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容申请执行娄金鹏、杨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2
申请执行人张国容,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娄金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杨朝龙,重庆市綦江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申请人张国容与被执行人娄金鹏、杨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娄金鹏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国容20000元后,张国容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陈刚刚

审判员  黎 洪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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