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克友与范国红、罗旭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6
(2016)黔8601执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谢克友。

被执行人范国红。

被执行人罗旭东。

关于谢克友申请执行范国红、罗旭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筑铁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依法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5)筑铁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潮波

代理审判员  谭华良

代理审判员  秦仕旺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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