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5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

被执行人龙某某。

被执行人余某某.

被执行人龙某.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林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某、余某某、龙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522执2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中鑫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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