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琼与黄定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8
申请执行人张红琼,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

被执行人黄定刚,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定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张红琼欠款82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8225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定刚每月有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的工资收入3978元,因被执行人黄定刚未履行义务,可每月强制扣划2000元偿还申请人张红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 2016年3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黄定刚在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的工资收入中扣划2000元偿还申请人张红琼,直到还清欠款8225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O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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