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祥申请执行翁昌明、刘光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1
申请执行人王同祥,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翁昌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执行人刘光珍,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同祥与被申请人翁昌明、刘光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3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冉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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