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与张林华、黄俊、罗丹、夏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0
申请执行人王宏,XX年XX月XX日生,辽宁省沈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安顺市。

被执行人张林华,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黄俊,XX年XX月XX日生,湖北省随州市人。

被执行人罗丹,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夏江平(曾用名夏宗平),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

本院依据(2015)普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林华、黄俊、罗丹、夏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宏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422执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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