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1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

被执行人罗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系退休教师,有月工资收入6177.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划罗某某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扣满101150元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焱钊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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