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安国与刘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7
申请执行人罗安国,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刘春江,男,汉族,1987年6月9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执行罗安国申请执行刘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张定权

代理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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