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郑耀和罚金案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0
移送执行人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郑耀和,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化处镇,因犯诈骗罪尚在监狱服刑。

移送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移送立案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郑耀和履行退赔赃款和罚金25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2200元外,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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