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7
申请执行人黄世银,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

被执行人彭劲松,

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黔灵东路。身份证号码:×××4。

被执行人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新区铁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5971XXXX。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遵县法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世银申请执行彭劲松、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内容: 1、由被执行人彭劲松、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黄世银经济损失47559.04元;2、承担诉讼费910元;3、承担申请执行费61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世银申请执行彭劲松、眉山盛盟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兴发

审判员  刘怀江

审判员  王光元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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