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5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董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5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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