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明辉、乔婷婷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2
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渝。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曾明辉,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乔婷婷,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曾明辉、乔婷婷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曾明辉、乔婷婷偿还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8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 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曾明辉、乔婷婷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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