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丁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5
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3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的下落,虽能提供其有房屋,但执行标的与其财产差距过大,不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傅咏梅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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