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海与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49
申请人李龙海,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户籍住址:贵州省普定县猫洞乡,现住安顺市。公民身份证号:XX。

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组织机构代码:57330321X。

法定代表人肖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

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补郎乡上寨村。

代表人肖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李龙海与被执行人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恒隆源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吴有明

二○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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