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德会与王仕英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2
申请人宋德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王仕英,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宋德会申请执行王仕英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仕英偿还申请人宋德会借款345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 283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宋德会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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