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刚与王泽贵民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2
申请人肖志刚,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王泽贵,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了肖志刚申请执行王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王泽贵偿还原告肖志刚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王泽贵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泽贵每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代发有工资款。现本院每月扣划被执行人王泽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的工资款1300元至本院的账户予以执行本案。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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