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8
申请执行人张义涛,贵州省遵义县人,住址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陈宪刚,贵州省遵义县人,住址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遵县证字第0060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张义涛申请执行陈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陈宪刚发出执行令,责令其立即偿付申请执行人张义涛借款150000元、违约金40000元,并缴纳本案申请费2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宪刚在遵义县南白镇 “阳光花园”有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遵房权证遵义县字第201402286号)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宪刚所有的“遵房权证遵义县字第201402286号”房屋。

二、被执行人陈宪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嘉品

审判员  杨优志

审判员  罗天炳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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