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与陈聂、迟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负责人侯俊。
委托代理人徐宝峰。
委托代理人李娟。
被执行人陈聂。
被执行人迟娟。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申请强制执行陈聂、迟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2016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阳市国立公证处(2016)黔筑国立公经字第4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潮波
代理审判员 谭华良
代理审判员 秦仕旺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杜德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