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先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7:52
(2016)黔0322执474号之一

申请人桐梓县跃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元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志东,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白先胜,男,汉族,1980年7月31日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白先胜在桐梓县娄山关镇有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白先胜与陆远现所有的桐梓县娄山关镇住房一套。

二、被执行人白先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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