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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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 17:46
申请执行人史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雷某。

被执行人何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雷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某于2016年7月4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34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何中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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