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2 15:12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满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系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镇副镇长,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  管 平

审判员  张丽梅

审判员  杜凌飞

二○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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