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1
申请执行人史某。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存款201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焱钊

二O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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