翻译,后来李某甲也给翻译,这次算卦花了500.00元,破关花了6 505.00元,三天回香买贡品花了500.00元。过了十多天,我给我丈夫算卦花了500.00元。2012年7月,李某甲对我说算完卦别像没事了,去看看周某某,我买东西花了500.00元。
24、被害人于某甲陈述:2011年1月份,李某甲说周某某会算卦,让连某乙给韩某甲算算,李某甲领着连某乙和韩某丁去周某某家给韩某甲算卦,说他有牢狱之灾,得破关,这次买东西花了1 000.00元左右,压堂压了500.00元。完事李某甲帮我儿媳妇买的贡品,破关我儿媳妇一共花了37 000.00元左右,这两次我都没在场,是听我儿媳妇说的。2013年1月份,李某甲提出要去周某某家看看,我、连某乙、李某甲、韩某丙、韩某乙、于某乙我们六个人去的,买贡品花了1 000.00元左右,到那李某甲跟周某某说给韩某乙和她孩子看看,韩某乙压堂又压了500.00元,周某某说孩子被天虫咬了,得破关。过了三、四天,韩某乙和李某甲他们去周某某家破的关,韩某乙一共花了7 407.00元。2012年夏天,李某甲和我说我整天有病,是不是房子的事,让周某某给看看。过了几天,周某某和他妻子、李某甲、我侄子于某乙来的我家,给我看房子并收拾了一下,临走时我给周某某4 000.00元,三天后因为装小米的碗碰翻了,周某某两口子和李某甲他们三个人又来我家重摆的小米,我又给了他2 000.00元。
25、被害人于某乙陈述:2012年年前,李某乙说周某某会算卦,带我去周某某家,周某某给我写了道符100.00元,还说我2012年不顺,有车祸。2012年刚过完年,我去周某某家让他给我破关,当天买东西花了1 000.00多元,压堂1 000.00元,破关时,周某某媳妇还在旁边给翻译。过了十多天,我去回香,买了100.00多元的水果。这三次我一共花了3 000.00多元。过了两三个月,我去给我媳妇算卦,买东西花了1 000.00多元,压堂1 000.00元,这次一共花了3 000.00多元。2012年5月,我给我爸算卦、破关,买东西花了1 000.00多元,压堂1 000.00元。这几次一共花了10 000.00元左右。2012年正月,我陪连某乙去周某某家算卦,她花了200.00元,还有一次陪韩某乙去破关,具体的记不清了。2012年6、7月份,周某某给于某甲看房子,听说给了2 000.00元。2013年6、7月份,我和李某甲去周某某家给我儿子破关,他媳妇给翻译,李某甲给斩将,这次共花了2 288.00元。
26、被害人曹某甲陈述:2012年2月,李某甲对我说周某某算卦算的准,让我去算算,过了十多天,李某甲领着我和于某乙等人去周某某家算卦,周某某提出得破关,这次算卦花了500.00元,破关花了7 000.00元左右。2012年6月18日,我和我媳妇、于某乙、李某甲到周某某家算卦,因为李某甲之前我说过工地开工必须得去周某某那算算,我上香花了200.00元,周某某答应在工地开工时去办办,保我的楼能大卖,后来我问李某甲给多少钱,他说10 800.00元,我就把钱给李某甲了,让他给周某某。2012年9月,我盖的楼封顶,去找周某某算日子,也是事先李某甲和我说得上周某某那算算,封顶那天李某甲接的周某某两口子到我工地,我给李某甲8 800.00元,让他转交给周某某,这个数也是李某甲告诉的。
27、被害人孙某甲陈述:2012年3月,我打电话找曹某甲,曹某甲说他在周某某家算卦,和李某甲在一起,我说我也去溜达溜达,之后我和我妻子去的周某某家。周某某给曹某甲算完卦后,李某甲跟我说周某某是他朋友,算卦老准了,让我也算算,我说我不信这玩意,我媳妇非得让我算,周某某说我不信不给我算,我说你不说我怎么信,这么我就交了200.00元压堂钱,周某某请完神后嘟嘟囔囔的说什么也听不清,周某某媳妇在旁边解说,说我血光之灾,不能算了。周某某说我2012年10月份准死,我不信,要和他击掌打赌,我媳妇不让,非得让周某某给破关,我就同意了。过了七、八天,我和我媳妇等人去破关,花了2 880.00元,期间周某某的媳妇负责在旁边翻译。2012年4月至2012年冬,多次在周某某那算卦、上香花了12 600.00元,其中我打麻将让周某某给上香,给周某某四次钱,两次500.00元,一次1 000.00元,一次3 000.00元,再就是周某某妻子让我妻子给她买皮衣服花了 3 600.00元,我先后又八次去周某某家算卦看财运,每次压堂200.00元,买贡品等300.00元,八次共计花了4 000.00元。我还领过朋友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某去周某某家算过卦,其中赵某甲被骗了2 000.00多元,赵某乙被骗4 000.00多元,刘某某被骗10 000.00元。
28、被害人赵某甲陈述:2012年秋,经孙某甲介绍去周某某家算卦,花了1 000.00元,破关花了2 800.00元,周某某妻子也参与了。过了十天,我和孙某甲两口子等人去周某某家破阵保赢钱,周某某夫妻给破了一个多小时,我花了2 290.00元。2012年年底,周某某说给我派舍赛花保赢钱,我赢钱后四次给周某某赏钱,共计3 000.00元,算卦压堂压了500.00元,总计花了3 500.00元。2013年春,我开饭店找周某某看日子花了500.00元。
29、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2年四五月份,我因打麻将输钱找周某某算卦花了200.00元,破关花了3 500.00元左右。破完过后,我给过周某某3 000.00元现金,又去算卦十余次,一共花了7 000.00元左右。之后周某某又提出给我破阵,破阵我花了2 000.00元左右,破完阵后我又去周某某家十多次,共花了将近8 000.00元。在周某某给我算卦、破关、破阵过程中,张某某都参与翻译了。2012年三四月份,我还和孙某甲陪赵某甲去算过卦、破过关及破过阵,赵某甲破阵花了三四千左右,张某某负责翻译。
30、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3年2月,我去找周某某算卦,周某某说我财运不好,提出破关,我算卦花了100.00元,破关花了2000.00元,破关中,周某某妻子给翻译了。
31、被害人景某某陈述:2012年3月份左右,这段时间我经常和李某甲、王某某、曹某甲、于某乙在一起玩,闲聊时李某甲总提周某某算卦算的准,说他是老仙附体,算的多么多么准,经常劝我们去周某某家算卦,曹某甲就是李某甲窜笼去的。当天李某甲要领曹某甲去算卦,让我也跟着去,就这样我也跟着去了。周某某给曹某甲和王喜军看完后,李某甲非让我看看,后来孙某甲和他妻子也去了,李某甲让孙某甲也看看,孙某甲不信,周某某说给他看他也不信,孙某甲说:“你没给我看怎么知道我不信呢?”李某甲非让周某某给孙某甲看看,周某某说孙某甲今年得出车祸,今年十月份准得死,孙某甲不信要和周某某击掌打赌,孙某甲妻子和李某甲都劝孙某甲不让他和周某某打赌,李某甲又劝孙某甲好好算算,周某某又给孙某甲算的,让他破关。这次算卦,曹某甲给的钱多,我和王某某都花了200.00元押堂钱,孙某甲押多少我没注意。周某某算卦时,说的话一句半句的能听懂,我们听不懂的周某某妻子和李某甲就给我们翻译。
32、被害人赵某乙陈述:2012年10月份左右,我赌钱输钱了,小某某说认识上营镇一个算卦的让我去看看。一天中午,小某某说他在周某某家算卦了,要买点东西送过去,到周某某家,小某某说让我也算算,我押堂子押了200.00元,周某某算卦期间说的话我也听不懂,周某某妻子给翻译的,意思就是说我财运不好得破关。我知道破关这事都是骗人的,还得花挺多钱,我就没去找周某某破关。
33、被害人于某丙陈述:2012年农历2月19李某甲过生日请吃饭,我认识的周某某两口子,周某某妻子跟我说给韩某甲破关损了他们多少道行,因为我比较信这个,后来我的脚有点不舒服,我就张罗去周某某家看看。当时是2012年春天,于某乙和李某甲陪我去的,周某某说我就能活十四天了,得破关。第三天我去破关,我包了三、四个纸包,加上三天后回香买东西一共花了2000.00元。周某某妻子在周某某给我算卦、破关时给我翻译,给周某某点烟、倒酒打下手。我孩子和于某乙父亲也在周某某那破的关,其中我孩子破关的纸包是我包的,一共包了四、五个纸包,最多的一个包了1688.80元,最少的一个包了128.00元,加上买东西一共花了两千多元。
3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我给人算卦看病都是自己编造请神上身给人看病,就是为了骗钱。2012年2月份,李某乙和李某甲在我家唠嗑时,李某乙说他大哥韩某甲在俄罗斯开宾馆庭有钱的,李某甲跟李某乙说:“给你大哥也整整。”我说:“这整整也得分配一下怎么整。”李某乙说韩某甲有钱,整出三、五万,我说那么多呢,李某甲说:“人家不差钱。”之后我们三个人研究怎么才能从韩某甲身上多整出钱的法子。我让李某乙回俄罗斯劝韩某甲算卦,说我算卦准,韩某甲媳妇连某丙在舒兰,我让李某甲想法子把连某丙诓我家算卦,到时候我就说韩某甲有牢狱之灾,得破关。第一次来我不能给破关得推托一下,就说我去外地办事一趟,破关前2012年2月份,老某某开车拉着连某丙、于某乙来我家给韩某甲算卦,我说韩某甲有牢狱之灾得破关,我还故意推脱不给看,目的想多骗点钱,还说没有李某乙打电话我就不给看,是想让韩某甲欠李某乙个人情,这次连某丙压堂压了200.00元。在连某丙来算卦之前,李某甲和我介绍过韩某甲的情况,算卦时我就顺着这个情况说的,所以连某丙就相信了。第二天连某丙和李某甲、韩某丁来我家跪求我给韩某甲破关,连某丙押堂子押了500.00元,买用品花了1000.00元,两次总计花了不到2000.00元。两天后,连某丙和老某某来还香,买的贡品,走后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连某丙在我沙发下放了两万元钱。给韩某甲破关,连某乙总共花28 000.00元左右,两万元钱让我存卡里了,老某某说钱先放着,先不分。2013年1月,连某乙、韩某乙到我家看财运,我给她们写符收了800.00元,压堂400.00元,算上买贡品一共2 000.00元左右。2012年4、5月,老某某让我给韩某乙孩子算卦看病,说孩子让虫子咬了,我立刻明白他的意思了。过了两天,老某某领着韩某乙到我家给孩子看病,韩某乙压堂压了500.00元。三、五天后,老某某领着韩某乙来给孩子破关,韩某乙买贡品、压堂子等共花了五千多元。有过了十多天,韩某乙给他丈夫算卦,压堂花了500.00元。2012年7月,韩某乙买东西看周某某,共花了500.00元。2012年7月中旬,老某某让我给于某甲看房子,我收了2 000.00元,第二天重新到于某甲家给摆小米,我收了100.00元,下楼时老某某给我2 000.00元我没要,事后知道老某某管于某甲要了6 000.00元。在我给韩某甲及家人算卦破关这事上,李某甲是积极帮助我促成这事,就想让我多挣点钱。2012年春节前,我给于某乙和李某甲写符收了200.00元。2012年2月给于某乙破关,于某乙压堂子、买贡品共花了 2 000.00元左右。2013年3月,给于某乙父亲看病破关收了2 000.00元。2013年6月,给于某乙孩子算卦、破关,于某乙花了2 000.00元左右。2012年2月份,李某甲领着曹某甲到周某某家算卦,周某某收了曹某甲不是500.00元就是200.00元,给曹某甲破关,曹某甲花了6 000.00元—
7 000.00元。2012年5月,李某甲领着曹某甲让周某某给工地开工看日子,周某某收200.00元。2012年5月份,李某甲拉着我去给曹某甲工地开工做法式,曹某甲给我8 800.00元。2012年8月,李某甲拉着我去给曹某甲盖的楼做封顶仪式,曹某甲给我10 800.00元。2012年3月,给孙某甲算卦收200.00元,给其破关,孙某甲花了2 800.00元左右。孙某甲破完关后一直到2012年底,周某某给孙某甲看过几次财运,孙某甲给其现金及买衣服、买水果等共计花了15 000.00元左右。2012年夏天,孙某甲领赵某甲找我算卦,我收1 000.00元,之后又给她算过三次,每次都给二三百元。过了六七天,赵某甲找我给她破阵,她共花了1 500.00元左右。过了十多天,赵某甲为了打麻将赢钱找我,我收了300.00元。2013年春天,赵某甲开饭店找我给看日子,给了我100.00元。2012年3、4月,我给刘某某算卦收200.00元,给其破关连现金带东西共收3 500.00元,给其看财运收300.00元。2013年2月,李某甲领着李某丙来我家,我给李某丙算卦、破关,他一共花了2 000.00元左右。2011年冬,李某乙找我给他儿子、女儿看病破关,李某乙共花了3 400.00元左右。2012年5月中旬,李某甲找我破关,一共花了300.00元。给景某某算过卦,收了他200.00元。2012年五六月份,赵某乙找我算卦花了200.00元。
3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周某某给别人看病都是骗人的,我们家没有土地,我们都没有工作,给别人算卦就是想骗点钱花。周某某算卦时说的话我也听不懂,每次算卦的时候,周某某都装神弄鬼的,我替他翻译,每次韩某甲的家属来算卦前老某某都会告诉我这家的情况,然后顺着我所了解的情况随便说,老某某在旁边也帮着我说。我记得老某某和周某某说过韩某甲是他哥们,在俄罗斯有宾馆,以前买卖做的挺好,现在吸毒,每天都迷糊的,而且与什么人有矛盾,生意非常不好,过几天让他媳妇到这来看看,周某某当时说什么我记不清了。2011年冬,李某乙打电话求周某某给韩某甲看看,说他生意不好。过了一两天,老某某拉着连某乙和韩某丁来我家,周某某说韩某甲有牢狱之灾,得破关,这次连某乙压堂压了200.00元。过了十多天,他们三个来我家破关,算上回香时连某乙给仍的20 000.00元,破关我们一共得到23 000.00元左右,在周某某给韩某甲算卦、破关时,我帮着翻译了。2013年1月,连某乙和韩某乙来找周某某看财运,给了多少钱不清楚,我只负责给翻译。2012年1月,韩某乙和老某某来给韩某乙孩子算卦、破关,其中破关花了3 000.00元,算卦花了多少不清楚,我只负责翻译周某某的话。韩某乙还给她丈夫算卦了,我给翻译来着。周某某算卦时说的话我也听不懂,每次他都装神弄鬼,我替他翻译,每次韩某甲家属来算卦前老某某都会告诉我这家的情况,然后我顺着了解的情况随便说,算卦的人就相信了,老某某在旁边也帮着我说。2012年7、8月份,韩某乙找周某某给韩家看房子,当时老某某、于某乙、韩某乙、于某甲在场,周某某收了2 000.00元,我们走后破关时装的一碗米被碰翻,周某某又去给重新装的,事后他说收了于某甲100.00元。2012年春节左右,于某乙说自己点不好找周某某算算,周某某提出给他破关,这次破关周某某收了1 680.00元。2012年3月,周某某给于某乙妻子于某丙破关,于某乙花了一千八百多元。2012年5月,于某乙给其父亲破关花了一千四百多元,周某某一共给于某乙家算卦、破关收了一万多元。周某某还给李某乙的孩子看过病,李某乙花了一千多元。周某某一共骗过曹某甲三次,第一次是给曹某甲破关,花了1 600.00元,老某某负责斩将,第二次是给曹某甲工地开工看日子、做仪式,收了
8 800.00元,第三次是给他工地楼房封顶做仪式,收了
10 800.00元,这三次都是老某某领着来的,后两次我没有在现场。周某某还给孙某甲破过关,孙某甲花了不到3 000.00元。有一次,孙某甲和他妻子去我家时,他妻子穿了一件皮衣服,我看挺好看的,也想买,孙某甲妻子就花了3 600.00元给我买了一件。再就是孙某甲每次出去赌钱都让周某某给上香,赢钱了就给周某某五、六百,有一次最多给3 000.00元,总计给了15 000.00元左右。周某某还给赵某甲算过卦,收了一千多元,给她破过关,收多少我不清楚,我只负责翻译了。周某某还给刘某某算过卦、破过关,花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只帮着翻译了。2013年2月,李某甲领着一男一女来我家算卦、破关,周某某收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就只负责翻译了。周某某还给李某乙的孩子算卦、破关了,李某乙压堂压了200.00元,买东西花了一千多,当时我帮着翻译了。至于周某某给景某某和赵某乙算卦的事,我没印象了。骗的这些钱都用于家用了。
3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我是通过李某乙认识的周某某,李某乙跟我说他有个叫周某某的朋友算卦算的好,让我去算算,起起财运。2012年2月10日左右,李某乙开车拉着我和于某乙去的周某某家,算卦时周某某说一些我听不懂的话,周某某媳妇就在旁边翻译,说我财运不好,给我写到符,完事后我给周某某100.00元,于某乙也写道符,给了100.00元。2012年二月十七、八号,李某乙让我开车拉连某乙和韩某丁去周某某家给韩某甲算卦,是李某乙介绍连某乙和韩某丁去的,李某乙说周某某算卦挺准的,叫她们去看看,当时我说我也是头一次在那看,也说不明白看的准不准,反正看的还行。算卦的时候,我怕连某丁她俩听不懂,我就帮着翻译一句、两句的,完事后连某乙给周某某不是200.00元就是300.00元。2012年2月20号左右,我和连某乙、于某乙去求周某某给韩某甲破关,连某乙还找李某乙给周某某打电话求情,这次给周某某三千多。破关前,李某乙给打了个电话,我们告诉李某乙不让韩某甲出屋,破关时周某某让我帮着斩将,这次连某乙花的现金能有四千多。破关回来的路上,我和李某乙通电话说这次破关周某某损失很大,是不是得给点钱,李某乙说给三、四万吧,我说连某乙没多少钱,李某乙就跟连某乙说给两万。三天回香时,连某乙在周某某家沙发下塞了两万元。给韩某甲破关过程中,我帮着翻译了。2012年5、6月份,我去韩某甲家,当时看见韩某甲的母亲精神状态不好,韩某乙问我周某某算卦准不准,我说还行吧,挺准的。韩某乙让我领着她和她母亲于某甲去周某某家给韩某乙孩子看病,周某某收了现金500.00元。过了三、四天,韩某乙去给孩子破关,周某某收现金4 000.00元。2012年7月,我领着周某某、于某乙去给于某甲看新房子和老房子,于某甲给周某某4 000.00元,中间因摆放在于某甲家装米的碗被碰翻了需重新摆放,周某某收了100.00元。2012年2月10日左右,周某某给我和于某乙算卦,每人收了100.00元。2012年曹某甲出过车祸,跟我说要找人给看看,我向他推荐的周某某,曹某甲在周某某那算卦、破关一共花了三、四千元。曹某甲工地开工时,找周某某给看,给了周某某10 000.00多元,工地楼房封顶时给了8 000.00元。2012年10月份,我让周某某给我看财运,给他100.00元,破关,给周某某三千五、六百元。
37、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11年冬,我听我大哥说周某某算卦算的比较好,就去找周某某算卦、破关,一共花了520.00元,他给我看完后,我再也没出过事,觉得他算的挺准的,后来我经常去他家,关系处的挺好,就认他为干爹。后来李某甲、于某乙也是通过我认识的周某某,他俩在周某某那取过平安符,后来他们就熟悉了。2012年2月份左右,我和李某甲、连某丙、韩某乙、马哥去的周某某家,当时周某某给马哥算的卦。过了十多天,李某甲开车拉着连某丙、韩某乙来周某某家算卦,他俩一共花了1千多元。又过了两三天,我和李某甲在周某某家和周某某闲聊,周某某媳妇也在场,李某甲跟我说:“给你大哥(韩某甲)也整整。”我说:“行,等我回俄罗斯就跟他说。”我说韩某甲现在在俄罗斯开宾馆挺好挺有钱的,吸冰毒吸傻了,得研究一下让他多拿出钱的方案。周某某说:“行,得整个让他多掏点钱的路子。”我们几个商量让我回俄罗斯劝韩某甲算卦,说周某某算的准,家这边让李某甲领连某丙去找周某某算卦,到时候周某某就说韩某甲有牢狱之灾,得破关。周某某又和我俩说给韩某甲破关,必须跟他家人说我得去天津一趟,有个800 000.00元的活,没时间给他破,得让他家人求我破关才能给破。过了十多天,我就回俄罗斯了,我劝韩某甲说:“我认识一个叫周某某的,算卦算的挺准的,我也在那整过,给你也整整。”韩某甲说:“行。”我说:“得要你的生辰八字,国内得有个人联系,给老某某打电话。”之后我给李某甲打电话说:“我大哥要找周某某算算卦。”之后韩某甲把电话接过来,李某甲就在电话那面忽悠韩某甲找周某某算卦,具体怎么说的我不知道。后来李某甲给周某某打电话问哪天有时间算卦,周某某假意推脱没时间,后来李某甲再给周某某打电话,周某某才同意给算卦。这么李某甲开车拉着连某丙去的周某某家给韩某甲算卦。当时周某某说韩某甲有牢狱之灾,得破关,让连某丙准备破关的东西。第二天周某某让李某甲转告连某丙说破不了,不好破,破了得损兵折将,还得闭关二十天,再过二十多天周某某还得去天津,破不了了。当天李某甲给我发信息说韩某甲的关破不了,让我给周某某打电话求他给破关。之后我给周某某打电话,我和他上来让韩某甲家人上香堂前磕头求拜才能给破关,之后我给李某甲和连某丙打电话让他们去求拜。这时我和周某某、李某甲事先商量好的一个局,目的就是想多骗点钱。连某丙她们求拜的第二天,我跟韩某甲说如果破关时要是毁堂就给拿点钱,韩某甲说:“行,要是整好了就给拿一万美金。”我又给李某甲打电话让他告诉连某丙,破关如果毁堂就给周某某拿点钱,这么李某甲又给连某丙打电话说的这事。过了三四天的一天晚上,李某甲拉着连某丙去的周某某家破关,破关时我给李某甲打电话问我这面需要注意什么,李某甲告诉我看着韩某甲在屋里不要动,破完关才能出屋。破关时我就看着韩某甲不让他出屋,一直到晚上11点多才破完关,破完关我给李某甲打电话,打完电话我跟韩某甲说破关损了62名大将,损了三千道行,当时韩某甲没吱声。第二天中午,我给李某甲打电话跟他研究管韩某甲要多少钱,我说:“让连某丙拿三、五万就得了。”李某甲说:“这钱不是一回整的,让她拿两万得了。”我说:“行。”第三天上午10点多,在电话里周某某跟我说连某丙和李某甲来还香,连某丙在他家沙发垫子下面放了20 000.00元钱,我让周某某拿着吧,他说到时给我10 000.00元。
本院就全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犯诈骗罪的事实,有被告人李某乙的讯问影碟3张、四被告人户籍证明、舒兰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协议书、发还物品清单、民警的情况说明;并宣读了证人韩某丙、孙某乙、韩某丁、 仉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连某甲、韩某乙、于某甲、于某乙、曹某甲、孙某甲、赵某甲、刘某某、李某丙、景某某、赵某乙、于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封建迷信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骗取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乙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曹某甲的两起李某甲并未参与,尽管被告人李某甲自始至终无有罪供述,但有同案被告人周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且被害人连某乙、于某甲、曹某甲及证人韩某丁等人也均证实在周某某算卦、破关时李某甲参与其中,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乙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有办案人夏某某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予以证实,尽管李某乙在庭审中翻供,但其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又予以认罪,故此辩护意见应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某乙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有共同的犯意联络,互相配合,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退赔,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二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11 730.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5 230.60元(已缴纳10 000.00元,余额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1 142.60元(已缴纳10 000.00元,余额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9 837.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
五、追缴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赃物:白酒74瓶、红酒1瓶、手机2部、字画1幅、皮包4个、五彩纸5卷、香4桶零89盒零3捆、罗盘2个、烟斗2个、化妆品1盒、镜子14面、锁头18把、钥匙22串、眼睛1付、菜刀7把、黄金手镯1个(35.14克)、黄金项链1条(52.14克)、黄金吊坠1个、白银戒指2枚、白银耳钉3付、白银耳坠1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钰霞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葛丽莎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