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8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白岩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住普定县白岩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

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黔0422执1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某某(身份证号码:XX)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岩信用社账号为XXX内存款人民币35425元。现因被执行人吴某某已自动将执行标的35425元给付申请人王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某某(身份证号码:XXX)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岩信用社账号为XXX内存款人民币3542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O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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