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勇与郑祖均、昌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2
申请执行人王庆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郑祖均,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昌远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1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庆勇申请执行郑祖均、昌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郑祖均、昌远芳在2015年12月19日前偿还给申请人王庆勇本息共计2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延期支付,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2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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