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厚松与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0
申请执行人赵厚松,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XX,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执行人陈建平,XX年XX月XX日生,公民身份证号:XX,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厚松与被执行人陈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黔0422执1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张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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