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8
申请执行人叶小冬,贵州省遵义县人,非农业户口,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陈兴英,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6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叶小冬申请执行陈兴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兴英发出执行令,责令陈兴英给付申请执行人叶小冬法律文书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申请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陈兴英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兴英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兴英银行存款30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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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优志

审判员  吴风华

审判员  罗天炳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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