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楷与唐晓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0
申请执行人杨书楷,XX年XX月XX日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唐晓龙,XX年XX月XX日生,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书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晓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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