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锋与何六秋、丁尚春、张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黔0381执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建锋,男,汉族,1973年3月2日生,住赤水市
被执行人何六秋,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丁尚春,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执行人张洪华,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王建锋申请执行何六秋、丁尚春、张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建锋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定权
审 判 员 王纯杰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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