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启涛申请执行王江龙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2
(2016)黔0322执5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任启涛。

被执行人王江龙。

关于任启涛申请执行王江龙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江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133.16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江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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